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行政處分之撤銷~僅供參考

1.某甲就其所有建地,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建屋,二年後主管機關因他人告發,得知該地為禁建地,請分別就下列情況,分別說明主管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

      1.誤發執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

      2.誤發執照,係出於甲提出申請時提供之不實資料。

答: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做成後可能產生瑕疵,瑕疵情形有無效行政處分、得撤銷處分、更正處分。所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是就以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因具有撤銷原因,由正當權限機關依聲請或依職權另以行政行為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已消滅發生的效力而回復未為處分前的狀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應排除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2、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為第119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之一。

(1) 誤發執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此時應依法行政就公益原則審酌,撤銷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基於公益原則,則不得撤銷,就行政處分相對人權利保障而言,應以信賴保護之角度考量,對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行為,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故主管機關做出撤銷處分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2)誤發執照,係出於甲提出申請時提供之不實資料,致使行政機關。做出違法之行政處分,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訂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之ㄧ,故自得撤銷原行政處分。且甲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故行政機關也不須補償之。

 

2.何謂「行政處分之廢止」?其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不同?原處分機關因何種情形廢止行政處分者,有損失補償之問題?試從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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