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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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vs法律保留

法律優位(消極)不扺觸就可以做

法律保留(積極)有才能做

   法律優位:層級:(p 3-1-4

憲法

法律:憲法171-1法律與憲法扺觸者無效

命令:憲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扺觸者無效

 

   法律保留:

干涉行政:絕對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1.單純利益:預算法

  2.影響第三人:法律保留

  3.突發性事件:緊急不識法律(不用事先法律授權)

特別權利關係:二次大戰前,不用法律授權;後分為基本關係和管理關係。

△基本關係:會改變身分地位,得請求救濟,為行政處分,可提復審→不服,提行政訴訟。

△管理關係:仍可限制成員的權利,不需有法律依據。管理不當,可提申訴,再申訴。(管伸再伸,管子可以再伸長)

 

行政組織:中央法規標準法5-3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3-3-4國家機關的職權、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行政法原理原則:5678信信(行政程序法5明確6平等7比例8誠信、信賴保護

 

1.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理解、預見、審查可能性。(3-1-13

行政行為明確

2.比例原則:適必利勢必要勝利

適合性:有助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最小侵害。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要成比例。

 

3.裁量拘束原則:裁量是作決定的自由。

裁量逾越:超過授權

裁量濫用:與本案無關的衡量因素

裁量怠惰:不行使、未行使、或行使但未考量所有重要事實。(p 3-1-17 ~19

 

4.平等原則:實質的平等非齊頭式平等。

程序法§6: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衍生:1.禁止恣意原則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p 3-1-20 ~21

 

5.誠信原則:

民法148行使權利履行王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行政程序法8: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p 3-1-22

 

6.信賴護原則:(礎現護)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信賴基礎:先有一令人信賴的行政處分,釋525擴及到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信賴表現:具體的信賴行為

   信賴值得保護:不能有不值得保護之事(行政程序法119:)

欺、脅迫、賄賂

提供正確資料

明知處分法或重大過失不知(p 3-1-24 ~26

7.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行政程序法9: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律注意。(p 3-1-28

    行政裁量:有權作為或不作為,及作為之程度,在裁量內的決定均為合法,但仍具目的性、適當性。(p 3-1-29

   已別無其他選擇時,稱裁量萎縮至零

   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文字抽象而不明確(p 3-1-30

   判斷餘地:行政機關適用法規時,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判斷的空間。(p 3-1-31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符合法規權之目的(內容)依比例原則,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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