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行政救濟及國賠

△訴願性質:準司法程序
△訴願類型
1-1人民對行政處分認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P 3-1-37)
1-2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2-1人民對其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不作為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稅法→復查
△緝私貿易→聲明異議
△健保→審議
△專利→再審查
△商標→異議評定
(記:稅復查、緝異議、專再審、全審議、商一定、藥兵復核)
 
△土地徵收→異議→復議→訴願→訴訟(P 3-1-47 )
 
行政訴訟
本質是行政訴訟但非由行政法院審理:(P 3-1-41 )
選舉:一般選舉:民事庭
總統:高等法院民事庭
懲戒:公務人員、律師懲戒
國賠冤賠
交通異議社會秩序
行政訴訟種類:1.2訴願先行
1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2課以義務訴訟:
3給付: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外之非財產上之給付
4確認:要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5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6公益:為維護公益
 
國賠:憲法24(p 3-1-47)
1主體:國家.公法人.農田水利會
2責任: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
公有公共設施:無過失
3公權力行為
4協議先行
 
 
△公務員國賠構成要件:(人行為侵害因果)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最廣義: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2行為違法:行為必是公權力行為(私經濟行為除外),客觀:以外觀為準,社會觀念認為是就是了。 
3受侵害:生命、身體、財產受損
4相當因果關係:行為和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5有故意或過失
 
國賠3(設施欠缺受損因果)
1公有公共設施
2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受到損害
4相當因果關係

http://www.wretch.cc/blog/trackback.php?blog_id=wth2997315ap&article_id=1367696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