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何謂「一般行政原則」?

法律知識系列:訴願/行政爭訟
何謂「一般行政原則」?

  一般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應恪守一定的標準,違反這些原則所執行的公權力也是違法,人民權益若因此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救濟。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行政行為之誠信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原則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行政裁量之界限):「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公益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94.137.168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程序法39.102.43.96.16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