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

日本與台灣因應少子化現象之對策比較

本文來自網路,如有侵權請留訊息刪除

陳錦慧

國立嘉義大學幼教所研究生

 

根據OECD認為,世代間要能完全交替,每名婦女生育率必須達到2.1人以上,才達到「安定人口」;但是由於經濟的發展,財富的累積,都市化的崛起,女性主義的抬頭,婦女逐漸進入職場,加上控制生育技術的新發展,合法墮胎的被接受,而使得全球生育率空前的降低(何金針、唐璽惠,2006),少子化現象幾乎成為先進國家普遍的趨勢

 

一、        日本與台灣人口生育現況

以日本而言,在二次大戰後的一九四零年代後半出現嬰兒高峰期,每位女性一生中平均的生育數約5.0,直到一九四八年人工墮胎合法化後,出生率才開始大幅下跌。一九六零年代至七零年代前半的高度成長期,合計特殊出生率還維持二點一三名的安定情況,但一九七五年起則跌到兩名以下,一九九七年步入「少子高齡化社會」(十五歲以下人口低於六十五歲以上人口),2005年生育數降至1.29,總人口也開始減少,顯示日本社會步入人口減少的時代,「少子化」的新名詞,也就此產生傅婉禎,2004

就台灣地區人口發展來看,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6)歷年人口增加率顯示,民國70年出生人口有41萬多人,80年約32萬多人,91年降至24萬多人,9321 萬餘人,94年出生人口數則僅20萬餘人。徐明珠(2006也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指出台灣出生率已降至1.18人左右,其顯示出台灣也面臨了少子化的衝擊,人口結構將朝高齡化,對未來政府構成沈重的負擔,持續影響下,將造成各階段教育就學人數驟降,影響教育產業的生存發展及國家總體經濟發展

 

二、        日本的少子化對策

日本政府針對空前嚴重的少子化問題,1990年代以來就在幼托政策上進行種種努力,「少子化對策」一詞逐漸成為固定用語(翁麗芳,2004)。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日本於2003年發表兩項新法規(周志宏,2004;蔡春美,2005
(
)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三年七月三(九月一日施行)
  此法乃日本政府針對少子化時代的來臨,日本社會對因應少子化的事態採取之對策,作基本政策原則之宣示(周志宏,2004)。更於二
○○四年六月四日決議<少子化社會對策大綱>。
(
)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
○○三年七月十六日
  其內容針對次世代的育成所必須之支援措施,制定基本理念,並確立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企業及國民之責任與義務。並建立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制度,國家對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只有政策指針之制定權,地方則有行動計畫之測定與實施之權限之設計,亦即各地方公共團體之政策制定及其實施有其自主權。
   
綜合兩項法規,
其針對育兒;就業;家庭等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內容如下:

(一) 育兒支柱:

1.地方/鄰里社區的育兒支援,如:提供各式各樣的育幼支援服務及網路建構的導入;

2.延長托育時間,彈性化托育時間與方式:充實幼兒的教育、托育與課後照顧政策;

3.充實兒童的醫療制度與健康支援;

4.懷孕與生產的支援:孕婦免費檢查的次數增加、生產後領取育兒補助金(三十萬日圓)的手續簡便化(行政與服務一元化)

5.營造育兒的安心與安全環境,如:普及育兒長期休假制度

(二)  就業支持

1.支援年輕人就業與女性再就業;

2.企業公布育兒支援行動計劃的義務,如:延長育兒休假期間、增加育兒津貼或保証重新雇用由於育兒而辭職的女性職員;

3.育嬰假:「留職有薪」方案,婦女可領工作時40%的薪水在家專心育兒。

4.促進男性參與育兒的父親教育方案:強調男性也應配合調整其就業型態,並且設定男女必須取得一定目標值的育兒休假率。這打破了傳統將育兒工作全落在女性身上的固有觀念,也大大的減低了妨礙女性就業的因素(沈桂芬,2006

(三)  家庭支援

1.推動生命教育:擬定兒童虐待防止對策以及對生命的重視;

2.支援母子(單親)家庭的自立對策;

3.經濟負擔的減輕,如:育兒減稅、兒童津貼增額

4.支援兒童學習。

 

三、        台灣的少子化應變策略

雖然總統府日前召開會議,將少子化、高齡化人口結構改變列為國家安全隱憂議題,並列入「國家安全報告」,指示教育、經濟、人口之政府部門採取因應對策(翁翠萍、劉嘉韻,2005,但截至目前為止,僅內政部之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已於95614日公佈外,其餘行政部門則尚外公布具體政策白皮書,因此僅就目前已實施之相關應變策略,加以描述:

()育兒支持

1. 延長托育時間,彈性化托育時間與方式,如民國九十五年起,教育部鼓勵直轄市、縣()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以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2. 增設多元托教體系,如:輔導地方設立公私立托兒所、並研擬開放各級學校均可附設幼稚園或「公辦民營」,以擴大幼稚園的容量(何金針、唐璽惠,2006)。

3.生育補助津貼,仍尚未普及全台所有縣市。

3.兒童醫療:三歲以下與低收入戶兒童醫療補助

()就業支持

1. 女性再就業: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2.受雇者得申請兩年之留職停薪之育嬰假。

()家庭支援

1. 經濟負擔的減輕,如:教育部自九十年起推出幼兒教育券,及九十四年一月推出的「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與經濟弱勢幼兒的幼稚園學費補助,已明顯減低父母負擔以提升幼兒受教權(施宏彥,2005);內政部則進行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等。

2.支援單親婦女,如:兒童幼教津貼,協助婦女照顧幼兒。

 

四、        比較與建議

(一) 設置少子化專責部門制定應變政策

綜合中日針對少子化現象所擬定的各項對策與策略,可發現日本乃在少子化社會基本法下,整體思考,並有專責之機構;反觀國內,目前各項因應策略乃由教育部、內政部、勞委會所提出,因為各有觀點,因此落入「頭痛醫頭、脚痛醫脚、各吹各調」的危機,連目前為少子化研擬的政策方向,也是由各部會分為教育、人口政策白皮書,實在需要參考日本的他山之石,由行政院主導跨部會之少子化政策小組,提出切要的應變政策,如: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施行細則等及各種因應的配套措施,以求全面解決因少子化社會帶來的問題(蔡春美,2005

(二) 養育責任社會化

目前台灣所採行的「補貼」方式,如:生育補助津貼,主要在於提高生育的利潤張國偉,2004;但根據衛生署所做的調查不願意再生第二胎的原因,「經濟能力」及「養育成本」兩項所佔的比重最高,加起來的百分比超過65%,如果能學習日本讓婦女「在產假」外,增列「陪產假」、「育嬰留職有薪」 及「育嬰津貼」等;而公私立機關團體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政府應給予部分經費補助,這些措施都有將養育費用社會化,實施後應將有激勵婦女提高生育率之效果。此也符合台北市研考會針對年滿廿歲以上、四十九歲以下民眾進行鼓勵生育措施相關政策滿意度之民意調查發現,若能實施「減稅或提高免稅額」、「彈性工時」及「產假或育嬰假」等三項措施,受訪者才會考慮願意多生一個以上的小孩(于慧蓮,2006)。

()中央與地方的資源全力支援少子化社會對策(蔡春美,2005

從日本的少子化社會對策,少子化不僅是有關經濟產業和社會保障的問題,也攸關國家與社會的存立基盤,社會整體的意識改革非常重要。少子化問題影響直接影響國家經濟,必須長期累積努力,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人民團體,目前日本的大型企業已經開始邁出一大步,但反觀國內各大企業,卻仍與勞委會仍進行育嬰假之拉鋸戰(許惠安,2006,政府部門應加強宣導,使全國各行業與社團,都加入少子化的應變行列。
(
)加強宣導匡正人民的育兒觀念

1.日本的少子化對策中,加入了對人民的生命教育宣導,柔軟的讓人民注意生育不只是「津貼」、「補助」的問題,還包含了對生命的重視以及對國家的愛國表現,這樣的宣揚,是在我國少見的,應納入未來政策的研擬中,讓每一個人都能視嬰幼兒為國家未來之資產張國偉,2004)。

2.雖然社會的變遷,男性參與育兒的比例逐漸增加,但日本的對策中,立法男性參與育兒的義務與男女的相對育嬰假比例,則可以打破以往男性為育兒配角的傳統角色,降低女性的就業壓力,實為我國可效法之處。

 

五、結語
  我國與日本同樣面對少子化之趨勢,但卻未有類似日本<少子化社會對策>整合性之對策計畫,只見到若干零星應變政策,一直缺乏具體、強制性高的相關法律之制定,更未見公布有決定政策方針與原則的「基本法」(蔡春美,2005)。日本由九零年代起,即開始重視並進行政策推行與評估成效,進行修正與補強,當前急速少子化的現實已迫在眼前,日本近年來的努力實可作為借鏡,請有關當局儘速決策為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