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乃法律明定關於某一事項應適用該一事項之法規者而言。例如定金應適用民法第二四九條關於定金之規定。
準用:乃法律為避免重複規定,明定關於某一事項,應適用與其類似事項之法規之謂。例如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人之清算之規定。
視為:乃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實之存在,賦予另一法律效果。即使另有反證,亦不因而喪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二三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推定:因有某種事實存在,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從而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惟若有反證,及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惟若有反證上生存在世,則不在此限。
善意:乃不知情事者也。例如民法第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惡意:乃知情者也。例如民法第九五六條至第九五八條之惡意占有人,係指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占有也。
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在民法上,權利的主體始有權利能力,換言之,具有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地位者,始有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乃能獨立唯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有廣狹兩義。廣義的行為能力,包括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即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之能力,以及得為違法行為的能力,即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能力。狹義的行為能力則僅指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所謂行能能力,一般指狹義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須以意思能力為前提,為了避免舉證上的困難,民法特別規定行為能力之有無,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
意思能力:係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識別能力」。
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乃對於侵權行為在法律上能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此也以意思能力為基礎,民法第一八七條第一項規定,責任能力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意思能力),為認定之標準。
死亡宣告:乃指自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達一定期間,法院為死亡的宣告,使之與真實死亡生同等效果。因為人失蹤之後,其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無法確定。此種狀態若任其長久繼續,對社會對個人均為不利,例如配偶的關係、財產的繼承等,皆有妥為處理的必要。故法律特設死亡宣告制度,以解決自然人失蹤後所留下的困難問題。
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完全欠缺行為能力,也非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其行為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諾,始生效力。
禁治產:係指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止其自己治理產業。受禁治產宣告者,及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人格權:此係指權利人為維持其生存及能力所必要之權利,與其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受法律保護者。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貞操、名譽、姓名、信用等權利,均屬之。人格權係一身專屬權,自不得為讓與或繼承。
住所:即法律上生活關係之中心地。民法第二十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依此規定,認定住所須有二項要件:(一)主觀的要件─久住的意思;(二)客觀的要件─居住的事實。
居所:係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的處所。例如在外經商、求學就職等。居所的作用主要為代替住所,亦即在某種情況下擬制其為住所,以補充住所的效力。
法人:係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其與自然人置於同等主體地位,享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但法人不能享有一般人格權,也不產生身份法上的法律關係。
社團法人: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之行為由機關為之,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
,並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之財產及負債均屬於團體,社員除應負擔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換言之,係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其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均屬之。
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董事:為法人的必要機關,對外代表法人,對內執行職務,乃法人最重要的常設機關。
物:我國民法對於「物」並未設定義性的規定。參酌各國立法例及我國民法制度,在解釋上宜注意以下幾點:(一)不以有體性為要件;(二)須具有支配可能性;(三)須具有獨立性。
不動產: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依此規定,民法上的不動產計有(一)土地、(二)土地之定著物、(三)未分離前之土地生產物。
動產:民法對於動產並未作正面的立法解釋,僅從反面規定:「稱動產者,為前例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民六七)據此規定,不僅可移動之物在性質像均為動產,其不能移動,而非土地的「定著物」,也屬於動產。此外,在法律上得知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在性質上也應該為動產。
主物:此乃基於物的相互關係及效用所形成的主從機關。我民法關於主物之意義無直接規定,僅能於從物之規定上間接見之,即從物以外之物,均屬主物。申言之,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稱為主物,例如手錶、汽車等。
從物:民法第六八調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申言之,僅有次要且附屬效用之物稱為從物。例如錶帶、備胎等。
原物:產生孳息之物。如生蛋之母雞、產生利息之原本。
孳息:係由原物所生的利息。通常是只有體物直接產出之物,但法律上採取採取廣義解釋,凡本於某種法律關係使用他人之物時,其所給與之物亦為孳息。
天然孳息:民法第六九條第一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所謂「依物之用法」,宜採較為廣義的解釋,以符合現代經濟效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法定孳息:民法第六九條第一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依此規定,法定孳息係因使用物或權利,由各種法律關係所獲得之對價,法律關係包括法律規定及法律行為在內。
法律行為:民法並未設有定義規定。在學理上一般認為,法律行為乃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
法律行為自由之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指在私法領域內,由當事人依其意思形成法律關係的原則,將法律行為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上,對內為「意思自主」,對外為「契約自由」,為現代民法加以尊重,使個人得充分發展其智慧與能力。
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行為。
無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未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行為者,稱為法定要式行為,有
(一)書面;
(二)公開儀式及二人證人;
(三)書面及二人證人;
(四)遺囑:
(五)向法院表示;須依當事人約定的方式為法行為者,稱為約定要式行為,通常為書面、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法定要式行為,未屐行一定方式時,則上依民法第七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第四二二條規定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則依其規定發生其他效力。而約定要式行為,依民法一六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稱為不要式行為。現代民法以方式自由為原則,除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特別約定者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處分行為:
(一)乃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使現存權利直接發生移轉、變更或消滅的結果。
(二)其特徵在於處分權人於處分時不必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權利直接發生變動(直接性);而其變動的效果對任何人均為有效(絕對性)。
(三)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必須簡單明確,因此原則上都是無因行為。
(四)主要為物權行為及少數的準物權行為。
(五)以法律規定者為限,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約定。
(六)為處分行為之人必須有處分權,否則「無權處分」。
負擔行為:
(一)又稱為義務行為,乃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法律行為。
(二)一般債權行為均為負擔行為。
(三)負擔行為約定所應交付的標的物並不發生直接移轉權利的效力。
(四)通常為處分行為的基礎幾準備行為。
(五)原則上應以契約方式創設此項義務。
(六)負擔行為與其原因密切不可分,因此原則上為有因行為。
要物行為(踐成行為):乃於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定金契約、寄託契約等,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定金、寄託物始能成立。
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乃僅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不要物行為為原則,僅於法律有規定時,始為要物行為。
脫法行為:以間接方法違反或以迂迴方式逃避禁止規定者,稱之。脫法行為通常經過巧妙設計,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達成實質上的違法目的,例如以先扣利息、保證金等名義巧取利益,即屬民法第二○六條巧取利益範圍,應屬無效。
單獨行為:又稱為一方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民八八)。可再區分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撤銷錯誤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民一一六Ⅱ),以及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遺囑無須向任何人表示。
雙方行為(契約行為):乃相對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民三四五)。其有廣狹不同的含義,狹義的契約僅指債權契約而言,廣義的契約則包括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及身份契約在內。
受領能力:非積極無意思表示,而是消極的受意思表示。然而非人人有受領能力,如無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意思表示:乃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真意保留:亦稱心中保留,或單獨虛偽表示。即「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民八六),例如電視演員在演出中所為的意思表示,雖有意思表示行為,表意人卻不期望發生效力。
通謀虛偽表示:乃「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民八七Ⅰ)。例如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與友人通謀,製造假債權。所謂通謀不僅雙方當事人皆欠缺內心的效果意思(非真意),且表意人此項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對方所「明知」,並進一步相互故意為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隱藏行為:指虛偽意思表示中隱藏之真正法律行為而言。例如名為買賣而實為贈與。其表示之行為雖屬無效,但其隱藏之行為,則為當事人之真意,乃應認為有效,並適用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八七Ⅱ)。例如上例之買賣為無效,贈與為有效,應適用贈與之規定。
詐欺:乃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於錯誤,並進而為不利於於自己,且本來不願意表示的意思。主要有兩種型態:
(一)積極的虛構事實,例如將K金偽稱純金;
(二)消極的隱匿事實,例如房屋裂痕漏水,故意掩飾否認,以避免表意人發現。此外,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並進而
為意思表示,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脅迫:乃故意預告危害,使他人發生恐怖,並進而為不利於自己,且本來不願意表示的意思表示。例如威脅他人,對其本人或親友的生命、身體、財產等有所不利,使表意人在心理上處於被強制狀態,不得不為承諾。脅迫行為與發生恐怖並進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停止條件:為限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之條件,於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民九九I)。例如甲與乙約定,乙在半年內出國留學則贈與機票一張。當事人為此項約定時贈與契約即已成立,但尚未發生效力,必須等到出國,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得請求給付機票,又稱為「開始條件」。
解除條件:為促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之條件,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九九Ⅱ)。例如贈與機車一輛,如駕照考試不及格則返還。雙方約定時贈與契約即已成立。
法律行為之附款:對於法律行為的效力加以限制者,稱為法律行為之附款,有「條件」、「期限」、及「負擔」三種。
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之行為(民一○三)。
自己代理: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代理人)之法律行為,稱之。例如代理人乙,一方面以本人名義代理本人甲出賣古董一件,一方面以自己之名義買受此古董。依民法第一○六條規定,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但(一)已經本人許諾者;(二)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則例外允許自己代理。
雙方代理: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例如代理人以代理本人甲書賣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相對人丙買受此古董。依民法第一○六調規定,原則上禁止雙方代理,但(一)已經本人許諾者;(二)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則例外地允許雙方代理。
無權代理:即代理人無代理權,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有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兩種型態,前者之情形有四:(一)完全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三)逾越代理權的代理,以及(四)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無效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乃嚴重違反或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主要因違反公益而不能產生應有之效力。例如違反強行規定(民七一)、違反公序良俗(民七二)、違反法定方式(民七三)等。所謂「無效」,指表意人內心所期望發生的法律效力終局的不發生,但並非不發生任何效力;通常依法律規定(非依當事人意思),發生損害賠償等法律效果。
無效行為之轉換:民法第一一二條規定:「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申言之,法律為尊重當事人意思,經由效果意思的解釋,使原本無效的法律行為轉換成其他有效的法律行為。其轉換的方式有二:(一)依法律規定轉換:例如「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民一六○Ⅰ);(二)依當事人意思而轉換:例如設定地上權契約無效時,可轉換為設定土地租賃契約。
撤銷:撤銷一詞在民法上有不同的含義,一般採取狹義的撤銷概念,認為撤銷係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經有撤銷權人撤銷後,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的歸於消滅。對於撤銷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得撤銷之行為為法律行為;(二)撤銷以意思表示有瑕疵為前提;(三)撤銷者為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四)應由撤銷權人為之;(五)的撤銷之行為因撤銷而溯及的喪失效力。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係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必須有他人承認或拒絕之行為介入,始能確定其效力的法律行為。此有兩種型態:(一)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七七);(二)無權處分行為(民一一八)。
無權處分行為: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是也(民一一八)。如受寄人擅自出賣保管物品。所謂「無權利人」,指對權利標的物無處分權之人。而「處分」,專指直接以權利的發生、移轉、變更、消滅為內容的處分行為。
期日:指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的某一特定的時刻,例如 五月五日 下午三時、 十月十日 等。期日在法律觀念上為時間過程中的某一個「點」,實際上「點」有長度,可能為一小時、一日或一星期,只是在法律上視為不可分的「點」。
期間:為確定或可得確定之一定範圍內的時期,通常指一某一時刻至某一時刻的時間,所以期間在法律觀念上是「線」。例如租賃期間自元月起六個月、失蹤期間為七年等。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效力的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在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
取的時效:指因長期間繼續占有而取得某種權利的時效制度,為取的權利的原因,在性質上屬於廣義的時效。規定在物權篇第七六八至七七二條,包括動產、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財產的取得。
時效中斷: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不宜進行的事實發生,致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中斷的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四種(民一二九),均屬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增減其事項或排除其適用。
時效不完成: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至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的期間,時效始能完成。
禁止權力濫用之原則:羅馬法原有「行使自己之權利,對任何人接非不法」之原則,惟社會本位法律思想則認為權利本為社會的制度,有其客觀目的與任務,權利之行使並無絕對性,如有違背權利之社會任務,即屬權利之濫用,法律不予保護,故有禁止權利濫用之原則。二十世紀後德國、瑞士民法皆揭示此原則。我國民法仿照德國民法體例,於第一四八條確立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權利濫用:係在外關上為權利的行使,實質上卻違反權利的社會性,因而不能認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一般認為行使權利而對於權利人無正當利益、行使權利而使義務人遭受與權利所得利益顯不相當的損失,或權利人以行使權利的方法加害於他人為目的者,都是權利濫用。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確定權利是否濫用之一種抽象、消極的標準。
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稱為自助行為,但必須權利人時機緊迫,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而且非於其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施或其實施有困難者為限(民一五一)。自助行為只是暫時性的保全措施,以防將來權利的實現困難,而非有權利人直接以自立強制實現權利的內容。
權利變更:乃權利存在之形態有所改易或增減是也。其本質並未變更,權利的變更非原權利消滅,另生新權利,而是承續性的形態變化,如借貸因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變為損害賠償之債(民二二六),而其上之擔保債權或質權仍然存在。
2011年9月18日 星期日
民法概要 總則篇 解釋名詞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100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實務寫作題第四題參考
便民:
1.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
2.於職務法令許可範圍內所為
3. 只是在手續或程序給他人方便
4. 他人獲得的是合法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新修正
立法院於本(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責之新修訂係就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納入處罰範圍。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刑法 瀆職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公部門的創新管理階段流程,怎麼背都背不起來,換個方式,沒想到一下就背完了
第一階段:一向買牛肉麵想煮一碗牛肉麵給老公吃(創意產出)---->確認改變之必要性(因為愛所以要改變)
第二階段:(資源規劃)要煮牛肉面要自己煮還是跟婆婆一起煮(團隊)要花多少時間煮(時程)要花多少材料費(經費)
第三階段:(調查分析)評估主牛肉麵的可行性有多少
第四階段:(制度產出)先煮一碗牛肉麵給小姑嚐,做民意調查
第五階段:(制度實施)正式端出一碗牛肉麵(核定、推出)
第六階段:(施政滿意度)(滿意度調查)問老公好不好吃
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政策溝通與法律宣導,唯一需要背的口訣
掌握溝通宣導的目標與需求
蒐集整理相關資料
標的對象分類與設定
研擬策略與調控
選擇宣導管道
成果評估與改進
目嫂累擬策略管道改進 溝通 啦
政策溝通與法令宣導
△政策溝通與法令宣導的功能P 2-6-5
1瞭解民意趨向
2回應社會需求
3傳達政府想法
4導引民眾行動
5提升執行效能
△公共部門溝通與宣導型態的改變2-6-7
1單→雙(單向溝通變雙向):加入了回饋
2少→多(少數媒體變多元管道):網路
3對→外(政策對象變內外顧客)
4強→解(強勢說服到互相瞭解)
△溝通的意義:溝通是訊息之義的傳遞和瞭解的過程P2-6-8
△溝通元素:拉斯威爾的5W: P2-6-9
誰who對誰whom通過什麼管道in which channel說什麼what得何效果effect
再加上回饋:以強化雙向特性
△民意特性P2-6-12
1複雜性
2多變性
3不普及性
4不一致性
△溝通四功能P2-6-14
1資訊傳遞
2情感表達
3士氣激勵
4任務掌控
(有一種功夫叫傳情氣掌)
△溝通與宣導的策略技巧p2-6-14
話語權的掌控:話語權就是說話權,誰掌控就決定輿論與民意的方向。
政策議程的類型與設定: 媒體→公共→政府議程(回饋)
△溝通與宣導的程序和步驟P2-6-20
1內部顧客的溝通和共識:包含政策法令的學習理解、成員的動機和意願、內部的學習和分享、宣導任務的分工與管理。
2外部顧客的宣導與擴散:溝通宣導的目的和需求、相關資料的蒐集和整理、相的對象的分類和設定、宣導策略的研擬與調控、宣導工具的作用和選擇、宣導成果的評估和改進。
△溝通宣導的步驟和技巧P2-6-23
1事先準備:設立目標、制訂計畫、判斷預測、策略模擬。
2確認需求:積極聆聽、有效提問、及時確認。
3闡述觀點:FAB(Feature屬性Advantage優勢Benefit利益
4處理異議:借力使力、正中要害
5達成協議:取得共識
6協力合作:建立互動關係
(倍求觀、議議合)
簡報技巧
三步驟:
1企劃planning
2製作production
3執行making the presentation
APAT(會屁又會鐵(台語)
1audience聽眾
2purpose目的
3action行動
4tone語調
投影片p2-5-6~
一張一概念
88法則:8行8字
4 論點
大小:標題38~48文字24~32
開場90秒是關鍵
Kiss:keep it short simple:半小時不要超過3論點,集中力25~40分
20/80法則20%給發問者,餘給聽眾
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目標的基本型態P22-9-2
1目標設定
2預算
3自主性
4回饋
5獎勵
(有色遇自己就會講了)
△設定目標方法P2-9-5
1SWOT法
2政策德菲法
3腦力激盪法
4名義群體法(有種病叫SWO德腦症候群)
△目標管理的缺失p2-9-7
1整體理念:不適合劇烈變遷、官僚和集權、假分權行控制
2目標設定方面: 量化、參與的問題
3績效評估:作假
4過於強調個人目標達成
5過多文書(理目笑了出來就標輸了)
△目標在公部門的限制P2-9-11
1適用體系:封閉式較好管
2時間成本:投入大量時間
3信任問題:目標管理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
4政府本質:官僚體系及政治阻力
5績效評鑑:重量化而不重品質。狹隘界定工作、評量個人績效、以成果為焦點而非過程
(體時的性質很賤)(適時信本鑑也行)
△目標管理參考要領P2-9-14
1高層的支持是成敗的關鍵
2支持性組織氣候的建立
3要兼顧量化和質化
4應整合長短期目標
5應融入共同願景
6應採用多元管理方式
(高支質、長願多)
方案規劃與習作
口訣:向右問題向左解
決策矩陣來分析
用SWOT列優劣
要項就用621
加上管控甘特更完美
△公共方案定義:政府為解決公共問題所採取之有限理性的選擇行動p2-3-12
△目標SMART法則p2-3-18vsp2-2-11創新管理的smart
S簡單明確
M可衡量
A可達成
R關連性
T時限
△SWOT p2-3-23
S優勢W弱勢
O機會T威脅
左列加項 右列減項
優勢↓機會=槓桿:發展更大
優勢↘威脅=脆弱
弱據↙機會=抑制
弱勢↓威脅=問題
△6W2H1E(為什麼WHY誰對誰WHO WHOM做什麼WHAT 何時何地WHERE WHEN、如何做花多少HOW HOW
MUCH得效果EFFECT)P2-3-25
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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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 法律優位vs法律保留
法律優位(消極)不扺觸就可以做
法律保留(積極)有才能做
△ 法律優位:層級:(p 3-1-4)
憲法
法律:憲法171-1法律與憲法扺觸者無效
命令:憲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扺觸者無效
△ 法律保留:
干涉行政:絕對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1.單純利益:預算法
2.影響第三人:法律保留
3.突發性事件:緊急不識法律(不用事先法律授權)
特別權利關係:二次大戰前,不用法律授權;後分為基本關係和管理關係。
△基本關係:會改變身分地位,得請求救濟,為行政處分,可提復審→不服,提行政訴訟。
△管理關係:仍可限制成員的權利,不需有法律依據。管理不當,可提申訴,再申訴。(管伸再伸,管子可以再伸長)
行政組織:中央法規標準法5-3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3-3及-4國家機關的職權、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行政法原理原則:5確6等7例8信信(行政程序法5明確6平等7比例8誠信、信賴保護 )
1.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理解、預見、審查可能性。(3-1-13)
行政行為明確
2.比例原則:適必利(勢必要勝利)
適合性:有助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最小侵害。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要成比例。
3.裁量拘束原則:裁量是作決定的自由。
裁量逾越:超過授權
裁量濫用:與本案無關的衡量因素
裁量怠惰:不行使、未行使、或行使但未考量所有重要事實。(p 3-1-17 ~19)
4.平等原則:實質的平等非齊頭式平等。
程序法§6: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衍生:1.禁止恣意原則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p 3-1-20 ~21)
5.誠信原則:
民法148行使權利履行王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行政程序法8: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p 3-1-22)
6.信賴護原則:(礎現護)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信賴基礎:先有一令人信賴的行政處分,釋525擴及到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信賴表現:具體的信賴行為
△ 信賴值得保護:不能有不值得保護之事(行政程序法119:)
①詐欺、脅迫、賄賂
②提供不正確資料
③明知處分違法或重大過失不知(p 3-1-24 ~26)
7.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行政程序法9: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律注意。(p 3-1-28)
△ 行政裁量:有權作為或不作為,及作為之程度,在裁量內的決定均為合法,但仍具目的性、適當性。(p 3-1-29)
△ 已別無其他選擇時,稱裁量萎縮至零。
△ 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文字抽象而不明確(p 3-1-30)
△ 判斷餘地:行政機關適用法規時,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判斷的空間。(p 3-1-31)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符合法規權之目的、(內容)依比例原則,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併注意。
會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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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3人以上(2人不算),達成決議,解決問題,群策群力。(p 2-10-2)
△會議五要:規循、會議、決行果。(p 2-10-2)
(規要循、會要議、議要決、決要行、行要果)△會議基本精神:平秩事自數見當(p 2-10-3)
1.平等公正
2.秩序和諧
3.一時不議二事、一事不二議
4.充分自由(討論)
5.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6.意見並呈
7.適當(規模和時間)
△主席:不投票,同票時取決於主席。
△不需開會的情形:洽助權準效益爭。(掐住權準有效益(大家)爭)(p2-10-6)
1.以其他方式便能解決(面洽電話公函簽)
2.無益業務推動
3.有權限的人不來
4.未做充分準備及資訊
5.沒預期效果
6.花費不符效益
7.引發爭議
△出席vs列席:列席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會議進行:宣布開會(p2-10-10)
報告(宣讀上次會議紀錄開始)
討論
臨時動議
選舉
表決
△不經討論事項:權宜秩序 詢問散會 休息擱置 抽出停止 收回分開 暫停動議 討論表決(p2-10-13)
△表決方式:舉手起立唱名投票按表
(說服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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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爭取配合及資源
△協調:跨部會、領域時整合
△說服的功能:好印象、新價值、支持、人際、績效(p 2-4-2)
△協調的功能:統合衝突、建立政策、資源配置、執行及責任(p2-4-3)
考題(老師說的)
△說服的三大因素:(p2-4-3~2-4-7)
一、說服者(特質):信魅權:可信度魅力權力
權力:法酬強(法定權力、酬賞權力、強制權力)
二、(說服)對象:性人情(相信有人情就可以說服了):性格、人口 統計學、情 境特質。
三、(說服)訊息:中央及邊陲、理性與感性
△影響協調的五大因素:結配信感時(p2-4-8)
1.組織權力結構
2.資源配置
3.信任感
4.文化敏感度
5.時間序列
△公部門中的說服與協調策略(p2-4-10)
1.自我表述
2.行為順從:惠信感社服稀:互惠 信守承諾 好感 社會保證 服從權威 以稀為貴
3.衝突協調:競爭、問題解決、委協、退讓等策略
獲利>關係→競爭>解決>妥協
關係>獲利→退讓>妥協
獲利=關係→解決>妥協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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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課本以準,謹記需記之要點啊就沒時間啦啊)
△地方自治權的內容:(組人財法土)
1組織自主權
2人事自主權
3財政自主權
4自治立法權
5國土規劃權P 3-2-7
△發展重點:(層區組人議權財)
1政府層級的減縮:精省P 3-2-10
2行政區域的調整:五都
3組織的彈性化:內政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4首長人事權的活化:首長可任1/2
5議會權利屬性的轉變
6府際運作的去權威化:水平互動
7財政的自我負責:財政為庶政之母
△地方自治理念的發展趨勢(地跨區競)
1地方治理:公私組織的互動
2跨域合作:跨部門跨區域之業務合作
3區域發展:區域的均衡發展
4全球化城市競爭:提昇城市競爭力P 3-2-26
變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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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舊的事變得不一樣
△預備:1目前不滿意2改變有可能3計畫可達成
△推動變革力
1競爭
2經濟政治科技全化的力量
3人口及社會力量
4倫理力量(在這裡就要負責)
△抗拒p 2-8-4
1個人:習慣不安全經濟未知選擇
2組織:結構團體慣性、局部改變
△消除抗拒(教參潤協高)p 2-8-5
1教育溝通
2參與
3潤滑支援
4協商
5操控與籠絡
5高壓
△Lewin的變革三步驟p 2-8-7
1解涷:減低維持現狀的力量
2推動:植入新的態度價值與行為
3再結凍:增強新的態度價值與行為
Lewin力場理論:阻力和推力平衡
△公部門變革成功因素p 2-8-10 ~17
1確認需求
2提供計畫
3建立內部對變革的支持
4確保高層對變革的支持保證
5建立外在支持
6提供各種資源
7使變革制度化
8追求全面變革
(求計內外高資度全)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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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課本以準,謹記需記之要點)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2①: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工具挫帳(台語)單)P3-3-27
△一般處分: §92②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為一般處分。(非特定)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無效行政處分§111 P3-3-34
1不能得知處分機關
2未給證書
3不能實現
4犯罪
5違背公序良俗
6違背專屬管轄P3-3-34
7其他重大瑕疵
△和解契約之要件P3-3-38(雀查(巢)達人)
1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
2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3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4得和人民和解
△雙務契約P3-3-39
1互負給付義務
2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3有助執行職務
4給付相當並有合理之關聯(給用助過關)
△行政命令VS行政規P3-3-43
行政命令: §150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159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0
資訊公開法第7,18 很重要
18,行政程序老師教口訣
國偵擬諦考隱業文公
不給陳述意見口訣
大期急強客輕先逃
行程還有
迴避(自行申請命令)自行:三姻四血代理前配偶權利義務輔佐證人鑑定
創新管理Innovation Management ,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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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涵義:管理創新的系統性程序就是創新納入個人及組織的系統中運作,以達成個人組織創新的目標。P 2-2-4
△ 阿亨創新管理模式AIM (P 2-2-6)
1.組織↑架構→創新組織分為縱軸及橫軸
2.策略↑行動→創新規劃
3.行政管理↑執行→創新領導
1+2+3=創新績效(P 2-2-7圖)
△ W模式(創新藍圖法、創新規劃步驟P 2-2-9)
1.目標設定:設定創新目標
2.未來分析:創新潛能及任務
3.尋找創意:
4.創意評估:評估有成功機會的創意
5.創意細部化:蒐集資訊
6.概念評估:概念量化
7.執行計畫:
(色味(沒香)找瓶細蓋子)123策略456作業
△ SMART法
S:Specific特定的方向目的
M:Measurable可衡量的績效
A:Achievable可達成的
R:Realistic & Result結果
T:Time時間表
△ 睿思思考法p 2-2-13
感:感覺
知:應知已知和未知
利:利益
害:困難、風險
變:改變、創新
△公部門漏斗式的創新管理P 2-2-18
推動創新的原動力:民意、施政能力方針、需求→建議→可行方案→擬定政策→推動新政策(完成創新)
△創造力:創造的能力
創意:新的理念、想法
創新:在工作或生活中實踐新的想法而產生效果P 2-2-19
△創新管理的學習模式:P 2-2-19 ~20
模仿→改進→落實→學到→分享(再從頭)
(模改落學分(台語))
△創新管理的績效管理P 2-2-20
1關鍵成功指標KSF(Key Success Factor)
2關鍵績效指標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關鍵成功指標:對成功的創新管理起關鍵作用的因素。
關鍵成功指標法:通過分析找出使創新管理成的因素,來源有四:部門結構、策略、環境、暫時因素。
步驟:1確定創新指標
2識別所有成功因素
3確定關鍵成功因素
4評估
優點:針對性和效益P 2-2-21
△關鍵績效指標法:數據化、客觀、可衡量的管理工具。
步驟1確立創新目標:用BS法和魚骨法
2建立部門級KPI
3分解為各職位的KPI
4設立評價標準
5審核
△實現改變四要點P 2-2-25
1創新的意願
2知識和技術
3氣氛
4獎勵
(一枝刺粒(台語)
危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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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p 2-7-9)
1有計劃連續動態管理過程
2針對當前或潛在危機
3利用科學方法採取因應措施
4資訊回饋作修正及調整
5預防處理及化解危機
△危機特性(p 2-7-6 ~7)
1驚異性
2嚴重性
3短促性
4衝突性
5複雜性
△危機管理四階段:(p 2-7-14 )
減災、整備、應變及重建
△危機管理三階段論:預防、處理、復原(p 2-7-14 ~26)
一、預防
危機意識:不可自以為是、見樹不見林
危機預防機制(類時(累死)業報防監(房間))P 2-7-15 ~19
1危機類型:所有可能發生的危機
2發生時機:最可能發生的時間
3處置作業:簡單明瞭清楚明確
4緊急通報:when what where how
5預防措施:具體可能的措施
6密切監測:加強演練,發掘例外及弱點
二、危機處理目標:救民保信譽p 2-7-19
危機處理最高原則( 速避改)
1迅速解決危機
2避免二次危機
3避免朝令夕改(p 2-7-19)
應變程序p 2-7-20(發騷有採購證)
1發生,首長立即宣布啟動
2蒐集資訊、分析狀況
3有效對策
4採取行動
5溝通:先於媒體發布、不任意發言、說實話、
6修正:隨時配合情況修正措施
△危機處理va管理:處理是救弊於已然、管理是防患於未然
△風險管理VS危機管理:還未發生的危險就是風險
三、復原(出血重建原則道歉)
防止出血,避免擴大及二次危機
△道歉三大心法:快速誠意有擔當(快誠當)
△危機溝通的4大重要要素p 2-7-21(99年考題)
1優先儘快處理
2降低痛苦
3完整公正調查
4公布事實、確認責任及如何避免
行政救濟及國賠
△訴願性質:準司法程序
△訴願類型
1-1人民對行政處分認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P 3-1-37)
1-2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2-1人民對其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不作為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稅法→復查
△緝私貿易→聲明異議
△健保→審議
△專利→再審查
△商標→異議評定
(記:稅復查、緝異議、專再審、全審議、商一定、藥兵復核)
△土地徵收→異議→復議→訴願→訴訟(P 3-1-47 )
行政訴訟
本質是行政訴訟但非由行政法院審理:(P 3-1-41 )
選舉:一般選舉:民事庭
總統:高等法院民事庭
懲戒:公務人員、律師懲戒
國賠冤賠
交通異議社會秩序
行政訴訟種類:1.2訴願先行
1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2課以義務訴訟:
3給付: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外之非財產上之給付
4確認:要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5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6公益:為維護公益
國賠:憲法24(p 3-1-47)
1主體:國家.公法人.農田水利會
2責任: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
公有公共設施:無過失
3公權力行為
4協議先行
△公務員國賠構成要件:(人行為侵害因果)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最廣義: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2行為違法:行為必是公權力行為(私經濟行為除外),客觀:以外觀為準,社會觀念認為是就是了。
3受侵害:生命、身體、財產受損
4相當因果關係:行為和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5有故意或過失
國賠3(設施欠缺受損因果)
1公有公共設施
2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受到損害
4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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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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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定義:實際狀態與理想狀態之間有差距P 2-11-4
△解決問題的思維歷程P 2-11-2 ~3
1發覺問題存在
2瞭解問題性質
3蒐集資訊
4尋找解決對策
5評估回饋(存心訊找回)
△解決問題的能力
1專業知識與技能
2追根究底:QBQ.5W
3設定目標:MBO
4創意思考
5決策判斷
6整合資源
7團隊運作
△解決問題的7步驟步驟擴張收縮
1確認問題 BS柏拉圖
2現況分析與目標設定檢視目前狀態問題定義
3原因分析BS特性要因圖(魚骨)
4對策擬訂系統圖法
5決策分析決策樹
6執行決策PDCA
7評估追蹤甘特圖、柏拉圖
危機管理情境題
值此OOOO重大工安事件,救援、減災告一段落之際,請試著依據危機管理,分析此次救災之缺失及復原工作應注意事項。
有關部分人士批評中央政府不關切本次災害救災機制部分,故在此次工安事件中,這方面的計劃應包括:中央與地方、縣府各局處之間的溝通、政府與災民、溝通計劃。在形象管理計劃方面,政府發言人理應定時向全國民眾報告災情,並說明政府下一步的救災計劃,最後應號召人民與政府站在一起共度難關。這一部分,此次救災完 全沒做。「有我在」、「看我做」、「跟我來」,是災難期間,政府應形塑的形象。但此次呈現的卻是:「不是我」、「沒辦法」、「你們的事」這樣的政府形象。
復原的涵義概為二端,一是在實體的層面,就是將被破壞或受到災損的有形建設,在短時期內復原,如因實體復原進度延宕,不能滿足災民期待,進而引發集體性的不滿,甚至蔚為社會風潮。在心理的復原方面,就必須仰賴各種文宣作為,以振奮人心,因此在此階段的文宣傳播,應有一整合與計畫性的統合作為。綜言之,如何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強化全民國防的意志;擴大海外及國際宣傳,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加強與國內外媒體聯繫溝通,穩定民心士氣,
均為國家安全危機傳播的重要工作。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對於即將進入的第三階段復原重建政策的推動,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立即綜整救災期間的電話通聯紀錄、突發狀況處置記錄簿、工作日記等相關文件,召開檢討會議,明確責任,以做為獎懲之依據。
出血
重建
原則
道歉
失責人員應有道歉心法
快
誠
當
二、經驗借鑑與參數蒐集方面:組隊伍調查OOOO工安問題,組成專家隊伍,對六輕事件進行深入調查,以做為其他重工業工安等之借鑑。其他重要參數都要盡可能蒐集、儲存,以供未來救災之參考。
三、重建計劃,必須把握本質,即:讓社會座標被摧毀的災民,能夠重新接軌,再度回到社會過正常生活。
四、針對災後的環境,尤其設想環境污染和災區結合之情境,立即展開下一階段的危機偵測、預防。希望這個階段政府是以虛心檢討,而非爭功諉過的心態來進行。
行政處分之撤銷~僅供參考
1.某甲就其所有建地,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建屋,二年後主管機關因他人告發,得知該地為禁建地,請分別就下列情況,分別說明主管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
1.誤發執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
2.誤發執照,係出於甲提出申請時提供之不實資料。
答: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做成後可能產生瑕疵,瑕疵情形有無效行政處分、得撤銷處分、更正處分。所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是就以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因具有撤銷原因,由正當權限機關依聲請或依職權另以行政行為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已消滅發生的效力而回復未為處分前的狀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應排除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2、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為第119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之一。
(1) 誤發執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此時應依法行政就公益原則審酌,撤銷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基於公益原則,則不得撤銷,就行政處分相對人權利保障而言,應以信賴保護之角度考量,對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行為,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故主管機關做出撤銷處分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2)誤發執照,係出於甲提出申請時提供之不實資料,致使行政機關。做出違法之行政處分,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訂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之ㄧ,故自得撤銷原行政處分。且甲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故行政機關也不須補償之。
2.何謂「行政處分之廢止」?其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不同?原處分機關因何種情形廢止行政處分者,有損失補償之問題?試從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申論之。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
區 別 |
行政處分廢止 |
行政處分撤銷 |
|
原因不同 |
基於外在原因。 |
處分本身有瑕疵。 |
|
效力不同 |
自廢止之時起對將來無效。 |
原則上溯及既往使行政處分歸於無效。 |
|
有權機關 不 同 |
原則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除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外,尚有其他機關及行政法院。 |
得撤銷處分與無效處分之區別
|
區 別 |
得撤銷處分 |
無效處分 |
|
原因不同 |
如僅係違反行政命令,或係失職所為。 |
行政處分違反強行法規定,其內容具有重大瑕疵。 |
|
法效不同 |
於撤銷前仍保有效力。 |
無效處分,自始無效。 |
|
法定機關 不 同 |
僅能由有權機關為撤銷。 |
一般行政機關及法院均得以獨立見解,判定其無效。 |
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
區 別 |
行政罰 |
執行罰 |
|
法規依據 不 同 |
以行政程序法為依據。 |
以各種專業行政法規為依據,缺乏統一規定。 |
|
性質不同 |
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 |
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所施加之強制手段,本質上並非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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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
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之制裁。 |
以達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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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不同 |
一各種專業行政法規所定科罰。 |
依行政執行法為一般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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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同 |
依個別行政法規,對具備處罰要件者,逕行處罰,無須預為告誡。 |
依行政執行法所定之間接強制執行程序為之,且須以書面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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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不同 |
因無統一之行政罰法,各種行政法分別規定,多達一六二種。 |
依行政執行法,僅有罰緩一種,且因執行機關等級不同而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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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裁量 範圍不同 |
本質上是一種制裁,行政機關僅得就法定罰則加以裁定,裁量範圍較小。 |
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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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次數 不 同 |
本質上為處罰,必須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 |
在一次處罰後,如為實現目的,可反覆處罰,至義務履行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