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行政處分廢止

       行政處分撤銷

 原因不同

基於外在原因。

處分本身有瑕疵。

 效力不同

自廢止之時起對將來無效。

原則上溯及既往使行政處分歸於無效。

 有權機關

    

原則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除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外,尚有其他機關及行政法院。

 

得撤銷處分與無效處分之區別

    

    得撤銷處分

    無效處分

 原因不同

如僅係違反行政命令,或係失職所為。

行政處分違反強行法規定,其內容具有重大瑕疵。

 法效不同

於撤銷前仍保有效力。

無效處分,自始無效。

 法定機關

    

僅能由有權機關為撤銷。

一般行政機關及法院均得以獨立見解,判定其無效。

 

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行政罰

   執行罰

 法規依據

    

以行政程序法為依據。

以各種專業行政法規為依據,缺乏統一規定。

 性質不同

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

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所施加之強制手段,本質上並非處罰。

 目的不同

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之制裁。

以達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要件不同

一各種專業行政法規所定科罰。

依行政執行法為一般性規定。

 程序不同

依個別行政法規,對具備處罰要件者,逕行處罰,無須預為告誡。

依行政執行法所定之間接強制執行程序為之,且須以書面預告。

 罰則不同

因無統一之行政罰法,各種行政法分別規定,多達一六二種。

依行政執行法,僅有罰緩一種,且因執行機關等級不同而異。

 處罰裁量

 範圍不同

本質上是一種制裁,行政機關僅得就法定罰則加以裁定,裁量範圍較小。

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處罰次數

    

本質上為處罰,必須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一次處罰後,如為實現目的,可反覆處罰,至義務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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