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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採購錯誤態樣

 

錯誤行為態樣

依據法令或函釋

備註

1

決標公告之「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惟查本案契約書並未採用工程會之契約範本。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

 

2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結果底價核定並未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

 

3

驗收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未見簽辦指派主驗人之相關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

 

4

投標須知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及招標公告之「申訴受理單位」,未依臺中市政府法制局991230日中市法申字第0991001229號函說明二更正為:「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2360004-22177293、傳真:04-22280882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991230日中市法申字第0991001229號函。

 

5

押標金及保證金廠商得以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惟投標須知限定廠商應以本票繳納。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

 

6

投標須知與契約書之相關規定或用字不一致。

 

 

7

契約書之金額欄於簽約時仍為空白。

 

 

8

議價程序於開標後10日完成,但開標紀錄「得標廠商代表簽名」處已有廠商簽名。

 

 

9

原評選委員無法於原訂時間參與評選,致法定人數不足時,另遴聘其他委員,但無遴聘之相關公文或另訂評選會議時間。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2

 

10

評選委員會開會通知函未註明為密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

 

11

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未有評選工作小組組成之簽辦公文,亦未檢附工作小組成員基本資格,無從檢核是否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相關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

 

12

評選委員未全程參與會議並親自為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

 

13

未於開標前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14

底價訂定僅有首長核章未押時間,無法判斷底價訂定是否符合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3

 

15

簽辦採購案時,未敍明辦理招決標方式、採購性質及級距。

 

 

16

開(決)標紀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及「上網日期」欄位空白。

 

 

17

監辦人員與主驗人員為同一人。

 

 

18

不訂底價採購案未於招標文件內敍明不訂底價理由。

 

 

19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上開欄位未填寫。

 

 

20

招標文件有「廠商不得異議」字眼,違反廠商認為違反法令或損害權益時得以書面提出異議之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75

 

21

評選須知未敍明如廠商同分、同名次之處理方式。

最有利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22

契約書內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及多處空白,所附文件疑似契約書(草案)。

 

 

23

保險金額由廠商自行於服務建議書中闡述。

工程會1001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

 

24

開標紀錄之監辦人員欄位空白,未見採書面監辦之相關核准公文。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

 

25

評選評分表與評選須知之評選項目及配分規定不一致。

 

 

26

要求廠商檢附印模單及印鑑證明文件。

89年317日工程企字第89007258號、8961日工程企字第89013137

 

27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未於簽辦文中敍明並簽奉機關首長核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

 

28

未檢附內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及奉核簽。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

 

29

辦理廠商評選未有工作小組成員(至少1人)列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

 

30

製造不必要的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郤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31

相關招標文件仍為舊版本。

 

 

32

單價決標紀錄中,決標金額應為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而非決標單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

 

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解讀人體五臟密碼



心臟有問題時————左邊手臂會酸、麻、痛。


1。呼吸會不順暢,胸口會悶也會刺痛,刺痛的時間是短暫的,一發作幾秒鐘就過了,最多一分鐘。

  2。嚴重了會從前胸痛到後背膏肓肩胛的地方,十天半個月會來一次,三、五個月發作一次,時間越短越嚴重。

  3。心臟不好會牽扯到左邊手臂酸、麻、痛,因為我們心臟的神經與左手臂的神經是同一條,所以左邊的心臟有問題會牽扯到左手臂。

  4。心臟也會牽扯到頸部僵硬、轉動不靈活,早上起床脖子經常扭到;因為心臟有問題,頸動脈會狹窄,血液供應不順暢,旁邊的筋失血自然僵硬。

  5。心臟有問題,火毒(心火)就會上升,火毒慢慢上升到了額頭停留在這裡,不可能從額頭跑出來,停留時間久了,這裡就會長爛瘡,很多人會頭昏,到達這裡會經過兩個面頰,經過眼睛,所以心臟有問題,兩個面頰會泛紅。

  6。另外,火毒到了頂就會往下降,從額頭順著兩個眉陵骨繞著太陽穴穿過我們的後腦,延著頸部進入咽喉,進入腸子,從肛門出去;所以火毒降下來,兩個眉陵骨就會酸痛;有的朋友機能亢進,慢慢眼睛壓力會大,眼睛會往前暴出來,即所謂的"凸眼症"。

  7。火毒降下來,順著兩個太陽穴,太陽穴在兩側就叫"偏頭",血管就會擴張,一擴張就刺激到旁邊的神經,痛的受不了。

  8。慢慢的火毒會從後腦下來,這就開始發脹,感覺怪怪的,接著穿到頸部,頸部停留過久,淋巴就會腫大;

  慢慢進入咽喉,咽喉就容易發炎,經常會感覺有東西哽在裡面,吞又吞不下去,吐又吐不出來。

  再來火毒會進入腸子,腸子會燥進,越來越熱,溫度太高水份會來緩和,水份來的多來的快,腸子裡的糞便就會爛掉,我們就會拉肚子;水份來的不足,糞便就會乾燥,排不出來。

  9。心臟有問題會造成我們的脾胃受傷,脾胃一受傷,消化吸收的能力就降低,吃進來的食物不能消化,最後會胃脹,那些東西會反沖回頭,叫做"胃酸"。

  10。心臟有問題,養份不能輸送,總覺得體力不夠,想吃多點來補充,過多的食物會帶來大量的糖份,排除糖份都靠肝臟、腎臟,過多的糖份會導致肝、腎衰竭,很容易得"糖尿病"。

  11。心臟有問題,人的神經就會衰退,一點事情就會緊張,就會受到驚嚇,晚上睡覺不易入睡,睡著以後就做惡夢,惡夢會延續,所謂的"惡夢連連"。


肝臟有問題時————小腿晚上睡覺時容易抽筋。尤其得了肝炎,以下的4個現象不可以有任何一個現象經常性的發作

  1。右上腹悶痛。

  2。右後腰酸痛。

  3。右肩感覺酸、麻、痛,甚至造成右手舉不起來。

  4。小腿晚上睡覺時容易抽筋。

  肝臟出現問題時我們的身體會產生的現象會有:

  1。肝臟有正面,有背面。正面如果硬化、腫大,會擠到我們的肋間神經,肋間神經就會脹痛;如果在背後,會造成右腰酸痛

  2。肝臟不好,晚上睡眠品質會不好,翻來覆去不容易睡著;起床後口幹、口苦、口臭,刷牙時牙齦會流血。平常為食物沒有興趣,不吃不餓,吃一點點就有飽感;走路走個兩步小腿就會很酸,會感覺全身越來越疲勞,手腳也是越來越沒有力。

  3。肝臟不好的人,腳會經常扭到,扭到了又好不了;不小心割傷了,傷口也不容易癒合。

  4。喜歡喝酒的朋友,忽然酒量減少了。或是有久治不愈的皮膚病,周而復始好不了,都要注意肝。



腎臟出現問題時———聲音就會出不來,就會沙啞。

1。腎臟有兩條通路,從腳底的湧泉上來,走到腳後根內側,再順著腿的內側往上走。

  第一條 從後方上來走到腰與膀胱結合,再順著脊椎兩側往上走當我們腎臟不好,氣會不足,血就上不來;

  因此腰會酸,背會痛,再往上到頸部,頸部會覺得僵硬

  到了後腦勺會感覺昏脹不舒服,到了頭頂會覺悶脹,過了頭頂往下到兩個眉心之間的"精明穴",氣不到會覺兩眼乾澀。

  第二條 從前面上來,經過大腿跟我們的生殖器及肝臟結合,最後延著身體兩側到胸前與肺臟結合。

  腎臟有問題,大腿兩側會酸、軟、無力,經常發癢。

  無法把氣送到胸口與肺臟結合,我們的呼吸就慢慢不順暢,久了以後裡面的氣管就會自然閉鎖,一閉鎖空氣就不易進來,人就會感覺到窒息,必須"乾咳"來減緩它。

  2。氣不足不能與膀胱結合,造成膀胱中括約肌的細胞就容易代謝死亡而造成鬆弛,排尿狀況不好,頻尿,久了以後細胞慢慢壞死,最後就尿失禁。

  3。看東西的瞳孔部份叫做"視覺",就是由腎臟直接控制,腎有問題,不能將腎水送達到眼睛,眼會覺得幹、酸、澀、慢慢視覺就會模糊,嚴重會出現黑影,叫做"飛蚊症",久了以後壓力會越來越大,造成"青光眼"。

  4。早上起床,腳後跟會不舒服因為,人在休息時,血液是在肝,腎臟會暫時缺血,起床須把血液送至全身,由於腎臟不好,氣太弱,血液來的太慢,關節失血自然就會僵硬,活動一下,血液迴圈到了關節才會輕鬆。

  5。人活著就會講話,講話耗元氣,本身腎臟不好氣太弱,再把氣耗掉就會不想說話,因工作不能不說話時,聲音就會出不來,就會沙啞。

  6。想要深呼吸總是覺得氣不夠,自然呼吸就會快,呼吸一短促,鼻腔就會缺血,鼻腔的黏膜因為缺血,抵抗力就會減低,空氣中的塵蹣就會破壞它,破壞了當然就會敏感,天氣潮濕、變化,承受不了就會發作,稱為"過敏性鼻炎

  7。男性朋友的攝護腺,婦女的卵巢、子宮都間接、直接跟腎臟有關,因此,腎臟有了問題,到了一定的年齡,攝護腺就會肥大;婦女因腎臟不好,卵巢、子宮就會虛弱、寒冷,虛寒就沒有力量將每個月應該排出的經血排掉,排不乾淨都還滯留在子宮裡,每個月經血都要出來,不能完全排掉都停留在子宮裡,久了難免造成血塊堆積,形成腫瘤,稱為"子宮肌瘤"。

  8。每個月經血出不來,在裡面來回撞擊,子宮的內膜會受不了這些經血會受不了這些經血在裡面的推擠,就會變形、異位,稱為"子宮內膜異位";慢慢的內分泌就會混亂,過多的分泌物,赤白帶就會形成。

  9。時間久了,腎臟越來越不好,氣越來越弱,手腳就會開始冰涼,尤其到了冬天特別冰冷。慢慢久了,坐也不是,站也不是,走也不是,肯定會造成神經受傷,晚上睡覺不好入睡,好不容易睡著了,一點點聲音就會被吵醒,縱使睡著了,整夜都在作夢,有睡跟沒睡一樣,天天都很累。



脾胃出現問題時———偏頭痛。
1。肩膀疼痛可能的症狀:右肩經常痛時"肝臟"有問題。左肩酸痛時"心臟"與"胃"有問題。兩肩同時感覺不舒服,脖子經常覺得僵硬時,肯定是"消化器官"出了問題。

  2。偏頭痛:你常感覺太陽穴的兩邊有疼痛的現象,雖然長期求診。吃藥還是無效,你可能同時還伴有便秘。排便困難或腹瀉及胃腸脹氣等現象。這只要治好消化器官的毛病,自然可治好困擾多時的偏頭痛。

  3。一般人都以為"便秘"及"腹瀉"是兩件分開的事,可是有些人會有便秘及拉肚子同時交替出現的現象,平時常覺得食欲減退。腹部脹氣。胸部有壓迫感或心悸。呼吸困難及失眠等現象,而且感覺自己的體力一天天減弱。肌肉消瘦,又查不出原因,有以上現象,你可能已罹患"慢性腸炎",不趕快處理可能會造成致命的腹膜炎

  4。小腸與淋巴系統:不明原因的疼痛經常困擾我們,若你的咽喉沒有發炎,但經常不舒服或疼痛,脖子兩側也經常脹痛,肩膀與手臂外側也會有不舒服與脹痛,但查不出原因,經過推拿。按摩也只能站時紓解,此現象請多注意"小腸"與"淋巴系統"已亮起紅燈。

  5。大腸:當你經常覺得口幹。口苦,想要多喝水,而且容易鼻塞。流鼻涕;平時沒有蛀牙,但牙齒會痛。脖子兩側會脹大些。不舒服。無法提重的東西,以上在告訴我們"大腸"已亮起紅燈。


  接下來,我們就對症下藥!~ 身體器官工作表一覽,睡覺別太晚了哦!這是五臟排毒最簡單有效的方法~任何試圖更改生物鐘的行為,都將給身體留下莫名其妙的疾病,20、30年之後再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一、晚上9-11點為免疫系統(淋巴)排毒時間,此段時間應安靜或聽音樂 。

  二、晚間11-淩晨1點,肝的排毒,需在熟睡中進行

  三、淩晨1-3點,膽的排毒,亦同。

  四、淩晨3-5點,肺的排毒。此即為何咳嗽的人在這段時間咳得最劇烈,因排毒動作已走到肺;不應用止咳藥,以免抑制廢積物的排除。

  五、淩晨5-7點,大腸的排毒,應上廁所排便。

  六、淩晨7-9點,小腸大量吸收營養的時段,應吃早餐。療病者最好早吃,在6點半前,養生者在7點半前,不吃早餐者應改變習慣,即使拖到9、10點吃都比不吃好。

  七、半夜至淩晨4點為脊椎造血時段,必須熟睡,不宜熬夜!!

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項次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同前。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三、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四、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附註:

本程序之執行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二、機關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未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縱廠商主動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亦應拒絕。

三、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亦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四、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但本程序載明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五、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不予接受。

六、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七、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報載學校辦理午餐之不當作為包括要求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等

  • 依教育部100112日召開之「研商學校午餐食品安全、契約及行政規範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對於學校午餐採購作業方面,請各縣市政府檢視現有學校午餐相關規定,建議檢視重點包括在無超額利潤原則下,建議取消「創意回饋」的評選項目,如需保留,應限於提升學校午餐品質相關事項。
  • 如查有辦理學校午餐之不當作為或回饋(包括不得要求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等),應立即要求學校改進;另請所屬學校自行檢視學校午餐契約,如有上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檢討契約內容。
  • 綜上,教育部前開函文及會議決議並未與政府採購法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內容相左, 貴屬學校午餐契約已載明之廠商「創意回饋」,如包括由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等,仍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檢討契約內容,至檢討之期程請 本權責妥處。另請 依上開會議決議確實了解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是否與中央補助經費重複,並應避免因該回饋而影響供餐品質。
  •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體(二)字第1010001007號文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本法第52條條文,增列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一、100年12月8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中華
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提案「建請政府機關委託廣告服務
標案採購,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加強宣導及落實執行
」。
二、按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院長提示「最低標為
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行政院已於98年4月27日院授工
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對於採購之
決標原則,回歸由機關依本法第52條擇適當方式辦理。
三、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本法第52條條文,增列第3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
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其修法目的,旨在鼓勵
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此等知識經濟之採購,避免廠商
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機關認定
採購標的具「異質」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得採最有利
標;所稱「異質」,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
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本法
施行細則第66條已有規定。
四、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如認定屬本法所稱「專業服務」
或具異質性者,得依前揭規定採最有利標辦理;本法第22
條第1項第9款、「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本會88年10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5350號及88年
11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1993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
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
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併請查察。

旅遊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一、100年12月8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中華
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旅行業已有保障消費者三大保證,建請修改政府採購法之
勞務採購條文,免除旅行社的押標金與保證金」,並表示
機關有延遲付款情形。
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
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機關委外辦理旅遊服務,屬勞務採購,依上開規
定,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此外,「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5定有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適用情形。
三、機關辦理旅遊服務採購之驗收,應依本法第71條、第72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90條之1、第92條至第95條之規定及期限
辦理;至於付款期限,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
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已有規定。機關如有拖延驗
收及付款作業之情形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
條、第13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
字第09700438151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
.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
及相關函文)。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最有利標評選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

最有利標評選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

 

 

 

決標原則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購法第56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採購法第39

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

工程會95.08.14函修「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招標公告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同左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採購金額

不限

公告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下

不限(公告金額以下可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

公開招標(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審查)

採購種類

不限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為勞務採購

不限

不限

招標廠商數限制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不限

同招標方式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核准權限

依採購第56條第3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

評選(審)委員組成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委員五至十七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同適用最有利標

自行成立,不需外聘專家、學者,委員人數建議同左五至十七人。(建議稱為評審小組避免混肴)

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

成立工作小組

需成立

需成立

得不成立

需成立

訂定底價時機及原則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施行細則第54條第3)

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施行細則第54條第4)

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決標

可採行協商。固定金額或費率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第二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採固定金額或費率,議價程序不可免

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最低價承攬

有二家以上分數相同

1.      再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3.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專8條、技11條、資11條)

建議採用「準用最有利標

依比減價程序辦理

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1

()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

未留意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

誤以為須經公告流標2次始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

超底價廢標後,改依本款辦理。

 

2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但仍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

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

以不具本款之事由為依據,例如甲場所設施為A廠商設計,依本款續洽A廠商辦理乙場所設施之設計。

 

3

()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

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

 

()

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

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4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

 

()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

 

()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5

()

國內廠商已有原型或製造、供應之標的。

 

()

對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基於商業目的或為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之採購。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

()

未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是否僅有一家,即以議價方式辦理。

1.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2.     工程會89324(89)工程企字第89007836號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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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

()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

()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