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採購錯誤態樣

 

錯誤行為態樣

依據法令或函釋

備註

1

決標公告之「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惟查本案契約書並未採用工程會之契約範本。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

 

2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結果底價核定並未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

 

3

驗收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未見簽辦指派主驗人之相關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

 

4

投標須知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及招標公告之「申訴受理單位」,未依臺中市政府法制局991230日中市法申字第0991001229號函說明二更正為:「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2360004-22177293、傳真:04-22280882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991230日中市法申字第0991001229號函。

 

5

押標金及保證金廠商得以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惟投標須知限定廠商應以本票繳納。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5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

 

6

投標須知與契約書之相關規定或用字不一致。

 

 

7

契約書之金額欄於簽約時仍為空白。

 

 

8

議價程序於開標後10日完成,但開標紀錄「得標廠商代表簽名」處已有廠商簽名。

 

 

9

原評選委員無法於原訂時間參與評選,致法定人數不足時,另遴聘其他委員,但無遴聘之相關公文或另訂評選會議時間。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2

 

10

評選委員會開會通知函未註明為密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

 

11

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未有評選工作小組組成之簽辦公文,亦未檢附工作小組成員基本資格,無從檢核是否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相關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

 

12

評選委員未全程參與會議並親自為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

 

13

未於開標前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14

底價訂定僅有首長核章未押時間,無法判斷底價訂定是否符合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3

 

15

簽辦採購案時,未敍明辦理招決標方式、採購性質及級距。

 

 

16

開(決)標紀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及「上網日期」欄位空白。

 

 

17

監辦人員與主驗人員為同一人。

 

 

18

不訂底價採購案未於招標文件內敍明不訂底價理由。

 

 

19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上開欄位未填寫。

 

 

20

招標文件有「廠商不得異議」字眼,違反廠商認為違反法令或損害權益時得以書面提出異議之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75

 

21

評選須知未敍明如廠商同分、同名次之處理方式。

最有利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22

契約書內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及多處空白,所附文件疑似契約書(草案)。

 

 

23

保險金額由廠商自行於服務建議書中闡述。

工程會1001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

 

24

開標紀錄之監辦人員欄位空白,未見採書面監辦之相關核准公文。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

 

25

評選評分表與評選須知之評選項目及配分規定不一致。

 

 

26

要求廠商檢附印模單及印鑑證明文件。

89年317日工程企字第89007258號、8961日工程企字第89013137

 

27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未於簽辦文中敍明並簽奉機關首長核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

 

28

未檢附內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及奉核簽。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

 

29

辦理廠商評選未有工作小組成員(至少1人)列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

 

30

製造不必要的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郤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31

相關招標文件仍為舊版本。

 

 

32

單價決標紀錄中,決標金額應為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而非決標單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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