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款次/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釋或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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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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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留意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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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須經公告流標2次始得依本款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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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底價廢標後,改依本款辦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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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但仍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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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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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具本款之事由為依據,例如甲場所設施為A廠商設計,依本款續洽A廠商辦理乙場所設施之設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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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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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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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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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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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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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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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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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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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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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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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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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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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已有原型或製造、供應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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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基於商業目的或為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之採購。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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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是否僅有一家,即以議價方式辦理。

1.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2.     工程會89324(89)工程企字第89007836號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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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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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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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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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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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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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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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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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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