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依工程會頒訂「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準用、適用、取最有利精神辦理方式之比較表:

一、            依工程會頒訂「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準用、適用、取最有利精神辦理方式之比較表: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備註

1.法令依據

採購法52–1-3

採購法56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法22-1-91011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設計競賽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

 

2.核准權限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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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情形

採購案具異質性,且

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

依採購法規定

依採購法規定

 

4.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企劃書

 

5.評選委員會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須依規定成立

除房地產作業辦法外,同左規定

免成立,機關人員自行評審

 

6.等標期

14

(公告金額以上)

14

(公告金額以上)

5

等標期

下限表

7.底價訂定

不訂底價為原則

依採購法規定

依採購法規定

 

8.開標家數

公開招標:

13

無家數限制

13家,可改採限制性招標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9.議價及決標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選出優勝廠商後(依序)進行議價及決標

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進行議價或比價及決標

 

10.評選最有利標或同一優勝序位廠商2家以上

再行綜合評選或擇配分項目之得分最高者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

標價低者

優先議價

(專業8、技術11、資訊11、設計競賽10評選及計費辦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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