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監辦採購案件作業-開標、比 (議)價、決標、驗收注 意 事 項

一、監辦人員之指派: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
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
權條件,由本校自行辦理。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會計單位會同
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由採購單位
通知校長或其授權人指定之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
有特殊情形者,得不派員監辦。
(四)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採購單位可不通知會計及
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二、監辦方式:
(一)各單位監辦採購之方式分為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校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為之。
(二)各單位監辦採購事項係指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審查,不包括涉及廠
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
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
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三)辦理採購之主持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審)委員會成
員、監(督)工、或參與底價訂定人員,因涉及採購之實質
或技術事項審查,各單位會計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
三、開標前應確認招標內容已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
訊網路,等標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承辦採購單位是否已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投標廠商是否達法定家數(施行細則第55 條)。
相關法令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辦理方式
一、監標作業程序
(一)開標作業是否已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
開辦理。
(二)承辦採購單位已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外封套仍屬密封。
(三)承辦採購單位已依招標文件及採購法相關規定審查廠商
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章。
(四)主持人是否宣布廠商標價,其標單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
(數字)如有不符者,是否以文字為準。
(五)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採34、採細53、內審
準則26)
1.從開標後至決標前,底價應予保密。
2.開封後應注意底價是否經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六)決標已依下列決標原則辦理:(採52)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
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
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4.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以合
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七)以最低價決標,其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案件,應依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1 號函之執行程序辦理。
(八)減價程序(採53-54、採細72-75)
1.訂有底價者,已依下列原則辦理:
a.最低標價在底價以內者,是否即予決標。
b.最低標超過底價者,已由廠商書明減價後之標價,依
下列原則辦理:
(a)已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 次(依法僅能辦理1 次減價)。
(b)若其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已由所有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
3 次)。
(c)投標廠商如有2 家以上,經比減價格後,僅餘1 家
繼續減價時,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至底價或照底價之
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而決標者。
(d)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 家或採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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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者,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
再減若干數額,而予接受者。如須限制減價次數
者,已於議價前先告知廠商。
c.經減價後,最低標價不超過底價8%且不逾預算數額
而需超底價決標者,業已敘明緊急情事,經原底價核
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決標。
d.其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超過底價4%且不超過
底價8%而需超底價決標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
53)。
e.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
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是否已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
最低標價(採細70)。
2.採最低標決標者,2 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
標對象時,已依下列原則辦理(採細62):
a.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 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b.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 次限制者,已
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 次,以低價者決標。
c.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九)最有利標已依下列原則辦理:
1.依政府採購法第56 條辦理之綜合評選,未超過3 次。
2.評選結果應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
標,並應作成決標紀錄。
(十)承辦採購單位已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二、監驗作業程序
(一)承辦採購單位人員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
及材料之檢驗人」之規定。
(二)辦理驗收人員已依下列規定分工(採細91):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
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
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但採
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3.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
得免之)
4.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三)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
程序,承辦驗收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
(四)採書面驗收之工程、財物採購事項,限制項目如次(採細
90):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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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
困難者。
3.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4.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
證明文書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辦理驗收時有無製作驗收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
認 (採72、採細90-1)。
(六)驗收不符項目已依下列規定處置:
1.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承辦採購單
位已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採
72)。
2.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
用,並經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業經校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採72)。
3.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
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
確有困難者,而減價收受者(採72)。
a.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已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
(七)驗收紀錄是否由辦理驗收人員、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會
同簽認(採73、採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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