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報載學校辦理午餐之不當作為包括要求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等

  • 依教育部100112日召開之「研商學校午餐食品安全、契約及行政規範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對於學校午餐採購作業方面,請各縣市政府檢視現有學校午餐相關規定,建議檢視重點包括在無超額利潤原則下,建議取消「創意回饋」的評選項目,如需保留,應限於提升學校午餐品質相關事項。
  • 如查有辦理學校午餐之不當作為或回饋(包括不得要求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等),應立即要求學校改進;另請所屬學校自行檢視學校午餐契約,如有上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檢討契約內容。
  • 綜上,教育部前開函文及會議決議並未與政府採購法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內容相左, 貴屬學校午餐契約已載明之廠商「創意回饋」,如包括由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等,仍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檢討契約內容,至檢討之期程請 本權責妥處。另請 依上開會議決議確實了解廠商支付貧困學生午餐費是否與中央補助經費重複,並應避免因該回饋而影響供餐品質。
  •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體(二)字第101000100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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