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錯誤行為態樣 |
1 |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
2 |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
3 |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
4 |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之文字。 |
5 |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
6 |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
7 |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 |
8 |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
9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
10 |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
11 |
評選委員會未依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組成或開會。 |
12 |
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例如:依廠商建議之區域鑽心取樣。 |
13 |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
14 |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 |
15 |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
16 |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
17 |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
18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
19 |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
20 |
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例如: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登載決標原則。 |
21 |
未依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 |
22 |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採購金額未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將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填列。 |
23 |
底價或建議金額未依採購法第46條及第47條訂定,致有逾預算金額情形。 |
24 |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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