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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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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
未達公告金額且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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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GPL§52-1-(1)、(2) |
GPL§52-1-(3)&§56 |
GPL§22-1-9 |
GPL§22-1-10 |
GPL§22-1-11 |
GPL§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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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計費辦法 |
各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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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準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參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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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工程、財物、勞務 (由招標機關依GPL§7、施行細則§6認定) |
勞務 專業、技術(含專案管理)、資訊服務 |
設計競賽 |
房地產勘選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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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 |
異質項目較多或差異程度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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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級機關核准 |
û |
○ 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 |
û |
û |
û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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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比)或審查組織 |
審查委員會 |
採購評選委員會 |
û |
評審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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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
(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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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
960402中午12時起,納入系統適用範圍 (960207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 |
951002中午12時起正式啟用 (950926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函) |
û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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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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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
○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 |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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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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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
依招標期限標準合理訂定,並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及其附表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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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召次標家數限 制 |
公開招標 |
3 |
同左 |
無限制 (招標文件另有定有家數規定者 ,從其規定) |
3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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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 |
經常性採 購 |
6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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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常性採購 |
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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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調整 |
開價格標(就合於標準廠商),遇最低標超過底價時,其減價程序依GPL§53或GPL§54之規定辦理 |
允協商 |
不允協商 |
○(議價程序不可免) 採固定費用(率)者,可免議價格,以該金額決標 |
○ 通知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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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協商時洽減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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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 |
訂 底 價 |
開標前訂之 |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GPL§47-1-(2) * 須報價者依GPL§47-2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 如不允採協商措施,且遇最有利標逾底價時,應予廢標。 |
訂 底 價 |
依施行細則§74-3 * 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
依招標文件規定,建議參照左列(準用最有利標)規定,預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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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底價 |
依施行細則§74成立評審委員會 |
不訂底價 |
依施行細則§74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評選委員會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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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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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同分/同商數/同名次/同標價時之處理 |
評分審查階段 |
不影響審查程序,將同分且合於標準之廠商,均納為及格廠商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
總評分法 |
序位法 |
非固定費用/率 |
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遇標價相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專業服務評選計費辦法、技術服務評選計費辦法、資訊服務評選計費辦法、設計競賽評選計費辦法、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依招標文件規定,建議參照左烈(準用最有利標)規定,預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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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綜合評選一次 |
如仍相同抽籤決定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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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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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價格封後 |
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依施行細則§62辦理 |
採固定費用/率 |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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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
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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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程序 |
GPL§52-1-(1)、(2)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最低標超過底價時,依GPL§53、§54 辦理。 |
*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
*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乃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故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 *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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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得標廠 商有GPL§50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時之處置 |
施 行 細 則 §58-I-(1)或(2) |
施行細則 §58-I-(1)或(3) 重行招標或召開評 選委員會會議,依 招標文件規定重行 辦理評選。(採購法 並無由「次」最有利標 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 |
優勝廠商在2 家以上者,毋需經 評選委員會決議,可依序遞補議價。 |
同準用最有利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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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屬必要事項; △:屬非必要但得採行事項; X:屬非必要或禁止事項
10 則留言:
您好:
我想請問您有關採購”工作服”,其未達公告金額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其評審方式,仍是依據你上面所述先以標優低者優先議價,或是機關自行訂定?另工作服係屬於採購法22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指之設計競賽嗎?
接上則
工作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用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即可,用於採購法22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指之設計競賽太複雜了,這條是準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通常辦理公告金額以上)(要辦評選)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及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分別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
(未達公告金額)(評審)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二)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四)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
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二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五)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六)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以上如有問題,也可於上班時間電話聯絡,上次MAIL有我的聯絡方式...
請問,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可採固定金額給付嗎?如果可以,那議價、比價程序怎麼辦?
取最有利標精神,採固定價格,議價時不議價格,改議其他履約項目,至於採固定價格,實際操作上較少有比價,通常只會選一家優勝廠商直接議履約項目。
取最有利標精神所說,「異質性」。請問「工作服」可歸屬在異質性嗎?
可以ㄚ,布料、車工,都會因人而異ㄚ
你好,請問若是適用最有利標,如何議價?所謂協商,是在評選簡報時嗎?請問可否電話請教?我的e-mail(msn):mchou.huang@hotmail.com
謝謝您詳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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