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建議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零九二零零一九七六五零號
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林(先生或小姐)

主旨: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請參考說明二之建議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依監察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九二)院台教字第0922400100號函辦理。

二、 查本辦法各附表所列之百分比上限,係依建造費用之各級費用分段訂定,惟若干機關為計費方便,逕採單一費率計費,致嗣後如有工程追加減價時,可能有超出附表所定百分比上限或不利技術服務廠商之虞;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底價之訂定亦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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