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2第3款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八五號
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 其他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瑞鄉建創字第五七五九號函。

正本: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92/04/09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公布,上揭規定條次調整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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