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三00三六八四三0號
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五十六條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先生或小姐)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第二九0六次會議 院長對於「臺灣設計產業起飛計畫(草案)」一案之提示六:「從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所有的硬體工程,包括建築、橋樑、車站、交通工程、教室等,都要有生活美學的觀念,請各單位提前規劃」辦理。

二、旨揭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已有規定。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本會技術處、秘書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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