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7日 星期四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九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鍾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處97年3月17日處授車機字第0970000628號函副本收悉。

二、來函說明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本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四、來函說明四,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針對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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