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問題分析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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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定義:實際狀態與理想狀態之間有差距P 2-11-4
△解決問題的思維歷程P 2-11-2 ~3
1發覺問題存在

2瞭解問題性質

3蒐集資訊

4尋找解決對策

5評估回饋(存心訊找回)

 △解決問題的能力 

                   1專業知識與技能

                   2追根究底:QBQ.5W

                    3設定目標:MBO

                   4創意思考

                   5決策判斷

                   6整合資源

                   7團隊運作


△解決問題的7步驟步驟擴張收縮
      1確認問題 BS柏拉圖
      2現況分析與目標設定檢視目前狀態問題定義
      3原因分析BS特性要因圖(魚骨)
      4對策擬訂系統圖法
      5決策分析決策樹
      6執行決策PDCA
      7評估追蹤甘特圖、柏拉圖

危機管理情境題

值此OOOO重大工安事件,救援、減災告一段落之際,請試著依據危機管理,分析此次救災之缺失及復原工作應注意事項。

有關部分人士批評中央政府不關切本次災害救災機制部分,故在此次工安事件中,這方面的計劃應包括:中央與地方、縣府各局處之間的溝通、政府與災民、溝通計劃。在形象管理計劃方面,政府發言人理應定時向全國民眾報告災情,並說明政府下一步的救災計劃,最後應號召人民與政府站在一起共度難關。這一部分,此次救災完 全沒做。「有我在」、「看我做」、「跟我來」,是災難期間,政府應形塑的形象。但此次呈現的卻是:「不是我」、「沒辦法」、「你們的事」這樣的政府形象。

復原的涵義概為二端,一是在實體的層面,就是將被破壞或受到災損的有形建設,在短時期內復原,如因實體復原進度延宕,不能滿足災民期待,進而引發集體性的不滿,甚至蔚為社會風潮。在心理的復原方面,就必須仰賴各種文宣作為,以振奮人心,因此在此階段的文宣傳播,應有一整合與計畫性的統合作為。綜言之,如何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強化全民國防的意志;擴大海外及國際宣傳,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加強與國內外媒體聯繫溝通,穩定民心士氣,

均為國家安全危機傳播的重要工作。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對於即將進入的第三階段復原重建政策的推動,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立即綜整救災期間的電話通聯紀錄、突發狀況處置記錄簿、工作日記等相關文件,召開檢討會議,明確責任,以做為獎懲之依據。

出血

重建

原則

道歉

失責人員應有道歉心法

二、經驗借鑑與參數蒐集方面:組隊伍調查OOOO工安問題,組成專家隊伍,對六輕事件進行深入調查,以做為其他重工業工安等之借鑑。其他重要參數都要盡可能蒐集、儲存,以供未來救災之參考。
三、重建計劃,必須把握本質,即:讓社會座標被摧毀的災民,能夠重新接軌,再度回到社會過正常生活。
四、針對災後的環境,尤其設想環境污染和災區結合之情境,立即展開下一階段的危機偵測、預防。希望這個階段政府是以虛心檢討,而非爭功諉過的心態來進行。

行政處分之撤銷~僅供參考

1.某甲就其所有建地,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建屋,二年後主管機關因他人告發,得知該地為禁建地,請分別就下列情況,分別說明主管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

      1.誤發執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

      2.誤發執照,係出於甲提出申請時提供之不實資料。

答: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做成後可能產生瑕疵,瑕疵情形有無效行政處分、得撤銷處分、更正處分。所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是就以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因具有撤銷原因,由正當權限機關依聲請或依職權另以行政行為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已消滅發生的效力而回復未為處分前的狀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應排除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2、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為第119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之一。

(1) 誤發執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此時應依法行政就公益原則審酌,撤銷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基於公益原則,則不得撤銷,就行政處分相對人權利保障而言,應以信賴保護之角度考量,對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行為,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故主管機關做出撤銷處分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2)誤發執照,係出於甲提出申請時提供之不實資料,致使行政機關。做出違法之行政處分,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訂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之ㄧ,故自得撤銷原行政處分。且甲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故行政機關也不須補償之。

 

2.何謂「行政處分之廢止」?其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不同?原處分機關因何種情形廢止行政處分者,有損失補償之問題?試從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申論之。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行政處分廢止

       行政處分撤銷

 原因不同

基於外在原因。

處分本身有瑕疵。

 效力不同

自廢止之時起對將來無效。

原則上溯及既往使行政處分歸於無效。

 有權機關

    

原則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除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外,尚有其他機關及行政法院。

 

得撤銷處分與無效處分之區別

    

    得撤銷處分

    無效處分

 原因不同

如僅係違反行政命令,或係失職所為。

行政處分違反強行法規定,其內容具有重大瑕疵。

 法效不同

於撤銷前仍保有效力。

無效處分,自始無效。

 法定機關

    

僅能由有權機關為撤銷。

一般行政機關及法院均得以獨立見解,判定其無效。

 

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行政罰

   執行罰

 法規依據

    

以行政程序法為依據。

以各種專業行政法規為依據,缺乏統一規定。

 性質不同

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

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所施加之強制手段,本質上並非處罰。

 目的不同

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之制裁。

以達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要件不同

一各種專業行政法規所定科罰。

依行政執行法為一般性規定。

 程序不同

依個別行政法規,對具備處罰要件者,逕行處罰,無須預為告誡。

依行政執行法所定之間接強制執行程序為之,且須以書面預告。

 罰則不同

因無統一之行政罰法,各種行政法分別規定,多達一六二種。

依行政執行法,僅有罰緩一種,且因執行機關等級不同而異。

 處罰裁量

 範圍不同

本質上是一種制裁,行政機關僅得就法定罰則加以裁定,裁量範圍較小。

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處罰次數

    

本質上為處罰,必須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一次處罰後,如為實現目的,可反覆處罰,至義務履行為止。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是否得為附款?又附款中之條件予負擔有何不同?試說明之

 

 

解答

 

    行政處分得附附款者,原則上限於裁量處分之情形。羈束處分由於一旦符合法定要件,行政機關即有作成特定處分之義務,故是否作成處分,處分之內容如何,行政機關既無自由決定之權,自無從於處分附加附款。但例外情形有二(行政程序法第9394

 

    法律明文規定行政處分得附附款之情形。此時既然法律有明文受權附附款,無論系爭處分為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行政機關自然都可依法添加附款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此種情形主要適用於人民對作成行政處分有請求權之情況,容許行政機關以確保尚未履行之法定要件的履行為目的而附加附款。由於此種附款之附加,其實對相對人有利,故學說上承認,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亦皆明文承認此種得附附款的情況

 

    「負擔」係指作成授益處分的同時,另課與相對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而「條件」則指將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言。條件成就若使得行政處分生效,則稱之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若使得既已生效之行政處分失效,則稱之為解除條件。負擔與條件,特別是停止條件,在區分上有時易生疑義。二者之差異在於:

 

    性質不同:負擔在性質上唯一獨立之行政處分,但條件則為行政處分之一部,不具獨立之性格。然而德國實務見解上,已有認為條件可以作為單獨撤銷之對象,應予注意

 

    處分之效力不同

附有負擔的授益行政處分一旦作成,立即生效,相對人隨即取得隨時使用該利益之地位,並不因其尚未履行負擔所課與之義務而受影響。然而授益處分所負之停止條件若未能成就,則系爭處分尚未生效,相對人並未產生受領利益之權利。而授益處分若附有解除條件,而相對人之行為使得解除條件成就,則該處分亦當然失效

 

    不履行之效果不同:

在相對人不履行負擔的情況,處分機關必須另作成廢止原處分之行政處分,或是強制執行該負擔所課與之義務。而若所附者為條件,於停止條件成就之前,該處分並未生效;如解除條件成就,則該處分當然失效。行政機關無須在為廢止或強制執行,亦無權要求相對人從是使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行為

 

    負擔與條件在理論上固然可加以區分,但由於兩者皆涉及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以實務上可能產生混淆。行政機關所附的附款究竟為負擔或條件(尤其是停止條件),當已處分機關的意思為斷。若處分機關之意思,乃唯有相對人達到付款之要求時,癡方得享有該授益處分所賦予之利益時,該附款為停止條件;如處分機關之意思為一旦處分作成,當事人即能取得利益,僅因唯恐相對人享受利益卻不履行義務,才藉由附款的附加使該義務得以確保履行,是為負擔。

 

【行政法院為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後,原處分機關如必須重為處分時,可否維持予已撤銷之原處分相同之處分?試從實務上之鑑解析論之】

 

何謂「一般行政原則」?

法律知識系列:訴願/行政爭訟
何謂「一般行政原則」?

  一般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應恪守一定的標準,違反這些原則所執行的公權力也是違法,人民權益若因此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救濟。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行政行為之誠信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原則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行政裁量之界限):「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公益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94.137.168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程序法39.102.43.96.164.....

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緊急應變程序

事故描述

1.99.10.29安全督導員000於T-621監督廠商施工時,發現桶頂保溫有黑煙冒出,經前往察看, 發現T-621桶頂入料管線法蘭面洩漏且因上方廠商施工火花導致洩漏的鄰苯 二甲 酐著火,立即以滅火器滅火, 但發現火勢過大致管線開關無法接近關閉,並以無線對講機呼叫控制室請求支援。

2.控制室通報監測管制室並由網路發布緊急應變。

3.值班主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召集成員集合,攜帶應變器材,作緊急應變措施。

4. 由消防班一方面以水霧降溫保護周圍的設備、管路,一方面以消防水對起火點進行滅火。

5.火勢撲滅,經化學處理班及現場指揮官確認後不會再燃燒,現場指揮官宣佈緊急狀況解除。

應變程序

(包括時間、狀況、應變人員與處理程序,請參考緊急應變程序卡或物質安全資料表與緊急應變指南)

一、事故發現、通報與支援

  1.事故發現(處理)與通報(通報器材):

a. 安全督導員000於T-621監督廠商施工時,發現桶頂保溫有黑煙冒出,經前往察看,發現T-621桶頂入料管線法蘭面洩漏且因上方廠商施工火花導致洩漏的鄰苯 二甲 酐著火,立即以滅火器滅火,但發現火勢過大致管線開關無法接近關閉,並以無線對講機呼叫控制室請求支援。

 

 

31

 

 

b.15:02控制室盤面人員接獲指示,利用廣播系統通知廠內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攜帶應變及防護器具(防毒面具、消防衣、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等)至指定地點集合,成立指揮中心作緊急應變措施。

二、指揮、管制與疏散(安全管制、救災資訊班)

  1.現場指揮中心成立(應變人員集合):

    a.15:03值班主管召集人員集合,立即在災場上風處成立現場緊急應變指揮中心,並做緊急應變任務編組,現場指揮官開始下達緊急應變行動。   

 2.管制(初期災區四周隔離)與疏散(疏散路線圖):

    a.安全管制班進行人員管制與疏散(依當日風向往上風處疏散)

  三、事故處理(消防、搶救、救護、化學處理班)

  1.消防作業(穿帶消防衣,攜帶防毒面具):

    a.消防班穿戴消防衣與防毒面具進行消防作業。

    b.開啟災場旁之消防栓,以砲塔進行撒水作業,保護管架、管路、設備。

    c.銜接消防水帶以消防水撲滅著火點

  2.搶救作業(穿戴空氣呼吸器與A級防護衣):

a.  搶救班負責關閉T-621入料管線及出料管線的手動閥

b.  並更換入料管線墊片。

  3.急救作業(處理原則與步驟):

    a.由就護班成員急救傷患。

  4.化學處理作業(環境偵測):

    a.穿戴防毒面具並攜帶可燃性偵測器進行環境偵測。

  5.狀況解除(人員清點與復原):

    a.火勢撲滅、鄰苯 二甲 酐也不再洩漏,人員集合經現場指揮官清點人員及器材並宣佈狀況解除。

    b.本廠人員進行檢討發生原因及改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