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一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13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0953435770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五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9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578249000號函暨本局95年5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續辦。

二、為健全本市各級學校員生社之組織與經營,本局業以9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578249000號函,檢送新修訂之「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予各校據以遵辦;另以95年5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檢送新訂之「臺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一份,規定員生社除接受學校委託代辦外,不得自主辦理學用品等採購及販售,且員生社須依據委託書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方得辦理招標事宜。

三、近來本局接獲學校反映,該校員生社無法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帳號,要求本局撤銷本注意事項之第3點規定。對此,本局重申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應確實依據「臺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相關辦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二)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準以前述規定,學校若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仍應依本法招標、決標之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採購標的即為「代辦採購程序」。

(三)關於勞務採購之招標方式,由學校本權責核處。

(四)受委託法人或團體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進行刊登公告及公報,並辦理相關評選、支付專家學者出席費事宜。

(五)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依委託契約規定,由學校支付酬金予該法人或團體為原則。酬金支付之方式,學校應於招標文件明定,以作為決標後履約之依據。

(六)倘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採購業務,須指導員生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國內政府招標資訊,線上填寫「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法人或團體使用代號與密碼申請書」,線上申請作業將於行政院工程會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寄方式通知,申請單位一般應可於申請後7日內收到帳號及密碼。

(七)線上申請後列印申請書並檢附委託文號公文影本,加蓋員生社章戳一併傳真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傳真電話:02-7897584、02-87897604、02-87897614。

(八)本項申請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請學校指導員生社於申請時正確勾選,以避免公共工程委員會誤解,而無法順利取得帳號或以錯誤方式取得帳號。

四、倘學校員生社不接受學校委託或因故無法取得採購帳號時,學校應負起各項學校規定格式或配合教學所需具一致性需求之學用品及餐盒採購招標工作,不得藉員生社之前述情形而推諉卸責。

五、若對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電話:02-87897650(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

正本:臺北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局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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