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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0970000662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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