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委託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逐案認定採購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O五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 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宋(先生或小姐)

主旨:委託廠商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方式請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八﹚體字第八八O七七四五一號函。
二、 貴部委託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逐案認定採購金額。如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經 貴部認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毋需本會同意。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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