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各單項協會向體委會申請補助款之採購計畫,建議列明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各分項計畫之採購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分別辦理者,以各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認定是否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故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總額」,依前揭規定係指採分批辦理者,應依全部批數之總預算金額,作為認定其屬「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之依據。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並未限定逾新台幣十萬以上之採購即須公開於資訊網路。
三、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九三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葉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八八台水工字第一二九六五號函。

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網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 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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