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僅供參考,應注意是否有新法規而不適用
○○○○○○○逾小額採購案件簽辦單
採購案號:(總務室填寫) 簽辦日期: 年 月 日
採 購 標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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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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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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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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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性 質 (採購法第七條) |
□工程 □財物 □勞務 | |||||||||
預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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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 (採購法第二十四條) |
□是 □否 | |||||||||
預算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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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履約期間 (註3)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採購金額(元) (細則第六條) (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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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級距 (註5) |
□逾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以上 | |||||||||
招標方式 及 依 據 法 條 |
□公開招標(一百萬元以上)--- 政府採購法 □第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一百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選擇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註6)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款(以上空格請填入適用款次)(註7) □限制性招標(非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款(以上空格請填入適用款次)(註8)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條前段(公告結果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報價或企劃書) □其他:政府採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決標規定) | |||||||||||
限制性招標 適法性說明 (註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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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
□最低價 □固定金額 (註10) □(準用)最有利標(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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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註12) |
□複數決標 □非複數決標 (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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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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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法第九十三條) |
□是 □否 (註15) |
增購權利 |
□有:保留增減契約總價 ﹪之權利 □無 □有:上限不逾 元 □其他(請說明): (註16) | |||||||||
附 件 (註17) |
□ 一般附件 □ □規範或規格說明(含驗收標準及方式) □ □契約稿 □聲明書 □ □投標標價清單 □資格審查表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其他(請說明): □ 公開採購案件,請加附:□投標須知 □ 評選或評比案件,請加附:□評分表草案 □ □密封評選委員或擇符合需要成員建議名單 □ 訂有底價之案件,請於開標前三日將底價表密送達總務室簽辦(細則五二 □ ~五四條) (以上附件由請購單位洽總務室研擬) □ | |||||||||||
擬 辦 |
【□第一次 □第二次或以後】招標公告或【□第一次 □第二次或以後】議比價(以上四項擇一勾選)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一百萬元),若未達三家,擬當場改採議比價(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
評選或評比案件,請選填以下項目:(可複選) □ 【□有前例 □條件簡單】,擬由本會自行訂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 □ 定方式(評選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本項得複選) □ 【□招標 □開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或擇符合需要小組(本項單選) □ 請 鈞長密定□評選委員(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或□擇符合需要成員名單 □ □召開評選會議商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組織準則第三 □ 條第一項) □ □本案有外聘評選委員,擬給予兼職酬勞---每人次出席費或審查費二千 □ 元,交通費核實報支(組織準則第八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一、) □其他(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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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單位 |
秘書室 |
會辦單位 ( ) (註19) |
會計室 |
政風室 |
核 決(註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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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銷請使用本簽辦單正本。
2. 本簽辦單各欄位空間可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填表說明:
一、 簽辦日期須配合採購所需作業時間提前提出。
二、 一般採購所需標準作業時間(以日曆天計,且不含請購簽辦流程及第二次招標所需時間),如下:
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十四日、須等候刊登採購公報之排版日二個工作日、上網作業一日,故最快十七日可辦理第一次開標決標。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七日,條件較複雜案件則建議公告十四日以上,以給予投標廠商較為充裕之備標時間,上網作業一日,故最快八日可辦理第一次開標。條件較複雜案件最快十五日可辦理第一次開標決標。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不含企劃書)」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五日,上網作業一日,故最快六日辦理第一次開標決標。
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十四日、須等候刊登採購公報之排版日二個工作日、上網作業一日、召集招標前評選會議時間三日、開標後企劃書送評選委員審閱期四日、評選決標後至議價決標三日,故最快二十七日可決標。
採「選擇性招標---後續邀標」方式辦理者:抽籤程序一日、通知廠商來會比價一日,故最快二日可開標決標。
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底價訂定三日,故最快三日可議比價決標
查核金額及巨額以上案件等標期須各至少延長七日及十四日。
緊急性案件隨到隨辦,且緊急性案件之認定限請購單位親自持會者。
以上規定請詳「招標期限標準」相關規定。
三、 預計履約期限:
依據「勞務採購一百問」第八十九問,政府採購法對於契約期限並未限制,惟仍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延續性案件,建議訂定一年以上較長期之契約,以利賡續執行。
維修服務案件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另請建議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四條規定,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等。
四、採購金額:
各採購案件所需等標期之認定,由採購金額之級距決定;採購金額計算方式請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五、採購金額級距:
逾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指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指一百萬元以上;工程類及財物類未達五千萬元、
勞務類未達一千萬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指工程類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財物類五千萬
元以上、未達一億元;勞務類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
巨額以上:指工程類二億元以上;財物類一億元以上;勞務類二千萬元以上。
六、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及後續邀標:
本會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逾小額採購一般性印刷服務類案件(指不含設計、編輯及美編者)辦理選擇性招標公告,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俟各項請印案件逐案簽核後,始逐案訂定底價及抽籤出五家廠商名單,供進行後續邀標及比價程序。
七、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適用法條及款次如下: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四、五、九、十或十二至十六款。
八、限制性招標(非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適用法條及款次如下: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或十至十六款。
九、限制性招標適法性說明:
若採用「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請說明法條適用性。
若採「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請說明無法公開採購理由、法條適用性、廠商名稱及指定理由。
十、固定金額: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前段】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自由回饋」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二、(一)、4】
對於事先有固定採購單價或費率之案件。如:文康旅遊活動等採固定金額補助者,當適合選擇本決標方式。
十一、(準用)最有利標:
凡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價格非決標唯一考量,且須經過評選或評比過程方能決定決標對象者,即適用本決標方式。
十二、不訂底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及異質性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須搭配公開招標)者,得不訂定底價。
十三、複數決標:
包含多種標的之採購,得以標的別分項決標,以增進各單項標的之競標精神
數量龐大之採購,得分割為數量較小之決標單位複數決標,以提昇競標精神
及降低履約風險,並能加速廠商履約交付能力。
交付地點分散區域廣大或散布全國者,得分區複數決標,以提昇具區域性採
購案件之採購效益。
採分批訂貨及分批付款之採購,或涉及一個以上機關之集中採購,或訂約期
間較長之採購,即適於開標時訂定「競價」及「跟進」機制,而採單價決
標及複數決標;採(準用)最有利標者,亦能評選出二家以上優勝廠商予
以複數決標,以提供更多供貨來源,降低履約風險。
十四、單價決標:
分批訂貨及分批交付之採購案件,為利於計價,得以單價決標。
無法精確預估履約期間訂貨量之採購案件,得以單價決標。如:影印紙以包或箱為計價單位。
印刷服務案件,印刷頁數無法事先精確預估者。如:公報類,得以單頁為計價單位。
項目及數量均無法預估之採購案件,得以費率為計價單位。如:訂閱英文期刊以牌價之百分比作為為手續費或訂閱服務費之計價單位。
單價決標方式,對於採購案件之後續擴充或後續採購,能便於計價。
十五、共同供應契約:
共通性財物或勞務,以本會為訂約機關,適用機關為所屬各機關者,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其辦理方式請參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十六、增購(或續約):
專案性採購案件,無延續性者,無增購續約權利。
專案性採購案件,於履約期間或訂約後一段時間內,有擴充或增購之可能性 者,應適當訂定增減購權利,得以總價之百分比為增購上限或以採購金額級距為增購上限。如:總價款之○○﹪等,或不逾查核金額等字眼。
延續性採購案件,得訂定於訂約一定期間內,本會具有與決標規格及決標金額相同之條件續約之權利,以賡續執行。
維修服務案件;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請於軟體開發或財物購置或工程發包起始即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四條規定,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等。免逐年重複議價。
工程發包或財物購置,其工料或耗材零件之更換維護,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發包起始即約定各項材料費上限,需等同於原發包價格,以避免逐年重複議價。
需數年方能執行完畢之大型採購案件,應於請購時一併敘明增購或擴充範圍,避免分年個案重複請購,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同一案件採購一次之原則。
延續性案件,為免逐年辦理公開採購,花費巨大採購人力物力,得適當訂定續約條款。如:履約情形良好經甲方認可者,甲方得以相同規格及相同價格辦理續約或另行議價辦理續約等。但應預先妥訂續約期間及次數,如:得二年一續,最多續約一次等。
十七、附件:
略
十八、請購案件核決及訂定底價層級:
巨額以上(工程類二億元以上、財物類一億元以上、勞務類二千萬元以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一百萬元以上;工程類未達二億元、財物類未達一億元、勞務類未達二千萬元):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逾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十九、「會辦單位」,如資訊類案件為資訊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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