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0日 星期日

將「監工作業」乙詞修正為「監造作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二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09600182520-1.pdf

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名稱及第1款內容(如附件),將「監工作業」乙詞修正為「監造作業」,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立法委員陳銀河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貼自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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