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題僅供參考
第四章 支出分攤表、零用金設置及支用、年度結轉處理程序
(一)作業流程: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
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
由使用單位依據原始憑證,並依分攤計畫多寡分別填具數張支出分攤表,送請相關單位核章,並將原始憑證附於分攤金額最大之分攤表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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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為主辦機關:由使用單位依分攤機關多寡填具數張支出分攤表並行文各分攤機關,本機關核銷部份應檢附原始憑證加具支出分攤表及原案據(原簽、函),送請相關單位核章。 本機關為分攤機關:由使用單位依據主辦機關公文、收據及支出分攤表,送請相關單位核章。 |
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後核章。 |
經機關長官核章完成後之支出憑證,可以支出憑證代替支出傳票或另外編製支出傳票方式送出納開支票付款。 |
後續處理請參照第二章第五節第一單元中有關「記帳憑證執行支付流程」之作業流程辦理。 |
(二)注意事項: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審核應注意表格填寫是否完整相關人員是否核章是否有分攤之必要性分攤比例之依據是否合理計算是否正確,總額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
(一)依「零用金設置管理辦理」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作業流程:
年度開始由出納或事務單位依據縣(市)政府核定零用金額度簽陳機關首長核可,由主(會)計單位開立支出傳票自向縣(市)政府請領之經費撥付定額零用金由出納或事務單位保管支用,出納或事務單位並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登記收支。分錄─借:零用金 貸:經費結存 |
每筆原始憑證金額在五、○○○元(標準若有變更應隨同調整。縣(市)政府另行訂定標準者從其規定。)以下由零用金支付,記入零用金備查簿。。出納或事務單位於累積相當零用金核銷單據後,連同零用金清單送請會計單位開立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補足零用金差額。分錄─借:經費支出(XX計畫)貸:經費結存(可支庫款、鄉庫結存) |
年度終了,出納或事務單位應將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簽請存回機關帳戶 |
年度終了零用金補足後繳庫 年度終了零用金未補足即繳庫
零用金補足同本流程第二步驟。 主(會)計單位應依銀行送款回單開立收入傳票將零用金總額繳回機關帳戶。 借:經費結存(可支庫款、鄉庫結存) 貸:零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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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或事務單位將已支出未補足之零用金造具零用金清單送請主(會)計單位開立轉帳傳票。 借:經費支出(XX計畫) 貸:零用金 主(會)計單位應依銀行送款回單開立收入傳票將零用金餘額繳回機關帳戶。 借:經費結存(可支庫款、鄉庫結存) 貸:零用金 |
(三)注意事項:
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
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五千元(標準若有變更應隨同調整)。
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如先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其請領及核銷方式請參照第二章第九節預付費用作業流程辦理)在適當科目簽具支出傳票,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各機關學校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依縣政府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情事,由保管零用金人員負賠償之責。
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縣(市)政府或主(會)計人員得不定期派員查核之。
(一)年度結束後,未辦完竣或未清償之經費,應結計結存數轉列下年度繼續執行。
(二)作業流程:
年度開始: 主(會)計單位於年度開始填製分錄轉帳傳票,將上年度結存結轉至新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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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結束: 主(會)計單位於年度終了填製分錄轉帳傳票將帳上尚未結清之科目結轉下午度。 |
主(會)計單位於分錄轉帳傳票核章後送機關長官核章。 |
分錄轉帳傳票經機關長官核章後送回主(會)計單位據以登帳。 |
(三)注意事項:為配合系統處理,應先將年度報告送請縣(市)政府主計室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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