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委託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逐案認定採購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O五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 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宋(先生或小姐)

主旨:委託廠商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方式請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八﹚體字第八八O七七四五一號函。
二、 貴部委託辦理大專院校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逐案認定採購金額。如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經 貴部認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毋需本會同意。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有關 貴公所查復「公開徵求辦理鄰長報紙一年份報價單」辦理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 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六八六八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 貴公所查復「公開徵求辦理鄰長報紙一年份報價單」辦理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所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九○芳鄉秘字第七六四三號函。

二、 旨揭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

三、 另本會前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九一○號函說明二,請查復辦理情形。

正本: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來函所詢「政府採購法」所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否包含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在內乙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一七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傅(先生或小姐)

主旨:來函所詢「政府採購法」所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否包含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在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所秘字第六一二八號函。

二、 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稱各種採購金額之認定原則,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至於採購金額是否包含工程管理費、空污費,應視其是否包含於契約金額中而定,只要契約金額包含該等費用,即應計入採購金額,反之則不應計入。

正本:台南縣將軍鄉公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各單項協會向體委會申請補助款之採購計畫,建議列明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各分項計畫之採購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分別辦理者,以各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認定是否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故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總額」,依前揭規定係指採分批辦理者,應依全部批數之總預算金額,作為認定其屬「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之依據。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並未限定逾新台幣十萬以上之採購即須公開於資訊網路。
三、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九三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葉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八八台水工字第一二九六五號函。

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網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 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一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13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0953435770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五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9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578249000號函暨本局95年5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續辦。

二、為健全本市各級學校員生社之組織與經營,本局業以9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578249000號函,檢送新修訂之「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予各校據以遵辦;另以95年5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檢送新訂之「臺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一份,規定員生社除接受學校委託代辦外,不得自主辦理學用品等採購及販售,且員生社須依據委託書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方得辦理招標事宜。

三、近來本局接獲學校反映,該校員生社無法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帳號,要求本局撤銷本注意事項之第3點規定。對此,本局重申員生社接受學校委託應確實依據「臺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相關辦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二)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準以前述規定,學校若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仍應依本法招標、決標之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採購標的即為「代辦採購程序」。

(三)關於勞務採購之招標方式,由學校本權責核處。

(四)受委託法人或團體應以學校委託文件,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進行刊登公告及公報,並辦理相關評選、支付專家學者出席費事宜。

(五)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依委託契約規定,由學校支付酬金予該法人或團體為原則。酬金支付之方式,學校應於招標文件明定,以作為決標後履約之依據。

(六)倘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採購業務,須指導員生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國內政府招標資訊,線上填寫「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法人或團體使用代號與密碼申請書」,線上申請作業將於行政院工程會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寄方式通知,申請單位一般應可於申請後7日內收到帳號及密碼。

(七)線上申請後列印申請書並檢附委託文號公文影本,加蓋員生社章戳一併傳真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傳真電話:02-7897584、02-87897604、02-87897614。

(八)本項申請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請學校指導員生社於申請時正確勾選,以避免公共工程委員會誤解,而無法順利取得帳號或以錯誤方式取得帳號。

四、倘學校員生社不接受學校委託或因故無法取得採購帳號時,學校應負起各項學校規定格式或配合教學所需具一致性需求之學用品及餐盒採購招標工作,不得藉員生社之前述情形而推諉卸責。

五、若對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電話:02-87897650(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

正本:臺北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局長 吳清基

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47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七七九二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0970000662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老婆,你在天堂,怎還這麼嘮叨

 
連兒子看了都流淚
《YouTube單身行不行》? 老婆,你在天堂,怎還這麼嘮叨
www.youtube.com
真人真事,感人改編 手機的簡訊鈴聲響起...... 響起蘇芮唱的牽手 這是老婆生前最喜歡的一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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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總會忽略以為不會變化的周遭,珍惜再多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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