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8日 星期日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由機關自行投保可獲得對機關較有利之承保範圍、保險費、保險條件、理賠服務等情形者,得將該工程之保險另案辦理採購。

前項工程保險採購,其屬一定期間、性質相近或同一專案計畫內之二以上工程者,得合併辦理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

二、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並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三、工程保險採購屬勞務採購;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兩者均免。

四、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依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載明於招標文件:

()  工程內容:如工程概要、預估工期、預估工程金額、工程圖說、工程招標文件草案、工程契約文件草案等。

()  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  保險標的:如工程採購之工程本體、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及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等。

()  被保險人:以機關、工程承攬廠商、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同被保險人。

()  保險金額:得包括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等。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每一個人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

()  自負額:得為一定金額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之一定比例附列最高自負額及最低自負額。

()  保險期間:得為自工程開工或開始履約之日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之一定期間。

()  受益人:機關。

()  其他附加保險:得包括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財物險、規劃設計專業責任險等。

(十一)      保險單及批單之開立時機:得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依決標條件出具保險單,並俟各工程採購決標後,依機關通知之工程決標金額及開工或開始履約日期,出具各該工程之正式起保批單。

(十二)      機關於投保之工程決標後提供保險公司之資料:如工程契約、與保險內容有關之工程契約變更文件或保險公司核保所需之其他資料。

(十三)      得標之保險公司逾期未開立保險單或正式起保批單之罰則。

(十四)      保險費之給付方式:如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按工程決標情形給付等。

(十五)      保險費之結算方式:得規定以工程結算金額作為實際保險金額,依決標費率結算保險費,並得包括工程提前完工縮短保險期間之折減方式。

(十六)      工程發生工期展延之處理:得規定保險公司應就未完工部分所需展延日期展延保險期間,及其保險費之計算。

(十七)      工程發生增減契約價金之處理:得規定依決標費率增減保險費。

(十八)      驗收方式:得規定以保險單及批單之簽發情形、申請理賠事項之賠付情形等為驗收查驗項目。

(十九)      保險契約於保險期間內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二十)      爭議處理:如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經兩造協議提付仲裁等。

(二十一) 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七款自負額,應考量工程性質、被保險人自行承受損失能力及保險市場行情合理訂定之。

機關將二以上工程保險合併辦理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分別載明各工程概要內容及保險事項。但其內容相同者,不在此限。

五、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其保險內容特殊,須經保險公司報財政部核准出單者,等標期應考量核准出單所需正常作業時間。

六、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採最有利標,或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

七、機關依前點方式辦理者,得就保險條件、保險費等事項擇列為評選(審)項目,由投標保險公司提出方案供評選(審)。

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自行採購工程保險者,應於工程採購之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  由機關自行辦理工程保險之事項。

()  工程承攬廠商應投保之事項。

()  遇有損失發生時,工程承攬廠商配合申請理賠之應辦事項,包括會同辦理會勘以鑑定損失範圍、提供保險公司要求之理賠資料及文書證件等。

()  因可歸責於工程承攬廠商之事由,致增加機關工程保險費者,應由工程承攬廠商負擔。

()  工程承攬廠商履行契約所應自行負擔之風險,應不受工程保險已由機關投保之影響。

()  因可歸責於工程承攬廠商之事由,致發生機關須負擔工程保險之自負額、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為恢復原保險金額所需加繳之保險費,概由工程承攬廠商負擔。

()  機關就保險公司給付之賠償金,得於獲得賠償後,依修復進度核計費用轉發予工程承攬廠商。其轉發之金額以保險公司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並得扣除屬機關供給材料或提供施工機具、設備部分等之理賠金額。

()  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者,工程承攬廠商應就自行辦理設計部分投保專業責任險。

九、機關對於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單及批單,應查證其真偽。

十、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保險之採購,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以上來自http://www.pcc.gov.tw/PCCWeb2/upload/files/68/2_b_5_4_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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