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8日 星期日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三 月二 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三五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貴院函詢以公開比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嘉醫總字第八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規範之招標作業方式中並無「公開比價」乙種,合先敘明。

三、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因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惟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問: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廠商報價高於底價時,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

答: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屬詢報價性質,得免開標程序,如本函說明二。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問:前揭開標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記載減價過程?

答:決標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問:前揭採購標的之規格於市場無既定型號或統一規格者,其報價基準及底價訂定標準為何,甚難確定。

答: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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