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六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一一五五九三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6年3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1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各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自然人(例如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基於其性質與一般交易行為有別,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其格格不入之處,爰為旨揭解釋。 二、但上開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字第09600115591號 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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