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產險招標被稽核缺失

通案不符情形

一、                依據該資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公告規定廠商需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二、               工程會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90046660號及工程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89006952號函規定,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查本案招標公告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檢舉受理單位含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及OO採購稽核小組之連絡方式及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三、本署業於92年11月12日以衛署秘字第0921500672號函通知貴院,依「OOOO採購稽核小組書面稽核常見缺失態樣」改正招標文件,請確實依照辦理。

個案不符情形

一、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未詳實填寫,一語帶過,僅明列「如採購契約書第五條」,有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六、(四)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之情形。

二、有關資格文件之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本案廠商投標資格明列:「上述文件等影本加蓋公司大小印章,影印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易造成審標困擾,建議修正。

三、工程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7258號函說明二之(一)規定,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另依據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因此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雖未到場且無代表人出席,其資格規格經審查合格,仍得參予價,惟無法參加比減價;若其報價最低且於底價之內,招標機關應決標予廠商。本案公告之「其他」欄位明列「開標時廠商或授權人未到場者,取消其價權利。」,違反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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