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採購常見錯誤

一、本案「需求書及評審項目說明」陸之3所列「評比項目總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70分(含)以上者,由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經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合格分數」係指「總評分之合格分數」,並非訂定個別委員對個別廠商之評分之合格分數,因此本案之評審序位彙總表無需列出「個別委員對個別廠商之評分是否及格」之欄位。

本案已決標、履約,故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二、本案「需求書及評審項目說明」陸之4規定:「評比後對序位第ㄧ廠商有二家以上時,機關依序與廠商議價或比價」等文字,應修正為「評比後序位第ㄧ廠商如有二家以上時,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本案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因此未失公平合理原則及未失政府採購法之精神,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三、本案之評審項目表中,有關「經費及履約能力」配分20分乙節,經查價格評分僅占10分,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價格納入評分,其所占總滿分之比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不符,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四、本案評審會議紀錄載有廠商之承諾事項,惟查評審委員不得要求廠商增加或承諾相關事項,故建議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除在會議紀錄載明承諾事項係為評審委員之建議外,該承諾事項於議價時再行納入議約之內容。

本案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因此未失公平合理原則,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五、本案議價紀錄,有關廠商標價記載為560,080元,惟查廠商標單之原報價欄為$56萬元,二者不ㄧ致,請查明更正。

 

經查應為56萬元整,應為廠商筆誤,已察明更正。

六、本案投標須知第21點、(二)應將「評比委員」改為「評審委員」,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表單標準化。

七、投標須知第46點及47點所列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103條之規定,係為修法前之條文規定,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建立表單標準化及定期訓練加強採購法之知識。

八、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之申訴程序,故其投標須知第51條之5應改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所提起之申訴。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建立表單標準化及定期訓練加強採購法之知識。

九、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月22日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及89年3月16日(八九)工程稽字第89006952號函釋之規定,各機關之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等文件,應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列入受理檢舉機關;惟查本案公告資料並未將法務部調查局列入受理檢舉機關,且本小組之傳真電話號碼誤植,請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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