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8日 星期日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由機關自行投保可獲得對機關較有利之承保範圍、保險費、保險條件、理賠服務等情形者,得將該工程之保險另案辦理採購。

前項工程保險採購,其屬一定期間、性質相近或同一專案計畫內之二以上工程者,得合併辦理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

二、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並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三、工程保險採購屬勞務採購;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兩者均免。

四、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依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載明於招標文件:

()  工程內容:如工程概要、預估工期、預估工程金額、工程圖說、工程招標文件草案、工程契約文件草案等。

()  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  保險標的:如工程採購之工程本體、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及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等。

()  被保險人:以機關、工程承攬廠商、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同被保險人。

()  保險金額:得包括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等。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每一個人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

()  自負額:得為一定金額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之一定比例附列最高自負額及最低自負額。

()  保險期間:得為自工程開工或開始履約之日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之一定期間。

()  受益人:機關。

()  其他附加保險:得包括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財物險、規劃設計專業責任險等。

(十一)      保險單及批單之開立時機:得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依決標條件出具保險單,並俟各工程採購決標後,依機關通知之工程決標金額及開工或開始履約日期,出具各該工程之正式起保批單。

(十二)      機關於投保之工程決標後提供保險公司之資料:如工程契約、與保險內容有關之工程契約變更文件或保險公司核保所需之其他資料。

(十三)      得標之保險公司逾期未開立保險單或正式起保批單之罰則。

(十四)      保險費之給付方式:如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按工程決標情形給付等。

(十五)      保險費之結算方式:得規定以工程結算金額作為實際保險金額,依決標費率結算保險費,並得包括工程提前完工縮短保險期間之折減方式。

(十六)      工程發生工期展延之處理:得規定保險公司應就未完工部分所需展延日期展延保險期間,及其保險費之計算。

(十七)      工程發生增減契約價金之處理:得規定依決標費率增減保險費。

(十八)      驗收方式:得規定以保險單及批單之簽發情形、申請理賠事項之賠付情形等為驗收查驗項目。

(十九)      保險契約於保險期間內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二十)      爭議處理:如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經兩造協議提付仲裁等。

(二十一) 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七款自負額,應考量工程性質、被保險人自行承受損失能力及保險市場行情合理訂定之。

機關將二以上工程保險合併辦理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分別載明各工程概要內容及保險事項。但其內容相同者,不在此限。

五、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其保險內容特殊,須經保險公司報財政部核准出單者,等標期應考量核准出單所需正常作業時間。

六、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採最有利標,或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

七、機關依前點方式辦理者,得就保險條件、保險費等事項擇列為評選(審)項目,由投標保險公司提出方案供評選(審)。

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自行採購工程保險者,應於工程採購之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  由機關自行辦理工程保險之事項。

()  工程承攬廠商應投保之事項。

()  遇有損失發生時,工程承攬廠商配合申請理賠之應辦事項,包括會同辦理會勘以鑑定損失範圍、提供保險公司要求之理賠資料及文書證件等。

()  因可歸責於工程承攬廠商之事由,致增加機關工程保險費者,應由工程承攬廠商負擔。

()  工程承攬廠商履行契約所應自行負擔之風險,應不受工程保險已由機關投保之影響。

()  因可歸責於工程承攬廠商之事由,致發生機關須負擔工程保險之自負額、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為恢復原保險金額所需加繳之保險費,概由工程承攬廠商負擔。

()  機關就保險公司給付之賠償金,得於獲得賠償後,依修復進度核計費用轉發予工程承攬廠商。其轉發之金額以保險公司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並得扣除屬機關供給材料或提供施工機具、設備部分等之理賠金額。

()  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者,工程承攬廠商應就自行辦理設計部分投保專業責任險。

九、機關對於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單及批單,應查證其真偽。

十、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保險之採購,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以上來自http://www.pcc.gov.tw/PCCWeb2/upload/files/68/2_b_5_4_17.doc

僅供參考

工程保險係涵蓋下列六項險種

險種簡述:

    .工程保險係涵蓋下列六項險種:

     (1)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2)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3)電子設備保險
     (4)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5)機械保險
     (6)鍋爐保險
     (7)各項工程保證保險

    .現謹就前二險種扼要說明如下:

(1)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簡述
 營造綜合保險為承保各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在營建過程中,其工程本身或營建機具、設備、材料等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之一種綜合保險。
承保對象
 工程定作人(業主)、營建廠商或提供融資之貸款人均得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並可視需要同為共同被保險人。
承保範圍
 本保險採概括式之綜合保險,凡保險標的物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突發之意外事故,致有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保險單載明為不保者外,均由保險公司理賠。
保費計算
a. 工程險費率按工程種類、性質、保險期間、施工處所、保險金額、施工方法、工程位置、施工進度、安全措施及自負額等因素逐案釐訂。
b. 營建機具設備則按其種類、廠牌、型式、年份、使用性質及工程種類、工法等因素個別釐訂。
c.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則按工地環境、工程種類、施工方法、安全措施、保險金額及工期長短等釐訂。
投保手續
a. 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提供相關工程文件、圖說。
b. 保險公司核保人員進行危險評估(必要時赴現場查勘)。
c. 保險公司釐訂保費條件。
d. 雙方達成協議後簽發保單。
要保人其他應注意事項:
 要保人應事先了解保單除外事項及理賠事項之有關規定,並對需要變更事項與保險公司洽商。

(2)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簡述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係承保各種機器、器具、設備及整廠機械設備在安裝及試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安裝標的物或施工機具之毀損或滅失以及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之一種綜合保險。
承保對象
 各種安裝工程之定作人、負責安裝工作之承包廠商、機械設備之製造廠商或供應商均得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並可視需要同為共同被保險人。 提供融資者亦得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於施工處所中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毀損或滅失,除保單特別列明之不保事項外,均由保險公司理賠。
保費計算
a. 安裝工程保險費率,依工程性質、生產流程、施工方式、施工地點、期間長短、保險金額大小及被保險人自負額之高低等因素個案決定。
b. 施工機具設備則按其種類、廠牌、型式、年份、使用性質及工法等因素決定。
c.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則按工地環境、工程種類、施工方法、保險金額及工期長短而定。
投保手續
a. 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提供相關工程文件、圖說。
b. 保險公司核保人員進行危險評估(必要時赴現場查勘)。
c. 保險公司釐訂保費條件。
d. 雙方達成協議後簽發保單。
要保人其他應注意事項:
 要保人應事先了解保單除外事項及理賠事項之有關規定,並對需要變更事項與保險公司洽商。

(3)電子設備保險

承保項目
電腦或電子資料處理設備。醫學、醫院醫療、實驗使用之各種電氣或放射設備。
通訊系統─電報機、電話交換機、導航系統、傳送系統、傳真接受設備。
各種電子設備─電子顯微鏡、電子望遠鏡、攝影錄影設備、印刷排版設備、辦公室自動化設備。
以上均以安裝完成試用合格正式操作者為限。
承保範圍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

承保電子設備因下列事故所致機器損壞所需之修理或重置費用,範圍相當廣泛:

火災、煙薰、爆炸、閃電、雷擊。
天然災變如颱風、洪水、地震等。
竊盜、惡意破壞。
設計、製造或安裝上之缺陷。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如斷裂、短路等操作疏忽或錯誤
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保險單上所載不保事項以外之其他事故。
額外費用險

承保前述事故發生後12個月內,為重新建立資料所需之材料及工資費用,但不包括程式之重新設計費用。


外在資料儲存綜合損失險
承保前述事故發生後,於約定之賠償期間內為繼續原有作業而租借替代電子設備所需之租金,材料運費及增加之員工人事費用。

保險金額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

以電子設備之重置價格為準,包括重新購置新品之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

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

為該儲存體之重置費及其資料之重新製作費用。

額外費用險

為使用替代與原設備相同或類似操作功能設備12個月,所需增加之費用,包括租金、員工人事費,交件及外在資料儲存體之運費。

保險費率
費率厘定因素與機械保險相同,並視消防設施、空調系統、存放處所附近環境及維護保養或租賃合約條件而定。
保險期間
以一年為原則,但可配合使用情況或租賃期間而調整。

(4)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投保對象
凡各種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工具之所有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得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承保項目
各種建築、土木、安裝、養護等工程所用之挖掘搬運,裝載、翻鬆、輾壓、起重、碎石、打樁、混凝土、瀝青、電氣、動力等之機械、設備、器具、工具等。
承保範圍
機具綜合損失險

為承保營建機具,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之綜合保險。
主要承保之危險事故有: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
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颱風、旋風、颶風、洪水。
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土崩、山崩、岩崩、雪崩、坍崩。
竊盜、第三人惡意行為。
操作指揮時之疏急忽、技術不熟練導致毀損或滅失。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因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之營建機具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機具綜合損失險

為機具之重置價格,包括重新購置新品之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依需要訂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保險費率
1. 營建機具之保險費按保險金額,製造廠牌、年份、規格、型式、置存或使用處所,工作性質,保險期間及自負額等因素個別釐訂。要保時應確實填寫要保書。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則按機具種類、使用地點、工作性質、安全措施、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自負額等因素個別釐訂。
保險期間
以一年為原則
理賠服務
申請理賠手續
1. 萬一發生損失時,請儘速通知本公司,以便派員處理。
2. 並請惠賜合作提供理賠必須之資料,俾便儘速辦理賠償。
3. 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係選擇以現金賠付、修復或置換等方式賠償。

(5)機械保險

承保項目
各種原動機械設備、生產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及其附屬機械設備等,如:發電機、電壓器、蒸氣發生設備空氣壓縮機、發動機、引擎、冷凍空調設備、紡織機械、化工機械、各型工作母機、施工機械昇降機及起重設備,並以已安裝完成經試車合格者為限。安裝階段應投保安裝工程綜合險。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突發而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所致損失:

因操作或保養設備時的疏忽或技術不良。
員工或第三人惡意破壞。
設計、製造、材質、或安裝上的瑕疵所致之意外事故的損壞。
電力系統的超電壓或過載。
離心力造成的事故
設備的破裂,如爆炸或由外部壓力造成內陷的壓潰。
保險單未載明不保之事故。
保險金額
除另有約定者外,以保險標的之重置價格為準,亦即重新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之新品價格:包括運費、關稅、安裝費用等。
保險費率
依機械之保險金額大小、廠牌、規格、型式、種類,及其維護保養及使用情形等釐定之。
保險期間
本保險以一年期為原則,不足一年者按短期費率計算。
理賠服務
申請理賠手續

1. 萬一發生損失時,請儘速通知本公司,以便派員處理。
2. 並請惠賜合作提供理賠必須之資料,俾便儘速辦理賠償。
3. 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係選擇以現金賠付、修復或置換等方式賠償。

(6)鍋爐保險

投保對象
 
承保項目
鍋爐及壓力容器本身,亦可選擇投保機械保險則其承保範圍更為廣泛。
鄰近財物損失。
第三人意外責任。
承保範圍
  鍋爐損失險

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操作中突然「爆炸」或「壓潰」變形所致損失。

鄰近財物損失險

鍋爐之鄰近房舍財物或機器設備因前項事故所連帶波及之損失,得約定賠償限額予以加保。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鍋爐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受損所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鍋爐損失險

以投保標的物之重置價格為準,包括運費、關稅及安裝費用。

鄰近財物損失險

就事故可能波及之鄰近財物價格估計一最高可能賠償損失限額為保額。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依需要訂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保險費率
依鍋爐年份、廠牌、型式、用途、保養使用情形、鄰近財物、四周環境,並考慮自負額及保險金額核訂費率。
保險期間
以一年為原則,不足一年者,按短期費率計算。
特約事項
1. 鍋爐要有政府檢查單位或授權代檢單位發給之有效檢查合格證。對逾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之鍋爐,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2.

鍋爐之操作負荷不得超過政府檢驗機構所訂之最高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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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8813674a.htm

主旨:貴會函詢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農秘字第八八一四三五七六號函。

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

三、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其他疑義,答復如附件。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


 

 

問:前揭採購,公告網路並無可供登載相關資料欄位,是否須由招標單位訂定規格書及比價須知?是否須辦理領標?及公開開標、決標作業?

答: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是否訂定招標文件供廠商領標,由招標機關視採購個案需要,自行衡酌。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所建置之「公開取得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網頁,其附註欄可供繕打一千個中文字,機關於網路公告倘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即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如上述輸入容量不敷需要,建議於傳輸資料時,另以http://(機關網址)之方式,連接至機關儲存該採購案招標資料之電腦檔,供廠商下載使用。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三 月二 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三五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貴院函詢以公開比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嘉醫總字第八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規範之招標作業方式中並無「公開比價」乙種,合先敘明。

三、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因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惟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問: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廠商報價高於底價時,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

答: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屬詢報價性質,得免開標程序,如本函說明二。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問:前揭開標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記載減價過程?

答:決標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問:前揭採購標的之規格於市場無既定型號或統一規格者,其報價基準及底價訂定標準為何,甚難確定。

答: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八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九條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瑞鄉建創字第五七五九號函。

正本: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 兆 陽

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92/04/09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公布,上揭規定條次調整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避免採行: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五○○○八五五六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95年2月2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745號函暨95年2月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528號函。

二、機關依旨揭規定辦理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雖公告或招標文件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應考量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避免採行,其於無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之範圍內得依第6條第2項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吳 澤 成

 


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4日環行字第0950052041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四、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