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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18日修訂 一、依據:98年7月21日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7次會議決議。 二、實施期間: 98年8月15日至99年3月31日 【其中,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疾管局)之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實施期間為98年8月1日至99年3月31日】。 三、實施機構: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不含特約交付機構) 四、實施對象:具健保身分符合類流感病例定義求診病患(ICD-9編碼限定範圍:047X、323X、331.81、420X、422X、460、462、463、464X、465X、466X、480X、481X、482X、483X、484X、485、486、487X、493X、496、518X、780.6、786.2),經醫師判定需進一步檢驗,以視檢驗結果進行投藥者。(同一醫院同一病患同日就診僅能申報一次快速篩檢) 五、申報及核付: (一)請醫療院所每月併健保醫療費用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採代收代付之原則辦理,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進行程序審查後核付費用。 (二)保險對象合於疾管局規定病例定義,當次就醫經醫師診療有執行「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檢驗者,該項檢驗費用請獨立一筆申報(請於當次健保IC卡就醫資料登錄及上傳),門診申報表格填寫規定如下:
(三)保險對象因疾病需要,於住院中併行上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檢查者,該筆檢驗費用請另以「門診」案件申報。 (四)其他欄位按現行申報作業規定辦理。 六、代辦醫療費用之撥付:於實施日期截止後,由健保局比照代辦疾管局其他案件之醫療費用提供相關資料,並依代付之醫療費用向疾管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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