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桃議總字第四二八四號函。 二、 提供伙食之服務得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正本:桃園縣議會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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