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 星期二

贈與稅申報案件除申報書外應檢具文件明細

贈與稅申報案件除申報書外應檢具文件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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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受理案件適用)

贈與標的 應檢具之一般文件
現金
  •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契約書
  • 贈與資金非借款取得說明書
  • 交付資金文件(匯款、劃撥單)
  • 受贈人收受該受贈資金文件
股票
  •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契約書
  • 未上市(櫃)股權贈與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轉讓上市(櫃)公司股票,檢附贈與日收盤價資料。
土地
  •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影本(公契)
  •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
  • 土地登記謄本
房屋
  •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影本(公契)
  • 契稅繳款書影本
其他
  •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契約書
  • 贈與財產價值證明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應另檢具之一般文件)

主張買賣應檢具之一般文件
  1. 買賣契約書(私契)
  2. 買賣價金支付流程簡易說明書
  3. 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資金來源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
  4. 承擔貸款、借款給付之債務證明
  5. 切結書(切結於過戶登記後辦妥抵押權債務人變更)
  6. 每月應攤還本息資料
  7. 承、負擔債務償債能力之證明

(申報主張扣除額項目應另檢具之文件)

申報主張扣除額項目 應另檢具之文件
土地增值稅、契稅
  • 繳納之資金確由受贈人支付之證明(如存摺資料顯示繳納之資金為受贈人所有)
其他贈與負擔
其他贈與負擔之證明,如承擔贈與人之銀行貸款,則檢具貸款餘額證明及切結書(切結於過戶登記後辦妥抵押權債務人變更)
  • 承、負擔債務償債能力之證明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縣、市政府公務單位核發,註記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日期)
  • 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之文件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免稅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核發:
  • 新市鎮特定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清冊
  • 區段徵收土地歸戶卡
  • 發還抵價地及被徵收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 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之文件
  • 土地係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之證明

(申報不計入贈與財產總額應另檢具之文件)

申報不計入贈與財產 應另檢具之文件
受贈人為政府、公立機關、公有(營)事業
  • 受贈單位同意書
受贈人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等財團法人
  • 受贈人同意書及下列證明書:
  • 登記核准文件
  • 章程
  • 董監事名冊(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 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證明(主管機關核發)
  • 免納所得稅證明(稽徵機關核定)
農地
  • 農地贈與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 農地農用證明
  • 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關係符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文件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子女婚嫁之贈與
  • 結婚登記證明
  • 或切結書(註明於辦竣結婚登記後補具結婚登記證明)

小圖示備註:
  1. 上列文件影本需加註與正本無誤並蓋章。
  2. 應檢附文件隨相關法令之修改變更之。
  3. 上列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係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者,應在申報書受託人處填妥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私章,或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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