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88.09.26修正

項次

情形

家數規定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達三家時如欲開標,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招標機關決定。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三次以後開標。

無。不論金額大小均得開標。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公開招標,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

如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有低於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可評定最有利標者,應即決標。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

第二階段以後之投標及開標,無廠商家數限制。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

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辦理。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有。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採購。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僅一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十一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十二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

  1. 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一次公開徵求結果僅取得一家或二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欲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2. 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

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

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

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

 

監辦採購案件作業-開標、比 (議)價、決標、驗收注 意 事 項

一、監辦人員之指派: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
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
權條件,由本校自行辦理。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會計單位會同
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由採購單位
通知校長或其授權人指定之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
有特殊情形者,得不派員監辦。
(四)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採購單位可不通知會計及
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二、監辦方式:
(一)各單位監辦採購之方式分為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校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為之。
(二)各單位監辦採購事項係指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審查,不包括涉及廠
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
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
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三)辦理採購之主持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審)委員會成
員、監(督)工、或參與底價訂定人員,因涉及採購之實質
或技術事項審查,各單位會計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
三、開標前應確認招標內容已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
訊網路,等標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承辦採購單位是否已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投標廠商是否達法定家數(施行細則第55 條)。
相關法令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辦理方式
一、監標作業程序
(一)開標作業是否已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
開辦理。
(二)承辦採購單位已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外封套仍屬密封。
(三)承辦採購單位已依招標文件及採購法相關規定審查廠商
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章。
(四)主持人是否宣布廠商標價,其標單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
(數字)如有不符者,是否以文字為準。
(五)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採34、採細53、內審
準則26)
1.從開標後至決標前,底價應予保密。
2.開封後應注意底價是否經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六)決標已依下列決標原則辦理:(採52)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
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
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4.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以合
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七)以最低價決標,其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案件,應依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1 號函之執行程序辦理。
(八)減價程序(採53-54、採細72-75)
1.訂有底價者,已依下列原則辦理:
a.最低標價在底價以內者,是否即予決標。
b.最低標超過底價者,已由廠商書明減價後之標價,依
下列原則辦理:
(a)已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 次(依法僅能辦理1 次減價)。
(b)若其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已由所有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
3 次)。
(c)投標廠商如有2 家以上,經比減價格後,僅餘1 家
繼續減價時,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至底價或照底價之
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而決標者。
(d)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 家或採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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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者,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
再減若干數額,而予接受者。如須限制減價次數
者,已於議價前先告知廠商。
c.經減價後,最低標價不超過底價8%且不逾預算數額
而需超底價決標者,業已敘明緊急情事,經原底價核
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決標。
d.其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超過底價4%且不超過
底價8%而需超底價決標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
53)。
e.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
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是否已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
最低標價(採細70)。
2.採最低標決標者,2 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
標對象時,已依下列原則辦理(採細62):
a.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 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b.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 次限制者,已
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 次,以低價者決標。
c.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九)最有利標已依下列原則辦理:
1.依政府採購法第56 條辦理之綜合評選,未超過3 次。
2.評選結果應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
標,並應作成決標紀錄。
(十)承辦採購單位已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二、監驗作業程序
(一)承辦採購單位人員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
及材料之檢驗人」之規定。
(二)辦理驗收人員已依下列規定分工(採細91):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
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
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但採
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3.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
得免之)
4.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三)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
程序,承辦驗收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
(四)採書面驗收之工程、財物採購事項,限制項目如次(採細
90):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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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
困難者。
3.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4.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
證明文書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辦理驗收時有無製作驗收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
認 (採72、採細90-1)。
(六)驗收不符項目已依下列規定處置:
1.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承辦採購單
位已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採
72)。
2.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
用,並經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業經校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採72)。
3.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
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
確有困難者,而減價收受者(採72)。
a.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已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
(七)驗收紀錄是否由辦理驗收人員、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會
同簽認(採73、採細96)。

依工程會頒訂「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準用、適用、取最有利精神辦理方式之比較表:

一、            依工程會頒訂「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準用、適用、取最有利精神辦理方式之比較表: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備註

1.法令依據

採購法52–1-3

採購法56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法22-1-91011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設計競賽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

 

2.核准權限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

--

 

3.適用情形

採購案具異質性,且

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

依採購法規定

依採購法規定

 

4.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企劃書

 

5.評選委員會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須依規定成立

除房地產作業辦法外,同左規定

免成立,機關人員自行評審

 

6.等標期

14

(公告金額以上)

14

(公告金額以上)

5

等標期

下限表

7.底價訂定

不訂底價為原則

依採購法規定

依採購法規定

 

8.開標家數

公開招標:

13

無家數限制

13家,可改採限制性招標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9.議價及決標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選出優勝廠商後(依序)進行議價及決標

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進行議價或比價及決標

 

10.評選最有利標或同一優勝序位廠商2家以上

再行綜合評選或擇配分項目之得分最高者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

標價低者

優先議價

(專業8、技術11、資訊11、設計競賽10評選及計費辦法等規定)

--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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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6日 星期六

準提佛母的淨土在哪裡,持誦準提咒可否往生藥師佛琉璃淨土?


 

準提佛母的淨土在哪裡,持誦準提咒可否往生藥師佛琉璃淨土?

有佛友提出這樣的問題,茲以回覆如下:

準提經典與念誦法軌中有提到,準提佛母的淨土是色究竟頂天,
可從準提佛母的頂戴哪尊佛,來判別修持準提法可往生何處淨土,

善知識阿知上師開示說:法身準提佛母、報身觀音菩薩、化身多羅度母。

若修持頂戴法身大日如來,就是佛部的準提法,(準提佛母即是法身普賢王佛母,故以法身大日如來為頂嚴標幟。)則可往生大日如來的淨土,即蓮華藏淨土或是色究竟頂天,色究竟頂天乃是大日如來示現為圓滿報身佛之身的地方, 大日如來就在此報身佛淨土(色究竟頂天)的廣大金剛法界宮傳法。

若修持頂戴阿彌陀如來,就是蓮花部的準提法,則可往生西方極樂淨土,此時的準提佛母也可看做是準提觀音(報身觀音菩薩、化身多羅度母)。

在佛經中記載,由報身「觀音菩薩」,以無盡大悲的「六字大明咒」,相應了七千億萬佛共同顯現,同聲宣說三世諸佛所共修成就的「準提咒」,七千億萬佛在往昔即依修持「準提咒」,而得到無上正等正覺的佛果。

由此可見觀音菩薩的心咒-「六字大明咒」,與本尊佛母的「準提咒」有很深遠、很密切的關聯,有以「慈悲菩提」的發心,才能進入「智慧正覺」,以達「妙成就」的含意。

象徵「慈悲」、「智慧」本是同體的兩面,表法『金胎合曼、理智不二』的一如境界。

同時七千億萬佛也共同加持「念誦準提咒者」,令其契入「法身準提佛母」的般若解脫智慧,因此也必能得到七俱胝佛所共證的無上悉地成就,同證大準提佛果。 

以上只是依不同的傳承法流所做的略說,準提咒本身即包涵五大部密法,也就是含攝了二十五部密法。

以準提佛母的手持法器而言,對求生西方淨土的根基,則以蓮花手與觀世音菩薩相應,導入甘露法門。

若欲求生藥師佛的琉璃淨土,準提佛母的第八寶瓶手,它是象徵東方藥師佛的方便法門。

準提相關經典也有提到,修持準提咒者,四方淨土隨意往生,甚至可以不轉肉身往四方淨土。

所以持誦準提咒,回向求生藥師佛的琉璃淨土,一樣能所求願滿,隨意往生。

 

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朋友問!"如何忘掉一個人"搜尋一下...還真多人問這個問題...

 

 
忘掉一個人
 
每天自我催眠:那個人有多無情,那個人有多少缺點,那個人有跟自己最討厭的人共同缺點....
總之不能再想那個人對自己的好?對自己有意思...
 
中台世界的回覆


  對於人、事、物,我們總難免會落入喜歡或討厭的情境,然而仔細的思惟,其實喜歡和討厭,都只是一時的想法和執著。舉例來說:當我們還是孩童時,手中的糖果可能是我們所珍愛的寶貝,誰要是從我們手中奪走,可真會令人難過上很久;但是長大的我們,經歷時空歲月的轉化,現在所珍愛的可能不是糖,如果有人要拿走自己手中的糖,也不會太在意!小時喜歡的未必現在還是一樣喜歡;小時討厭的也未必現在一樣討厭;證明喜惡都只是心念的轉變,會隨時間、經驗、閱歷、觀念而改變。

  討厭或喜歡都是主觀的想法,承於過去既有的觀念,分別取捨而形成,所以佛法中說「萬法唯心造」,所有的喜怒哀樂,皆源於自心的轉化,沒有一個人或一件事,能真正使我們痛苦或難過,除了我們自己。能選擇討厭一個人,也就能改變心念不去討厭他,喜惡苦樂都是自己可以作主的事。只要能轉化心念,便能轉化我們處事的態度、原則、方法,那麼心就能走出死胡同,走出一片海闊天空。我們將因此而獲得不同的人生、獲得重生。

  觀察周遭將會發現,同樣一個情境,每個人面對時的反應都不相同。曾有研究人類行為的心理學家,以洗盤子做實驗,研究人的差異性,發現洗盤子方法竟多達二百八十幾種,證明每個人心念是如此的千差萬別,所表現出來的法界亦是如此多樣。因此,當我們可以用作主的心,包容不同的觀念,甚至能以同理、慈悲的心情,包容對方的行為與態度,便能打破自己長久以來,固定的思惟模式與想法。

  輪迴,不單只是生死不斷的重複,也是指同樣的煩惱重複的現前,令我們飽受同樣的苦。

  所以針對這樣的問題,可以先問問自己為什麼討厭她?為什麼想到她便忍不住掉淚?她是否真的這麼不可原諒,或是值得一直把她放在心上,為她傷心掉淚?世上少有全善或全惡的人,許多的不愉快,只因為過去生中沒有和對方結善緣,加上彼此的習氣不同,而產生不愉快的經驗。

  佛法的觀念,就是因果,因果是不變的真理。反省並懺悔過去所造的惡因,未曾與對方結善緣,所以此時相遇,仍是不好的結果。既然了解佛法,了解萬法唯心的道理,願意在此時轉化心念,也轉化這一段不好的因緣。每日佛前如是發願懺悔,常起要結善緣、化解惡緣的心念,藉事上的禮拜懺悔,轉化心念,日久功深自然能放下自己的執著,不再煩惱憎惡。

  作出正確的改變,才是終止輪迴的方法,而正確的改變,建立在正確的知見及觀念。因此,薰修佛法的正知見是極為重要的課題,佛法使我們能在觀念上、行為上不斷地自我調適與修正。藉由禪修上課,使心柔軟謙和、平靜,讓身口意能依正確的方向而行。

  聽聞了正確的觀念和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落實。好比學游泳一樣,平時沒有勤加練習,遇到水時,仍會遭到「滅頂」的命運,所以平時就要培養「轉念」的力量,將佛法的道理薰習純熟、常禮佛發願懺悔,這些都是轉化心念的力量。下次當有境界現前時,最先浮上心頭的也許是自己的願心、佛法的觀念、懺悔的心念;而不再是討厭、憎惡的念頭,將自己一次又一次推入黑暗的深淵。能夠作主轉化自己的心念,使我們在遇到人生的逆境時,能有清朗的智慧面對問題,得到全面的自在解脫。

  在瞭解佛法的真理後,期願自己能減少討厭的人,而非「如何忘掉討厭的人」。轉化和清淨自我的心念和行為,也就等於同步建構自己的極樂世界,讓心靈得到真正的自在解脫與寧靜。

情緒病治療之二〈忘掉煩惱的方法〉

「別因芝麻綠豆的小事而耿耿於懷,徒增煩惱。暫時把這些煩人的瑣事拋至九霄雲外,看看書,或是觀賞電影,都是很好的「發洩」渠道。」

    「與其將不滿的情緒深埋心底,不如玩玩拼圖遊戲,做做園藝或重新粉刷房子,用忙碌使自己忘掉煩惱。」

    「用忙碌使自己忘掉煩惱。」是很多人常用的方法,也是暫時性的有效方法。當一個人很忙碌的時候,還會有時間去想煩惱的事嗎?看書、看電影、做園藝、整理房間等等事情,一可以增長知識,二可以陶冶性情,三可以完成久未做好的事,四在做的過程中有不少樂趣。而這四項還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它能使你有滿足感和成功感,相對於你的煩惱和不如意,能起到沖淡的作用,使你恢復信心!

    不要小看那些點滴的成功感,它積小可以成多的。但要記著,你所做的應是有益和有建設性的。千萬不要利用喝酒、賭博、吸毒和玩女人去麻醉自己,否則你的煩惱不但沒減少,反而是增加了!
劉師傅

帶著禪心去上班

聖嚴法師法語---
抱怨是損人不利己的,應消融自己,
沈著守口,才是利人利己的智慧行為。

摘自《帶著禪心去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