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案不符情形 |
一、 依據該資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公告規定廠商需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二、 工程會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90046660號及工程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89006952號函規定,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查本案招標公告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檢舉受理單位含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及OO採購稽核小組之連絡方式及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三、本署業於92年11月12日以衛署秘字第0921500672號函通知貴院,依「OOOO採購稽核小組書面稽核常見缺失態樣」改正招標文件,請確實依照辦理。 |
|
個案不符情形 |
一、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未詳實填寫,一語帶過,僅明列「如採購契約書第五條」,有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六、(四)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之情形。 二、有關資格文件之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本案廠商投標資格明列:「上述文件等影本加蓋公司大小印章,影印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易造成審標困擾,建議修正。 三、工程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7258號函說明二之(一)規定,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另依據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因此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雖未到場且無代表人出席,其資格規格經審查合格,仍得參予比價,惟無法參加比減價;若其報價最低且於底價之內,招標機關應決標予廠商。本案公告之「其他」欄位明列「開標時廠商或授權人未到場者,取消其比價權利。」,違反上開規定。 |
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產險招標被稽核缺失
上網中被稽核案
|
通案不符情形 |
一、檢舉受理單位含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案招標公告漏刊該小組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四八,傳真號碼(○二)八七八九七五五四】 二、OO業於92年11月12日以OOO字第0921500672號函通知OO,依「OOOO採購稽核小組書面稽核常見缺失態樣」改正招標文件,請確實依照辦理。 |
|
個案不符情形 |
一、由採購品質委員會93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觀之,招標文件雖經該會議討論議決,惟並未敍明本案是否為異質之勞務,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會有差異(雖然招標文件載明採最有利標),本案得否採最有利標?有最有利標錯誤態樣一、(一)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情形。 二、評選須知第壹、六所列「無法評定之條件除依本規定事項伍之規定外,得由評選委員會於評選前訂之。」,惟無法評定之條件法已有明訂,並須於招標前訂之,載明於招標文件,若於評選前再另行決定無法評定之條件,有違採購法第六條之公平原則。 三、有關評選規則,本案評選項目備註第1項所列「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雖為「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內容,惟工程會為恐招標機關將個別委員評出之廠商序位以各評審項目分數轉化成序位,再相加個評審項目之序位總合為該廠商之序位數,因為如此一來,就失去了配分高低之意義,因此於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參、三、(一)、2加列「即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一之廠商。」,請依上開手冊加列上列文字,並再加列「序位第一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始為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四、「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或最有利標。」,本案評選項目備註第2項所列「過半數委員評為合格(70分「含」以上者),始列入總排序。」與上開規定不符。為避免評選委員於評選當日臨時缺席,建議修正為「本案評選項目總滿分為100分,由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資格不符合之投標廠商,不予評選),經採購評選委員依評審標準完成評分後,以各委員對於個別廠商評分合計數加總為總評分,但總評分平均分數須達合格分數 70分(含)以上者始得為最有利標或協商對象。」【(請參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參、三、ㄧ、(一):「…招標文件可訂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 |
|
個案不符情形 |
五、89年12月4日第89036026號函釋規定「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一、對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第一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較優者決標。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本案評選須知貳、二所列「評選後對最優前三名廠商中序位相同時,針對同序位廠商由評選委員再行綜合評選一次,評選後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違反上開規定。 六、有關評選項目備註第3項所列「如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則改以評分法評分,及格分數為70分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及格者為最優廠商。」,查本案為第一次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一次招標,投標之合格廠商應有三家,未滿三家應流標。(請注意,採購案若是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則第一次招標,投標之合格廠商只要ㄧ家即可開標。) 七、採最有利標者,係以序位第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若序位第一之計畫,無法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且該案未採協商措施,則廢標。(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本案評選須知貳、ㄧ所列「一評審委員會評定序位最優者為最優廠商。其餘過半數評為合格者,依序列為候補。」,違反上開規定。(請注意,應稱為評「選」委員會,與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之「評審委員」有別) 八、投標須知第十ㄧ點將「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列為受理申訴及履約調解之受理單位,該小組為受理檢舉單位前已敘明,正確之受理單位及連絡方式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二三,傳真:○二│八七八九七五一四。」。 九、投標須知第十五點所列「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上述之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而本案為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請改正。 十、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採購案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依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ㄧ項規定,應依該條項第ㄧ款重行辦理招標,或依該條項第三款「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本案投標須知第三十九點、(二)所列「獲選簽約建築師如因故不能履行全部義務時,除依約追究責任外,本院對其未完成部分得另聘次ㄧ名評比合格建築師處理。」,違反上開規定,法既已明訂,為保留機關處理彈性,建議無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後續處理方式。 十一、 投標須知第四十四點規定廠商資格須為「最近三年內未受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分者。」,請確認依建築師相關規定是否有上開情形時不得執業?請查明,否則仍應依採購法四十八條規定予以開標(請注意該法條合格廠商之定義)。 十二、 投標須知第五十二點載明本案全份招標文件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但投標須知第四十一點、(一)又規定得標廠商應於貴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到本院簽約,否則由次一名遞補,有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十、(十二)「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之錯誤態樣。
|
回覆情形:
一、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於採購品質委員會中已討論:因由不同建築師所規劃設計之工程,有差異者。」及「由不同建築師所規劃設計之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故本案採最有利標評選,唯於決議紀錄中未有紀錄,屬紀錄者之疏失,已提出改正。
二、 已改正:刪除本案評選須知第壹、六。
三、 本案之評選規則即為各評選分數得分加總後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最低者始為最有利標。唯文字表達不夠清楚,故已作修正補充。
四、 本案採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參、三、(一)、2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即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一之廠商。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故應不能參考總評分法之評分標準。唯評選辦法之唯文字表達不夠清楚,故已作修正補充。
五、 本案修正為:序位第一者有二家廠商以上再行綜合評選一次,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六、 本案原符合限制性招標規定,因公告時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故此部份以修正為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七、 已改正。
八、 已改正。
九、 本案原符合限制性招標規定,因公告時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故此部份已修正為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十、 已改正。
OO原為考量公共安全冀望徵求優良之建築師,故本案不希望建築師有受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情節,但因如有上述情節之建築師並無遭停業而仍可續執業,故已修正投標須知:為最近三年內未受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受撤銷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
採購常見錯誤
|
一、本案「需求書及評審項目說明」陸之3所列「評比項目總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70分(含)以上者,由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經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合格分數」係指「總評分之合格分數」,並非訂定個別委員對個別廠商之評分之合格分數,因此本案之評審序位彙總表無需列出「個別委員對個別廠商之評分是否及格」之欄位。 |
本案已決標、履約,故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
|
二、本案「需求書及評審項目說明」陸之4規定:「評比後對序位第ㄧ廠商有二家以上時,機關依序與廠商議價或比價」等文字,應修正為「評比後序位第ㄧ廠商如有二家以上時,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
本案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因此未失公平合理原則及未失政府採購法之精神,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
|
三、本案之評審項目表中,有關「經費及履約能力」配分20分乙節,經查價格評分僅占10分,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價格納入評分,其所占總滿分之比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不符,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
|
四、本案評審會議紀錄載有廠商之承諾事項,惟查評審委員不得要求廠商增加或承諾相關事項,故建議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除在會議紀錄載明承諾事項係為評審委員之建議外,該承諾事項於議價時再行納入議約之內容。 |
本案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因此未失公平合理原則,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
|
五、本案議價紀錄,有關廠商標價記載為560,080元,惟查廠商標單之原報價欄為$56萬元,二者不ㄧ致,請查明更正。
|
經查應為56萬元整,應為廠商筆誤,已察明更正。 |
|
六、本案投標須知第21點、(二)應將「評比委員」改為「評審委員」,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表單標準化。 |
|
七、投標須知第46點及47點所列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103條之規定,係為修法前之條文規定,請該院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建立表單標準化及定期訓練加強採購法之知識。 |
|
八、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之申訴程序,故其投標須知第51條之5應改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所提起之申訴。
|
已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建立表單標準化及定期訓練加強採購法之知識。 |
|
九、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月22日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及89年3月16日(八九)工程稽字第89006952號函釋之規定,各機關之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等文件,應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列入受理檢舉機關;惟查本案公告資料並未將法務部調查局列入受理檢舉機關,且本小組之傳真電話號碼誤植,請於未來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應注意並改進。
|
將缺失列為爾後辦理之依據並已加強此部分之人員教育訓練及建立流程標準化。 |
哇~實在是太好笑了吧~哈哈哈哈哈~真寫照喔~轉載自網路電子郵件
> 哇~實在是太好笑了吧~哈哈哈哈哈~真寫照喔~
>
>
>
> 失敗的老爸~
> 太搞笑了!!
>
> 三十之年得一女,自然如心肝寶貝一般,
> 不過我對於如何照顧嬰兒實在是一竅不通,
> 我向老婆長歎,
> 然後充耳不聞老婆的抱怨和怒氣,
> 做起了”甩手爸爸”。
>
> 一轉眼,女兒四歲了。
> 這期間,老婆抱著女兒回娘家四次。
> 最過分的一次是女兒大便,
> 我正在上網,
> 老婆在廚房忙做飯,
> 河東獅吼般讓我替女兒擦屁股,
> 我就地取材拿了一張打印紙,
> 結果被老婆”上綱上線”,
> 說我根本不配當爸爸,
> 抱著女兒就回了娘家。
>
> 過了幾日,
> 我估計老婆已經消氣,
> 於是登門道歉,
> 把娘倆接了回來。
> 當然日子還是照樣過,
> 老婆照樣一天到晚怒氣衝天,
> 無非老生常談,
> 批判我不做家務不帶孩子。
>
> 女兒四歲生日,
> 很隆重地慶祝了一下,
>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舅舅舅媽呼啦啦坐了一桌。
> 吹滅了生日蠟燭,
> 小舅媽笑著問:”小壽星長大了當什麼呀?”
> 女兒小臉一揚,硬生生地答:”當爸爸!”
> 大家都有些發愣,
> 爺爺說:”妳是女孩,長大了只能當媽媽呀。”
> 女兒說:”我才不要當媽媽,當媽媽一天到晚做事。我要當爸爸,當爸爸不做事。”
> 好傢伙,一桌人的目光齊刷刷地在我身上定格,
> 老婆更在桌下狠命地擰了我一把,
> 我急忙招呼:吃菜,吃菜……
>
> 後來老婆就常把女兒的這句話掛在嘴邊,
> 說,你看看,你看看,你給孩子留了什麼印象,
> 連這麼小的孩子都知道當媽媽辛苦,
> 你卻一點都不知道體貼我……
> 老婆說著就要擦淚,我只好陪笑臉。
>
> 那日正在家中枯坐,
> 社區一位老婆婆敲門進來,
> 說是為某災區募捐來了,
> 問:”你女兒可有不穿的衣服?不妨捐出來。”
> 女兒在旁邊看老婆婆和老婆談得熱烈,
> 不解地問:”媽媽,什麼東西可以捐呀?”
> 老婆很實際地回答:“就是家裡沒有用的東西。”
> 沒有用的東西?
> 女兒環顧著室內,
> 然後一雙大眼睛看著我眨呀眨:”媽媽,把爸爸捐了吧。”
> 我驚跳起來——什麼?
> 女兒躲在老婆身後不服氣地說:”爸爸不燒飯不洗衣服也不陪我玩,爸爸就是沒有用的
>
> 東西!”
>
> 那一刻,我第一次覺得自己34歲的人生真叫失敗啊。
> 後來,我就開始洗衣服做飯幫老婆分擔家務了,
> 老婆慢慢地溫柔起來,
> 女兒也開始粘我了。
> 只是,只要我一動什麼壞念頭,
> 晚上就會做夢,
> 夢見老婆和女兒異口同聲地說:不如把他捐了吧……
>
>
>
>
>
>
>
>
>
2006年11月25日 星期六
愛上直排輪
2006年10月25日 星期三
草屯老董ㄧ品香牛肉店
| 草屯老董ㄧ品香牛肉店 |
| 今天因為和老闆以及幾位主管到草屯開會,中餐到虎山路458號,草屯最有名的老董ㄧ品香牛肉店吃中餐,其中ㄧ人因為長期茹素,所以到隔壁買了素食進去同桌,結果賣麵的先生臉色非常難看,很兇的怒罵說這裡不能帶外食,與之溝通竟然還說吃素就不要進來,強迫ㄧ定要馬上收起來。事後結帳時竟然還硬收50元清潔費,老闆付了清潔費還被賣麵的先生數落:『就叫你不要帶外食...嫌我態度差就不要來吃,不差你們...』真不知道,怎麼純樸的草屯鎮竟然有這樣惡質的商家,不可帶外食、收清潔費...也沒有張貼佈告...黑店,稅捐處應該去查ㄧ下稅 | |
2006年9月24日 星期日
感動ㄋㄟ...獻給好朋友...轉載網路郵件
|
暑假期間,一位昔日好友由倫敦回來。我們約在信義路金石堂五樓的咖啡屋中見面。
|
|
一句好話、、一句問候,一個微笑 滋潤別人生命, 也讓自己的心靈生活更加豐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