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疑義。

解釋機關:銓敘部

日期:中華民國 92年1月13日

字號:部銓二字第0九二二二一0七二五號書函

疑義:
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疑義。

解釋事項:
查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部地一字0九一五一二0二七一號書函略以:「……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五項)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復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第五條規定任用之醫事人員,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或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是以,醫事人員雖未列有官等、職等,惟如係原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經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自得再轉調銓敘審定為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從而其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得採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

4 則留言:

LISA媽咪&咖哩寶寶 提到...

看很久
看不太懂
權益有何變動嗎?

tseya 提到...

目前我還不是很清楚,等我弄清楚再告訴您。

.

LISA媽咪&咖哩寶寶 提到...

謝謝囉!

tseya 提到...

釋2、現職公務人員得否採曾任醫事人員之年資及考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6 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官等之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6 項
銓敍部98 年6 月22 日部管一字第0983069792 號書函
某甲應79 年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護理助產職系考試及格,於94 年
10 月1 日調任屏東縣屏東市衛生所衛生環保行政職系衛生稽查員職務,其擬
申請採認89 年1 月16 日至94 年9 月30 日間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 條第6 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官等之任
銓敍釋例增補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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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資格一節,依本部91 年3 月4 日部地一第0915120271 號書函規定,以某
甲於96 年1 月1 日前並未曾以普考及格資格銓敍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
等,爰在此之前曾經本部銓敍審定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尚無法採認為任
用法第17 條第6 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至於某甲88 年4 月6 日以其83 年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護理師考試及格資格,原職改敘為委任第五職等年
資,及88 年6 月1 日原職改派為薦任第六職等之年資部分,依原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現已廢止)第5 條第3 項銓敍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第五職等及薦任
第六職等年資,得依本部86 年8 月19 日台法二字第1509963 號書函及89 年
4 月1 日89 銓四字第1868100 號函釋規定,採計為任用法第17 條第6 項第2
款之考績及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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