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98年起,職業房東須課營業稅

98年起,職業房東須課營業稅

2008/11/6

出租房屋有懸掛招牌或設置網站者,明年起開始要課營業稅!財政部11月5日發布解釋令,凡是個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設有招牌,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業務,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且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在很多大學校園附近,或竹科與南科週遭,常有房屋出租的店面、招牌林立,大批出租套房、雅房,明顯是公司經營,卻以個人名義逃避營業稅。財政部對此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出租建物,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或是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者,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5%營業稅與營所稅。

按規定,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必須開立發票、繳納5%的營業稅,但裝潢、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如果每月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不需開立發票,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須繳1%的營業稅,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

至於有些房東自行貼紅條招攬房客,出租自家的閒置房屋,並非是大規模營業行為,屬於租賃所得,不涉及營業稅問題,應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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