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 星期日

追溯改敘

我是國小老師,87年成為正式教師前曾擔任代課教師之年資已合併提敘。因疏忽遺漏了2年的年資未報,是否能補提敘呢?感謝您的回復。
  詢問日期: 2006/4/9
   
  台端所詢年資補提敘疑義,本室答覆如下: 
1、依據教育部94年5月6日台人(一)字第0940048008號函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依該部88年11月25日台(88)人(一)字第88145239號函釋辦理。 
2、復依該部上開88年11月25日函釋規定,於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限15年內,因主管機關疏誤低核教師薪級,經當事人檢證申請並經查證係不可歸責當事人者,始得辦理追溯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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