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連絡廠商,要買口罩,竟然說只賣醫療院所...真是.....
而且目前價格已漲一倍超過.....
還是多睡、多吃、補充維生素,增加體抗力...
不過最近這幾年的感冒真是可怕,只要一得到,非得2-3個禮拜才會好...
我們家少爺的腸胃型感冒已經快3周了...還在痛....
真是難過阿
已經訂了口罩...沒想到又有一堆人要一起購...不知道口罩會不會要等到流感過了才到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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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有一名四十歲婦女,因為不想長皺紋,長期硬撐臉部肌肉,結果造成反效果,誘發肌肉顫動,四個月來眼皮始終跳不停,還好經過治療狀況已經減緩。醫師強調,眼皮跳,一般人常用<左眼跳財,右眼跳災>來解讀,但其實眼皮跳,常是身體健康亮黃燈的表徵,不可輕忽。〔龐清廉報導〕
嘉義市一名四十歲的婦女,最近四個月來眼皮跳個不停,一度擔心是顏面神經麻痺或中風前兆,生活作息也受到影響,最後到醫院檢查,才找原因竟然跟自己愛美,不想長皺紋有關。
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神經內科醫師葉柏延指出,這名患者近半年來,每天長時間盯著電腦螢幕工作,用眼過度,加上擔心眼角出現魚尾紋,常常不敢大笑或擠眉弄眼,臉部硬撐不笑,反倒讓眼框肌肉長時間用力過度,沒有獲得適當休息,因而誘發肌肉顫動,眼皮才會跳不停。
醫師指出,一般所謂的「眼皮跳」,其實是眼框肌肉過度躍動,常見原因是精神緊張或疲勞造成眼框肌肉暫時性缺血,導致肌肉不自主增加收縮頻率,以求獲得更多血液供應。只要充分休息後,眼皮跳動情況就能自動停止;另外,輕柔且適當的按摩與熱敷也能減緩肌肉的疲勞,解除眼皮跳不停的困擾。
葉柏延醫師強調,臨床上,腫瘤壓迫神經或周邊神經系統病變也會造成眼皮跳個不停,不過,這種病變跳動範圍會擴大至整個臉部,或出現嘴角偏斜、半面痙攣、不自主眨眼次數增加、視力模糊等症狀,民眾若有相關困擾,就必需接受進一步診斷與治療。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14500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五科 闕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自即日起開放供各機關預告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上開預告之資訊,並非正式招標公告,但可達到下列目的:
(一)各機關可將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預為公開揭示,俾利有興趣之廠商預作準備。
(二)依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辦理之採購案件,如利用旨揭功能預告達40天,則一年內正式招標時,該採購案之等標期得予縮短,惟原則上不少於24天。目前預估GPA對我國生效日期可能為98年7月初,各機關可利用該預告功能預作準備。
二、本會將於98年4月16日於行政院提報各機關98年工程案件招標決標情形,貴機關如有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尚未公告招標者,請於該預告網頁辦理預告,以利統計。 三、與旨揭預告功能有關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操作手冊可至該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
‧ | 下載PDF手冊 |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款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辦理。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撰文╱曾志朗(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專長為認知心理學)
史密士是美國加州大學的企管所碩士,畢業後在矽谷一家電子公司擔任行銷部副理,兩年前他被派到台灣分公司,成了獨當一面的總經理 。他在加大時曾經上過我的普通心理學,來台灣後,偶爾會來找「老師」聊聊天,打打球,也一齊去看場電影,我們變成了好朋友。
兩個月前,我到新竹交大去做場通識演講,講完後順道到他公司去看看他。走進他辦公室,他正藏身在一疊文件後面,忙得不可開交,看我來了,高興的對著我咧嘴一笑,眉毛挑高,充滿了問候之意。
只聽他向我嗨了一聲,就轉頭向公司的小妹交代:「拿一『座』釘書機來!」
小妹口裡喃喃有聲:「一『座』釘書機?」
我也好奇的想看看這「一座」釘書機是何方神聖?
只見小妹手裡拿著一「個」小小的釘書機,抿著嘴笑著說:
「您的『一座』釘書機來了!」
我也笑了。
史密士看我們笑得詭異,搔搔頭說:「What?」
大夥兒笑得更開心。
我說:「一『座』,是用來修飾很大的物件,而且不動如山!」
史密士嘆了一口氣,說:「又用錯分類詞了?這真是我學說中文的最大苦難。」
其實史密士的中文能力是相當好的,不但流利,四聲也分明
但是他亂用分類詞也是有名的!
他從抽屜裡拿出一本筆記本,上面密密麻麻寫滿了他學中文的各項心得。他翻到中間的某一頁,上面特別註記著:
「一『首』歌、
二『隻』駱駝、
三『張』桌子、
四『門』炮、
五『把』扇子、
六『輛』汽車、
七『架』飛機、
八『根』柱子、
九『條』絲瓜、
十『面』鏡子、
十一『尾』魚、
十二『道』菜…。
他指著這些各式各樣的分類詞,一臉無奈的說:「這有道理嗎?」
我說:「這算什麼!」就隨手寫下了:
「一『匹』馬、
二『頭』牛、
三『隻』猴子、
四『條』狗、
五『口』羊、
六『盞』燈、
七『畝』田、
八『扇』窗、
九『枚』火箭,
十『只』戒指!」
史密士屏了一「口」氣說:「我現在是一『顆』頭,兩『粒』大,更糊塗了,還有嗎?」
我說:「你只能說一『輪』明月,但不能說一『輪』月亮;
兩『匹』馬可以,但兩『匹』駱駝就感覺怪怪的。
一『葉』扁舟是形容其小而飄浮不定,一『座』山則是碩大而穩重。
一『支』舞曲,會令人感到腳底輕盈;
而一『道』彩虹,則令人覺得前程似錦,充滿希望。
對會喝酒的人來說,一『缸』好酒是大量,一『罈』好酒是有量,一『瓶』好酒是小量,而像我只能喝一『盅』好酒,是雅量!
還有,說你打得一『手』好球,是褒你;讚你打得一『口』好球,是損你!
一『則』新聞表示繽紛世事中的一個小故事,而一『條』法律則表示條裡分明,白紙黑字,但『條』不像『根』那麼硬梆梆的,軟軟的就有協商的餘地。
一『支』部隊,讓人有非常機動的感覺,而一『股』力量,則讓人感到一股作氣的氣勢。
但我實在喜歡一『片』花海、一『片』真情、一『片』痴心、一『片』歡騰,還有,一『片』混亂!
它們都讓人感到生動而充滿想像力,否則哪會有一『串』鈴聲的清脆,也不會有一『落』書籍的沉重,更不會有陽關三『疊』的起伏了!當然,談到緊張的情勢,哪有十『面』埋伏來得傳神。」
我越講越興奮,但史密士已經跌坐在他的沙發椅上,一「臉」挫折,哀怨地說:「這誰學得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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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業奉教育部94年5月9日台學審字第
0940056267號函准予核定,修正後條文請參閱人事室網頁。
網址:http://person.tnnua.edu.tw/本校單行規章/教職員任用及升等/本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doc
二、教育部94年5月6日台人(一)字第0940048008號函略以:關於公立學校教
師申請提敘薪級得否溯及原得辦理提敘之日生效,並補發薪給及考核獎金
疑義,玆因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
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依
教育部88年11月25日台(88)人(一)字第88145239號函釋辦理,即於民
法規定之請求權時限15年內,因主管機關疏誤低核教師薪級,經當事人檢
證申請並經查證係不可歸責當事人者,始得辦理追溯改敘;惟在行政程序
法施行後發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應適用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
定辦理,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銓敘部八九銓二字第一八三一一五五號
一、 |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二、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依本要點行之。但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 |
本要點所稱「職等相當」,依本要點附表一「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及附則之規定行之。未列入本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機關認定之。 |
四、 |
本要點所稱「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五、 |
本要點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前項各款年資之採認,其須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度)考績(成、核)為基準;毋須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以服務機關出具之未受懲戒證明文件為基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服務學校或機關(構)出具之年資加薪證明為基準;其他人員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
六、 |
下列人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
七、 |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附表一:「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附則:
一、 | 本表係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僅作為採計年資提敘俸級之用,不作為認定任用資格及列等支薪與人員調任之依據。 |
二、 | 各類人員擬提敘俸級時,其曾任年資依本表認定為「職等相當」,以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予以採計提敘俸級。 |
三、 | 依本表所列職稱或等級認定「職等相當」,予以按年採計提敘俸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或年功俸最高級為止,高資可以低採,但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
四、 | 軍僱人員,係指依民國七十年七月六日修正前之「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用二等、三等人員,始適用之;在上開規則修正後進用之「雇用一等」、「雇用二等」人員,其階級僅與士兵相當,不得於委任以上職務採計提敘俸級,但得採認為與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職級相當。 |
五、 | 軍聘人員聘四等以下等級之對照,適用於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年資;上開日期前之軍聘年資,聘一等相當軍階少尉、聘二等相當軍階中尉、聘三等相當軍階上尉。軍聘一等以上人員及軍僱人員之年資,在本表有跨列數個職等之情形者,應由權責機關出具該職務相當官階之證明,始得採認為有較高職等之相當年資。 |
六、 | 各級公立學校職員(未納入銓敘者)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職務等級相當者,其服務年資比照同等級機關公務人員之職等採計;又本表所列教育人員職務名稱,如有修(增)訂未及列入者,以教育部會同銓敘部核定者為準。另曾任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年資,其職等相當之認定,參照「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及「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之規定辦理。 |
七、 | 原省市營金融事業機構董事長年資,比照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三職等採計;總經理年資,比照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採計;其餘人員年資,依國營金融事業人員辦理。 |
八、 | 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年資,比照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採計;其餘人員年資,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辦理。 |
九、 |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名稱」右列「薪級」、「薪額」欄,適用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級表」修正發布前轉任人員;「資位名稱」左列「薪級」、「薪點」欄,適用於該表修正發布後之轉任人員。 |
十、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年資,如係未列資位人員,比照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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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國小老師,87年成為正式教師前曾擔任代課教師之年資已合併提敘。因疏忽遺漏了2年的年資未報,是否能補提敘呢?感謝您的回復。 | ||
詢問日期: | 2006/4/9 | |
台端所詢年資補提敘疑義,本室答覆如下: 1、依據教育部94年5月6日台人(一)字第0940048008號函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依該部88年11月25日台(88)人(一)字第88145239號函釋辦理。 2、復依該部上開88年11月25日函釋規定,於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限15年內,因主管機關疏誤低核教師薪級,經當事人檢證申請並經查證係不可歸責當事人者,始得辦理追溯改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