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種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或取其精神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第二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勞務為適用案件。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對於異質之工程、財物、勞務已有定義。
(二)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
(三)運用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彈性作業方式,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二、採用最有利標之法規依據及作業程序
(一)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工程、財物、勞務,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無採購金額大小之區分。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須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並適用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評選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可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以便採行協商措施。(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程序即可簡化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須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並適用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評選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評選出優勝廠商後,尚須進行議價程序方可辦理決標。可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以便採行協商措施。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辦理,評選程序不能免除,但免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其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房地產之勘選,對於適合需要之房地產之認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無金額限制。無需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因本款規定係勘選,非評選)。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認定適合需要者後,尚須進行議價程序方可辦理決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須上網公告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至於何家廠商之報價或企劃書最符合需要,由機關自行認定。無需成立評選委員會,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1)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70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對象。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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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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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總滿分100分)
|
|
1
|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
10
|
|
2
|
品質管制計畫
|
5
|
|
3
|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
5
|
|
4
|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
5
|
|
5
|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
25
|
|
6
|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
25
|
|
7
|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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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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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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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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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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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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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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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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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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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C
|
委員D
|
委員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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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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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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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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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84
|
78
|
80
|
82
|
411
|
82.2(總評分最高)
|
|
乙
|
75
|
80
|
76
|
81
|
77
|
389
|
77.8
|
|
丙
|
77
|
81
|
80
|
75
|
81
|
394
|
78.8
|
|
丁
|
70
|
77
|
79
|
72
|
80
|
378
|
75.6
|
這樣對嗎?
|
|
委員D評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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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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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價格部分評分(占80分)
|
廠商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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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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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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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72
|
760萬元
|
8
|
80
|
|
乙
|
62
|
700萬元
|
19
|
81
|
|
丙
|
63
|
740萬元
|
12
|
75
|
|
丁
|
58
|
720萬元
|
14
|
72
|
(2)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70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對象。舉例如下:
|
項次
|
評選項目
|
配 分
(總滿分為100分)
|
|
1
|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
10
|
|
2
|
品質管制計畫
|
10
|
|
3
|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
10
|
|
4
|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
10
|
|
5
|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
35
|
|
6
|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
|
20
|
|
7
|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
5
|
綜合考量結果:
|
廠商
|
評分
|
標價(預算1000萬元)
|
整體表現最優者
|
|
甲
|
90
|
900萬元
|
|
|
乙
|
88
|
800萬元
|
Ö
|
|
丙
|
75
|
750萬元
|
|
|
丁
|
70
|
720萬元
|
|
(3)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
例: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舉例如下:(廠商仍可能低價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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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
|
評分
|
標價(預算1000萬元)
|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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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90
|
900萬元
|
10
|
|
乙
|
88
|
800萬元
|
9.09 (商數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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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75
|
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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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
|
丁
|
70
|
7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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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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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1)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以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舉例如下:(此例不代表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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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評比結果
|
|
廠商
|
委員A
|
委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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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七 月五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二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 主旨:貴家辦理公自費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家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北縣仁總字第八○七六六號函。
二、本案 貴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主副食品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宜。
正本:台北縣立仁愛之家
副本:臺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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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廠商報價高於底價時,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
答: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屬詢報價性質,得免開標程序,如本函說明二。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問:前揭開標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記載減價過程?
答:決標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問:前揭採購標的之規格於市場無既定型號或統一規格者,其報價基準及底價訂定標準為何,甚難確定。
答: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問:前揭採購,公告網路並無可供登載相關資料欄位,是否須由招標單位訂定規格書及比價須知?是否須辦理領標?及公開開標、決標作業?
答: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是否訂定招標文件供廠商領標,由招標機關視採購個案需要,自行衡酌。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所建置之「公開取得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網頁,其附註欄可供繕打一千個中文字,機關於網路公告倘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即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如上述輸入容量不敷需要,建議於傳輸資料時,另以http://(機關網址)之方式,連接至機關儲存該採購案招標資料之電腦檔,供廠商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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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桂圓百合蒸
清代海鹽地區有名叫張藝堂者,少年好學,人也聰明, 但苦於家貧,無錢繳納學費。 當時有大學問家丁敬身,張藝堂欲拜他為師。 首次上師門時,他身後背個大布囊,裡面裝著拜師禮。 到了老師家,放下沉重的布袋,從裡面捧出兩只大南瓜, 每只約重十餘斤。旁人看了皆大笑,而丁先生卻欣然受之, 並吩咐當場烹瓜備飯,這頓只有南瓜的簡餐,師生卻吃得津津有味。 「南瓜禮」也傳為美談。
■ 撰文‧食譜╱李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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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
南瓜生長快、果肉厚、抗病、抗旱、耐貯,營養價值高,富含維生素和果膠、甘露醇,可以保護胃腸道粘膜,促進潰瘍面癒合,亦能促進膽汁分泌,加強胃腸蠕動,幫助食物消化,清腸通便,減少糞便中毒素對人體的危害,預防腸癌。
南瓜含豐富的鈷,在各類蔬菜中含量居首。鈷能活躍人體的新陳代謝,促進造血功能,並參與人體內維生素B12的合成,是胰島細胞所必須的微量元素,對防治糖尿病,降低血糖具特殊療效。湖南邵陽地區某苗族村,村民世代常年吃南瓜。衛生部門在調查時發現,這個村居民極少患貧血病。
桂圓
桂圓則安神養心、補血益脾,適合長期失眠者食用。《本草綱目》載其性味甘溫,入心脾經,可補血、改善心血管循環、安定精神、紓解壓力和緊張,可治療病後體弱或腦力衰退。中國有「南桂圓,北人參」之說,可見桂圓受重視的程度。
百合
百合滋陰潤肺、益氣調中。鮮品熟後軟糯,適合與其他藥食配伍。本道藥石不僅適合老幼、平人常食,癌患化、放療期亦可服食。
南瓜桂圓百合蒸

材料(以下為4~5人分):
南瓜 12兩 桂圓 1兩半 生百合1大球 開水 3杯半
(計量杯為一般家用180c.c.量米杯)
作法:
1. 南瓜洗淨、去蒂,保留外皮、內囊,切塊置入蒸皿內鋪底。 2. 將生百合分瓣剝開清洗,置入蒸皿內,鋪於南瓜切塊上。 3. 最後在蒸皿內放入桂圓,使南瓜、百合、桂圓由下而上層層鋪排。 4. 蒸皿內倒入開水1杯半,置入電鍋內;在電鍋內倒入開水2杯半。 5. 蒸煮約20分鐘至半小時即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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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工友ㄅㄟㄅㄟ種的瓠瓜....................................................................................
真被雷到了............................................................................................................  
猜猜看是什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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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菜瓜爸爸+瓠瓜媽
是非題: 1.(X)雖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但基於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採購機關並非不得逕為保留增 購或後續擴充之權利。 2.(X)分批辦理採購不須將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3.(X)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得通案授權機關以議價或比價方 式辦理。 4.(X)機關辦理公開評選,為利日後標案順利執行,機關可於決標後,將未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提 供得標廠商參考,藉以加強工作內容。 5.(X)允許廠商使用之同等品,僅須考量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 者,並送機關審查認定即可,惟其價格是否與契約價格同值,可不必考慮。 6.(X)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得於規格中限制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7.(X)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之財物採購(非複數決標),部分採購項目之規定得訂定:「 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 ;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8.(X)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僅適用於規範投標廠商,因此,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 ,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之。 9.(X)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 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 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10.(O)機關擬訂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 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 應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11.(X)招標文件宜規定廠商標價偏低時,即應繳納或切結繳納差額保證金,以利機關辦理決標。 12.(X)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可由機關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種類中選擇適合 機關採用者訂入投標須知。 13.(O)廠商以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者仍屬有效,以執票機關為受款人。 14.(O)廠商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未載明受款人時,機關不得認為其為不合格標。 15.(X)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 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6.(O)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招標時,不得限制投標廠商必須使用機關之標封。 17.(O)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規定廠商僅能親自領取招標文件而不得採 郵遞方式領取。 18.(X)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及投標文件應逐頁 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19.(X)依採購法規定,機關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但詢問領 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尚無不可。 20.(X)機關辦理採購,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得於招標公告載明於公告日之次日起至截止投標日 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21.(O)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採購特性之需要,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22.(X)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得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於招 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記錄。 23.(X)招標機關得限制投標廠商於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24.(X)為配合技術移轉需要,機關得於廠商資格中規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 作之證明。 25.(O)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 ,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26.(X)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 廠商印章。 27.(X)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自有維修站或 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 28.(X)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正本為原則,以影本檢附者應加蓋公 司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29.(X)機關辦理採購,為求保障品質,可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限制須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 者。 30.(X)機關採分段開標時,可先開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以提升採購效率。 31.(O)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並不符合採購 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32.(O)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33.(O)訂有底價之採購,合格最低標廠商報價平底價,機關即應決標。 34.(O)當機關辦理議價時,如廠商報價平底價時,機關不得再洽其減價,而應決標予該廠商。 35.(X)第1次招標廠商報價均超過底價而廢標時,第2次招標時機關不得變更第1次招標之底價。 36.(X)開標作業中可於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37.(O)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家廠商投標,其中有1家廠商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 址,則本案應不能開標。 38.(X)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 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 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39.(X)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 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 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應予廢標。 40.(X)招標文件得規定:「投標證件得採用影本,但須於影本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廠 商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不符規定者其所投報價單無效。」 41.(X)為符公平原則,投標廠商有權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42.(O)開標當日如無法審標完畢,可延至他日再繼續審標。 43.(O)審標時,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屬於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44.(X)機關基於專業考量,得於審標時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45.(O)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 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包括底價本數。 46.(X)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雖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惟 該最低標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47.(X)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 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得逕行通知其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48.(O)招標文件有關採最低標決標,遇有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 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請該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如經評估其說明合理,應予決標 ,無需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49.(X)開標結果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機關可不必分析其價格是否合理也不須通知廠商說明即逕 行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後予以決標。 50.(O)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仍應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之行為 ,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51.(X)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成後,無論金額大小,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 52.(O)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53.(X)招標文件之規定簡明扼要即可,執行中如有爭議,均應以機關之解釋為準。 54.(O)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附記救 濟程序及期限。 55.(X)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廠商於停權 期間內,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56.(X)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是否依採購法第 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得由機關自行斟酌。 57.(O)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之文字屬擅改法律文字之錯誤行為態樣。 58.(O)以單價決標者,應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59.(X)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及收 入金額合計認定之。 60.(O)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 ,決定最低標。 61.(O)機關辦理採購,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文件,於決標後毋須 通知廠商至機關簽約。 62.(X)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採分段開標者,依採購法規定,第1階段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 63.(O)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計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等 2類型之資格。 64.(O)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採購法令規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 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65.(X)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只要其承諾要繳交差額保證金,主標人即可當場先 宣布決標,再由該商在限期內補交差額保證金。 66.(X)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保障品質,可以指定僅採購進口品。 67.(O)訂定特定資格時,應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68.(O)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提及商標或商名,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提及商標或商名 者,須在招標文件內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69.(X)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因機關年度預算有限,未予決 標,而要求廠商須再減價後再決標。 70.(X)雖然採購2種以上標的之數量不同,仍應將各標的之單價加總(不必考慮數量)辦理決標。 71.(X)只要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該採購案即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
。 72.(O)有一新台幣為20萬元之非特殊採購,依採購法規定,該採購案於招標文件中不得訂定特定 資格。 73.(O)廠商異議逾法定期間,如經評估有理由,機關自行變更原處理結果,尚無不可。 74.(X)機關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 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紀錄,屬特定資格之規定。 75.(O)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公開客觀評選之採購,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 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尚無違反法令規定。 76.(X)旅遊服務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不得依該條款辦理公開評選。 選擇題: 1.(2)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1)預算50萬元之採購,以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報價單及指定廠牌方式辦理決標;(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之採購,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 ;(3)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4)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 驗。 2.(3)下列何者非採購法之監辦時機:(1)開標(2)比價(3)查驗(4)驗收。 3.(4)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不能以下列那一種方式辦理(1)公開招標(2)公開取 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3)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4)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4.(3)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選擇性招標;(2)招標 文件中公告底價;(3)採最有利標決標;(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5.(4)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性招標須報上級機關核 准;(2)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須報上級機關核准;(3)未達公告金額以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辦 理議價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4)以上皆非。 6.(4)下列何者為採購法所定選擇性招標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辦理採購之邀標方式?(1)個別邀請 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 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4)以上均是。 7.(3)某機關辦理印刷勞務採購,年預算為250萬元,採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名單有 效期為3年,其資格審查的公告等標期(無公開閱覽及電子領投標)應不少於:(1)5日;(2)7日;(3)10日 ;(4)14日。 8.(3)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有關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邀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1)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以抽籤方式 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3)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4)以上 皆非。 9.(3)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下列何者不是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得 採行的方式:(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3)由使用單位自 符合資格之廠商名單中自行擇定邀請;(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投標。 10.(2)下列何種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1)專業 服務;(2)統包工程;(3)設計競賽;(4)資訊服務。 11.(3)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專業服務之公開評選優勝者,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1)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須與優勝廠商辦理(依序)議價後決標,惟如已於招 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免議價程序;(3)應成立採購評選委 員會;(4)不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2.(2)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校門口意象及綠美化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台幣98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之招標方式:(1)公開取得企劃書;(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3)公開招標;(4)選擇性招標。 13.(4)下列何者非屬於規格限制競爭的情形?(1)型錄須為正本。(2)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 品規範。(3)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4)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要求而列出參考廠牌 ,同時允許提出同等品供審查。 14.(3)下列關於技術規格之規定,何者係屬採購錯誤行為?(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 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2)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 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 定。(3)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4)採購法第 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 及者。 15.(2)下列關於規格之敘述,何者不正確?:(1)若規定正字標記,應允許同等品競標(2)美 國之標準為大多數廠商所遵循,故不必規定允許同等品(3)型錄係佐證廠商所報規格,不一定須為 正本 (4)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指定須為進口品。 16.(3)公開招標有關規格訂定,下列何者正確:(1)廠商所提供之型錄,應逐頁加蓋廠商及負責人 章(2)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指定進口品(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不得指定進口品(4)不得在招標文 件註明「同等品」字樣。 17.(1)依採購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訂定廠商特定資格時,不得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 證者(2)訂定廠商資格時,得規定廠商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3)對於任何產 品,機關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都要檢附型錄(4)以上皆非。 18.(4)下列那一情形等標期 可以縮減(1)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2)辦理電子領標(3)辦理電 子投標(4)以上均可縮減 19.(1)採購金額80萬元之案件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報價單,擇符合需要者方式辦理,若無電子領標 投標,其等標期最少應有幾天(1)5天(2)7天(3)14天(4)3天 20.(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 公開閱覽)不得少於:(1)5日(2)7日(3)14日(4)21日。 21.(1)下列關於押標金之規定,何者係屬採購錯誤行為?(1)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其申 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2)以金融機構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3)應以投標廠商名義 繳納;(4)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繳納。 2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為(1)僅押標金(2)僅保證金(3)押標金、 保證金(4)均不得免收。 23.(3)押標金以不逾標價(1)百分之一(2)百分之三(3)百分之五(4)百分之十為原則。 24.(3)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1) 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 ,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2)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 稱及地址;(3)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4)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 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機關不予開標決標。 25.(3)下列關於準備招標文件之敘述,何者正確?:(1)政府採購法已規定之事項,均不必再於 招標文件規定 (2)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3)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 (4)規定投標文件標封應於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無效。 26.(2).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不得訂定下列何種資格證明?(1)營業稅 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2)協會會員證(3)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4)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7.(4)下列何者正確(1)規定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2)規定廠商所附型錄均須為正本(3)規定廠商提出之實績證明須為公家機關(4)規定外標封上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28.(3)下列何者非屬於資格限制競爭的情形?(1)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2)限國內之實績。(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4)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29.(3)下列何者非屬錯誤行為(1)營業稅證明限當期(2)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取得(3)得以實績為特定 資格(4)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30.(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工程之巨額採購為2億元(2)財物之巨額採購為1億元(3)勞務之巨額採 購為2,000萬元(4)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均為5,000萬元。 31.(4)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廠商應附公會出具之投標比價證明 書,以證明其依法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 (2)投標時廠商即應擁有履約所需之設備(3)開標時 廠商應攜帶所有資格文件正本供查驗 (4)投標廠商得出具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 約維修站或場所。 32.(1)有關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 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2)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資格條件 ,其僅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即已符合規定(3)機關辦理一採購,其兼有工程、財物及 勞務等性質,而以工程認定其採購性質,雖該採購之勞務部分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仍不得就勞 務部分訂定特定資格(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仍應繳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行業登記證、承攬或營業手冊及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等。 33.(2)依採購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僅巨額採購始可訂定特定資格(2)採單價決標者 ,招標文件應載明預估數量(3)訂定廠商特定資格時,得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 實績始可接受(4) 以上皆非。 34.(4)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1)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 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2)廠商投標時所檢附之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3)廠商投標時所 檢附之型錄須為正本,不得為影本;(4)以上皆非。 35.(3)招標文件有關廠商資格「投標時須檢附代理日本日立HITACHI公司電梯維護保養之授權書 面資料證明影本」之規定,屬於下列何項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2)投 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3)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 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之情形(4)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 技術合作之證明。 36.(4)某機關辦理一非屬特殊性質之財物採購,其預算金額為5,320萬元,廠商資格規定廠商實收 資本額得要求不低於訂定下列何者金額? (1)5,320萬元。(2)5,400萬元。(3)5,000萬元。(4)不得限定資本 額。 37.(3)機關辦理某巨額勞務採購6000萬元(無後續擴充),經檢討有必要訂定資本額之資格條件,履 約期限為3年(每年2000萬元),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本額上限為 :(1)800萬元;(2)600萬元;(3)200萬元;(4)2000萬元。 38.(1)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1000萬元,合計為2000萬元 ,經檢討有必要訂定資本額之資格條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機關得訂定之資本額上限為:(1)100萬 元;(2)200萬元;(3)400萬元;(4)2000萬元。 39.(2)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2000萬元,合計為4000萬元 ,經檢討有必要訂定資本額之資格條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實 收資本額不低於:(1)600萬元;(2)150萬元;(3)250萬元;(4)400萬元。 40.(4)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公開招標之開標及決標時間,不得逾等標期屆滿當 日或次一上班日,以免相隔天數過長,徒生爭議;(2)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出席開標以備減價或比減價,否則即視為無效標;(3)採行協商措施時,其審標程序應公開進行,惟審標內容應予 保密;(4)公開開標之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41.(3)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採分段開標者,得先辦 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2)僅就資格投標者,以公開招標為限;(3)採分段投標,未通過前 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4)不論採分段開標或未分段開標,廠商均應將 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42.(2)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 開標,投標廠商已投標而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2)採公開招標者,得僅就資格投標;(3)未通過 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4)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 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43.(3)下列何者超底價決標時,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超過底價8%者(2)超過底價4%而未超過 8%者(3)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而超過底價4%但未超過8%者(4)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44.(4)底價之訂定時機,下列何者為正確:(1)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價格標開標前 定之;(2)選擇性招標應於規格標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3)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及議價,訂定 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4)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 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45.(3)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者,應建立至少(1)3家(2)10家(3)6家 (4)2家 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46.(1)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包 括下列哪些情形?(1)分包廠商為同一廠商者。(2)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3)電子郵件網 址相同者。(4)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繕寫或備具者。 47.(3)招標文件內容有誤於開標時始發現機關如何處置為合法(1)當場更改並詢問廠商是否同意 (2)繼續開標日後再辦理契約變更(3)當場宣布廢標(4)以上皆是。 48.(1)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正確?(1)評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 之三分之一。(2) 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應予解密。(3) 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 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但得作為分包廠商。(4) 評選委員會 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應予保密。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亦同。 49.(3)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採購評選 委員就價格給予評分時,應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2)不論案件性質,採購評選委員 會應於招標前成立(3)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4)以上皆非。 50.(2)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為正確:(1)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2)比減價格之 次數為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減價1次(3)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 減廠商(4)依招標文件規定。 51.(1)機關辦理決標時,下列程序何者正確?:(1)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2)合格標僅一家時 ,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3)採議價方式辦理之購案,廠商減價不得逾3次(4)採議價方式辦理之購 案,廠商減價不得逾4次。 52.(3)機關以公開招標搭配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均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應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 物或勞務;(3)議價程序不得免除;(4)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53.(4)下列何者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2)標價偏低,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3)標價偏低,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 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4)以上皆是。 54.(4)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 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下列處置何者最適法:(1)不經廠商說明,逕不決 標予最低標廠商,押標金退還。(2)逕洽該廠商承諾繳差額保證金後決標。(3)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並不發還押標金。(4)如不擬決標予該廠商,仍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55.(4)採購法第61條所稱一定期間刊登決標公告為:(1)自開標日起20日(2)自開標日起30日(3)自決 標日起20日(4)自決標日起30日。 56.(1)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50萬元,「減帳金額」為50萬元,則其變更部分之累 計金額為:(1)100萬元;(2)50萬元;(3)0元;(4)以上皆非。 57.(3)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其「加帳金額」為50萬元,「減帳金額」為5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1)應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100萬元之決標公告;(2)應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50萬元之定 期彙送;(3)無須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4)以上皆非正確之敘述。 58.(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契約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 文件(3)契約文件得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 或複製品(4)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59.(4)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員(1)採購單位之全部人員(2)採購單位之主管人員(3)所有 辦理該採購案件之人員(4)承辦該採購案件之最基層人員。 60.(3)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畢後,何種金額以上案件,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 件(1)巨額採購(2)查核金額(3)公告金額(4)小額採購。 61.(1)以下何者不得採書面驗收,應辦理現場查驗:(1)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2)小額採購(3)部 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十萬元者(4)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62.(2)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幾日內辦理驗 收,並作成驗收紀錄:(1)30日(2)20日(3)10日(4)7日。 63.(1)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 收之程序完成後(1)30日(2)20日(3)15日(4)10日 內辦理驗收。 64.(2)下列何者非屬可能有圍標之嫌(1)不肖人士蒐集領標廠商名稱(2)投標廠商間彼此熟識(3)不同 投標廠商提出同一廠商具名文件(4)繳納押標金雖不連號卻由同一銀行開具。 65.(3)下列廠商行為何者非政府採購法處罰之犯罪行為(1)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契約使廠商不為 價格上競爭屬犯罪行為(2)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拒不履行契 約(4)以詐術使廠商無法投標。 66.(4)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1)委員總 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9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4人;(2)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 8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4人;(3)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7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 專家學者人數3人;(4)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5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67.(3)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 :(1)四分之一(2)三分之一(3)十分之一(4)五分之一 者,不得參加考試。 68.(1)下列何者不正確?(1)招標公告之增購條件及上限寫「詳招標文件」即可 (2)招標公告 之採購金額,應為預算金額加計後續擴充增購部分之金額 (3)依採購案需要,招標文件得公告底 價 (4)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之採購,雖屬限制性招標,仍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69.(3)下列何者正確?(1)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2)為爭取時效,廠商之樣品 應於投標前送機關審核合格後方可投標(3)評選委員會議至少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有三分之一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方可作成決議(4)為利機關行政作業,可訂於截止投標後一週再辦 理開標。 70.(4)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未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彙送 至主管機關決標資料庫;(2)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3)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難廠商分包;(4)遇有犯採 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罪之嫌者,通知檢警調單位。 71.(2)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2)議價案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3)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 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4)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72.(4)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漠視廠商之異議或合理、善意之建議;(2)洩 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3)未依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4)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73.(2)下列何者為非(1)招標文件不得漏記法規規定(2)招標文件得不記載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件 (3)履約期限過短違反公平合理原則(4)評選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74.(4)下列何者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 調整廠商單價;(2)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3)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 之投標文件;(4)以上皆是。 75.(4)下列何者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2)投 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3)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4)以上皆是。 76.(3)下列招標方式何者正確?:(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公開取報價單,通案以議價或比 價方式辦理(2)公開招標可單就資格標辦理招標(3)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之採購 ,屬限制性招標,其公開評選後應辦理議價。(4)分段開標,得依價格、資格、規格之順序開標。 77.(4)下列非屬錯誤行為態樣(1)履約期限為日曆天未載明假日是否計入(2)非特殊採購規定特定資 格(3)未將選購項目計入採購金額(4)廠商資格寬鬆。 78.(2)下列敘述何者與採購法規定不符?(1)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天來領標,機關不得拒絕。 (2)公 開招標之等標期,自機關傳輸招標資訊至主管機關資料庫當日起算。(3)廠商領標時不得登記領標廠 商名稱。(4)以上皆無不符。 79.(4)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規定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 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2)招標文件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3)廠商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4)開標後不公開審標。 80.(2)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有一新台幣為15萬元之採購,依採購法規定,該採 購案於招標文件中不得訂定特定資格;(2) 機關辦理採購,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招標投 標簽約三用文件,於決標後毋須通知廠商至機關簽約;(3)評定最有利標,如將廠商簡報列為評選項 目者,其配分不得逾10%;(4)以上皆非。 81.(3)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於投 標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及投標文件應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2)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得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 同意該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記錄;(3)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規定 廠商僅能親自領取招標文件而不得採郵遞方式領取;(4)以上皆非。 82.(1)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 ,依採購法令規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 機關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廠商投標時,限使用機關所提供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尚無不可;(3)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發 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但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尚無不可 ;(4)以上皆非。83.(3)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再洽廠 商減價;(2)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金額與底價相同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再減價;(3)公開開標之 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4)以上皆非。 84.(4)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1)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 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參與減價或比減價;(2)廠商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 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3)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及原廠品質保證書;(4)以上皆非。 85.(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以膠帶封裝者 ,符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 (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規格標前補正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3)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而於開標前發 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4) 廠商以自身公司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不符合採購法之規定。 86.(1)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採購,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名單有效 期為2年,每年預估採購總額為200萬元。今利用該名單邀請符合資格廠商參加80萬元投標,本次採 購之採購金額應認定為:(1)80萬元;(2)200萬元;(3)400萬元;(4)480萬元。 87.(3)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評定最有利標,如係採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 ,不得再要求廠商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或納入評選;(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採分段開標者,依 採購法規定,開第1段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未到 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並不符合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4)以上皆非。 88.(3)下列有關規格條件之敘述,何者正確:(1)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 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無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2)機關所 擬定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得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如逾3家,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3)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 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4)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89.(2)採購金額50萬元之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若無電子領標投標,其等標期最少應有幾天 (1)5天(2)7天(3)14天(4)3天 90.(4)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敘述,何者正確:(1)如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得限定投標廠商 須具有曾完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之相當經驗或實績;(2)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未加蓋廠商印章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者,無效;(3)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 商技術合作之證明;(4)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2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 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者,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91.(2)下列何者錯誤:(1)公開取得企劃書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優者議價;(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機關得評選2家以上優勝廠商辦理比價;(3)機關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應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4)押標金得以未載明受款 人之金融機構支票繳納。 92.(3)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廠商以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者,機 關得拒絕接受;(2)開標後發現廠商繳納之押標金額度不足者,得允許補繳差額;(3)採公開招標辦理 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1次投標,但就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4)以上皆非。 93.(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公告日93.04.04至截止投標日93.04.24,投標須知規定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4日內以書面向本機關請求釋疑」。(2)經評定 為最有利標之廠商,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訂約者,依規定沒收其押標金,機關得依評比序位 ,依序洽請其他廠商完成簽約。(3)以單價決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4)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以第2次招標處理。 94.(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來領標,機關不得拒絕 (2)公開招標之等標期,自
機關傳輸招標資訊至主管機關資料庫當日起算。(3)廠商領標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4)平底價亦得 決標 95.(4)機關辦理採購其有關採購標的規格之訂定(1)依功能或效益(2)所標示特性不得限制競爭(3)有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得從其規定(4)以上皆是。 96.(3)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之參考廠牌應符合之情形,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1)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 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2)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 特性,均屬相當;(3)所列廠牌係供廠商就所列廠牌擇一履約,廠商不得拒絕採用;(4)所列廠牌數量 不以三家為限。 97.(1)下列敘述何者為是(1)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價金百分之十為原則(2)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 百分之十為原則(3)差額保證金額度係標價與底價之差額(4)押標金不得逾1,000萬。 98.(2)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1)訂定特定資格應先評估廠商家數 ,及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2)訂定廠商實績時,宜限國內政府部門(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公立 學校),較易查證(3)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特定資格 (4)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應予以限制。 99.(3)政府採購法就機關處理未得標廠商之已開標文件的方式何者為非:(1)保留其中一份 ;(2)僅保留影本;(3)經廠商要求全部予以退還;(4)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 100.(3)下列何者錯誤:(1)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決定是否填具結算驗 收證明書(2)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3)機關辦理採購,有 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 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應自全部驗收起算(4)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 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101.(4)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要決標給最低標時,該商 一定須繳交差額保證金(2)如果是決標給次低標時,則一定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3)縱使最低標廠商說 明合理要決標給該商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4)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機關如認為合理,則不須要繳交差額 保證金 102.(1)機關內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下列作法何者為正確之行為 :(1)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2)辦理 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得不接受,但應納入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備查;(3)由辦理採購 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受,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4)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 接受,如不接受,並得納入紀錄。 103.(2)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1)工程採購(2)勞務採購(3)財物採購(4)財物租賃採購 。 104.(1)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必須多少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1)3家(2)1家(3)由機關決定(4)視招標文件之規定。 105.(1)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證明 ,下列何項規定不得訂定?(1)流動負債不低於流動資產(2)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3)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4)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 106.(4)下列關於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規定,何者係屬正確?(1)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2)公會 會員證(3)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4)財力及實績證明。 107.(4)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1)查驗或驗收時依廠商建議之區域鑽心取樣;(2)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與底價相同,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3)未更改招標文件 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4)公告底價。 108.(4)下列敘述何者為是?(1)有一單價決標之採購案,其決標之單價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於辦 理決標公告時決標金額填列為新台幣5000元,尚屬適法;(2)複數決標案件,決標公告時決標金額應 合併計算填列;(3)有一採購案,原契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機關因業務需要而追加新台幣8萬元 ,依規定仍應辦理定期彙送;(4)以上皆非。 109.(3)下列敘述何者為是?(1)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不得比照工程採購案件辦理公開閱覽;(2)招 標文件之售價逾新台幣1000元者,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3)機關提供標封供廠商使用,但不限定 廠商未使用即為不合格標或無效標,尚非不可;(4)以上皆非。 110.(4)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2)廠商實績限公部門 或國內實績。(3)型錄需為正本。(4)因有特殊情形必須延長驗收期限,簽報有權人員核准。 111.(3)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2)營業稅之繳納證明限 當期者 。(3)押標金繳納額度為標價百分之三 。(4)決定最有利標,再洽廠商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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