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星期日

辦理公自費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七 月五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二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家辦理公自費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家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北縣仁總字第八○七六六號函。

二、本案 貴家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主副食品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宜。

正本:台北縣立仁愛之家

副本:臺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並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