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改限制性議價簽陳範例


主旨:為辦理「○○○○○」採購案,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案緣起、經費分析、採購需求等相關事項之說明:(例如費用需求分析,預算金額、採購金額、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履約期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

二、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萬元,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擬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四、承上,本案改採議價或比價後,其底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爰本案如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原於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應依上開規定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為利議價程序接續進行,擬請  鈞長一併核准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擬辦:檢陳本案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如附件,擬奉  核可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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