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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
最低價標 |
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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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關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已有規定。 |
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
依據 |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http://www.pcc.gov.tw/index_purch.htm |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
簡易流程說明 |
機關首長核定採有利標事實理由→上級核准(工程會已取消通案核准;採購法22條無此程序)→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至少一採購專業人員)(不一定此時成立)→完成招標文件內容→公告→廠商投標 q 開標(包括價格標)→審標→工作小組提初審意見供評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綜合評選(逐項討論)→協商→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綜合評選(逐項討論)→協商→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綜合評選(逐項討論)→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或廢標(簽報首長核定) (或評選優勝廠商或廢標(簽報首長核定)→議價(22條-1-9/10款)) |
機關首長核定採異質採購最低標事實理由→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至少一採購專業人員)→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完成招標文件內容→公告→廠商投標 q 開標(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審標→工作小組提初審意見供評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綜合評選(逐項討論),逐項討論後,逐項辦理評分。→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前置作業 |
1.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細則66) 2. 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建議使用文件:附件1】。 3.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法56),方得辦理。 4. 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5. 上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6. 如未利用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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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細則66)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建議使用文件:附件2】。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440080號,機關依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者,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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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2. 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3.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4. 由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
1. 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2. 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民國96年04月02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功告新增:異質最低標標案流程比照最有利標功能)。 3.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4. 由工作小組依據審查項目或審查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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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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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 2.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3.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 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6. 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並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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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為利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條件,建議依「資格與規格」及「價格」分二段開標。 2. 由審查委員會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逐項辦理評分。 3. 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 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 機關對於審查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6. 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投標文件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審查結果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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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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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問題1.:審查結果如僅剩1家,是否為限制 性…議價… |
履約管理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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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督促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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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督促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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