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4日 星期日

稽核注意事項

一、投標須知35、49條未載明保證金之繳納處所(金融機構名稱),廠商無法繳納。

二、投標書目錄中規定: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公司大小章,否則視為無效標。核與規定不符。—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0條第2項。

三、印模單文件建請刪除,因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且非採購法規定之文件。

招標公告「檢舉受理單位」欄漏列「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調查局」及「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請逕於招標公告專屬欄位依循「檢舉受理單位資料總集」予以維護完整,投標須知併予載明。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單位僅參考預算上限及技師評估價錢簽擬底價,未依細則第53條規定,由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且未依採購法第46條考量市場行情,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應有欠當。

 

履約階段:

一、施工說明書僅列總則部分,本案其餘拆除、裝修、監視、弱電、給排水、消防等工程卻由承包商於施工計畫書中自行規範,監造與機關是否確實審查,文件資料之完整性似嫌不妥。

二、部分監工日報表缺承包商確認章。

三、施工及監工日報表中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之數量欄位宜用手寫填入,核章欄位亦宜親筆簽名。

一、本案契約對施工管理與工程品管規定詳盡,雖工程案件單純,亦宜依契約規定要求監造及施工廠商確實執行;機關承辦員保存檔案資料亦須完整。諸如:(一)雜項裝修許可證件之申辦請領;(二)消防圖說送審及完工後之現場勘查核備文件;(三)廠商材料進場前之查驗流程與作業資料;(四)耐燃材料之試驗報告;(五)同等品之審查核准資料;(六)品管人員之回訓資料;(七)驗收前廠商提交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之竣工圖。

二、投標須知第三十九點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因竣工至履約驗收完竣日無法明確預估,建議將原訂之「較履約驗收完竣日長30日」,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改以「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訂定。

 

 

以上建議事項應週知各採購相關人員,避免相同態樣重複發生。所以大家參考一下,別再犯同樣的錯了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