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不少,不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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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及異質最低標審查之各階段工作檢查表 |
自我檢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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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小組: (1)□是 □否 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 |
(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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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成員□是 □否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
(2)□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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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員會開會時,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是 □否 全程出席, 並□有 □無 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
(3)□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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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 □否 至少一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
(4)□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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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 □否 依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參考,載明下列事項,□是 □否 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採購案名稱。 B.□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是 □否 評析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是 □否 評析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
(5)□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7條】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D.□符合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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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 □否 對投標廠商「價格」詳列採購經費之組合內容,以供作審核評比標準。(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招標文件無規定時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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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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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選/審查委員: (1)總人數: 人;外聘人數: 人,□是 □否 不少於總人數1/3。 |
2、 (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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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 □否自最『最有利標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外聘專家學者其人數: 人,非屬建議名單之外聘人數: 人。 名單之外的外聘專家學者□是 □否 敘明理由,請說明理由: 。 自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若,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又未能尋覓適當人選 ,計 人,□是 □否 敘明理由,請說明理由: 。 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2)□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工程會97.8.22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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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遴聘之評選委員 □是 □否 出自同一任職單位。(機關遴聘評選委員,應注重多元化、異質化,兼顧產官學研各領域專家之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聲譽,避免出自同一任職單位…前項第一款所定多元性專長之評選委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專業及相關特殊工程專業評選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
(3)□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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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是 □否 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
(4)□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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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是 □否 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或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
(5)□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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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是 □否 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
(6)□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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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 □否 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
(7)□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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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體評選委員名單未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機關於發文聘派評選委員時,□是 □否 對不同評選委員採個別發文方式處理。 |
(8)□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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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 □否 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
(9)□符合 □不符 【工程會93.2.3工程企字第0930003912號令發布、97.7.7工程企字第09700278120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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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評選/審查委員會成立時機:□招標前 □開標前(□前例 □條件簡 單,前述二者之理由: 前例 or 如何簡單 。) |
(10)□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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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選/審查作業: (1)全體評選委員名單未公開前,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應注意下列事項: A.□是 □否 註明為密件。 B.□是 □否 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C.□是 □否 載明下列事項: (A)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B)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 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
3、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4項】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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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是 □否 親自出席會議及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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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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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標或評選(服務建議書)文件□是 □否 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 A.審閱時間計 天。( 年 月 日~ 月 日) B.函文□是 □否 註明為密件(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公開者,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C.上述函文□是 □否 載明下列應配合事項: (A)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B)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D. 投標或評選文件□是 □否 於評選後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銷毀及保密) |
(3)□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3項】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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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員會辦理評分,□是 □否 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且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未予變更。 |
(4)□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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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員會辦理評分,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是 □否 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是 □否 於評選簡報答詢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回饋或要求更改投標文件。 |
(5)□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9點、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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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是 □否 符合規定: (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委員會總人數: 人,外聘人數: 人,外聘出席人數: 人,內聘人數: 人,內聘出席人數: 人) |
(6)□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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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續填以下A和B) □無(無須填以下A和B) 差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續填以下A和B) □無(無須填以下A和B) 明顯差異時之處置: A.□是 □否 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
(7)□符合 □不符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7點】 A.□符合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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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委員會如未處理,機關首長□是 □否 退回該評選結果,並要求評選委員會重新查處。 |
B.□符合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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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續填A和B) □無(無須填A和B) 明顯差異時之處置: A.□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B.委員會依A.規定,作成下列何種議決或決議: (A)□維持原評選結果。 (B)□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C)□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D)□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
(8)□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 A.□符合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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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 □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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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委員會會議□是 □否 作成紀錄,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規定事項> |
(9)□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4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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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委員評選□是 □否 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是 □否 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
(10)□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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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委員評選後□是 □否 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有修正者,□是 □否 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A.□採購案。 B.□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C.□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 □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D.□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
(1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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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評選結果/審查結果□是 □否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12)□符合 □不符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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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辦理如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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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是 □否 成立審查小組(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其內容 |
3、□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貳、三、(六)】 |
Q︰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公布評選結果後,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委員之評分表可否應廠商要求提供參考?
A︰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至於開始評選後是否公開名單並無規定,由機關自行決定。另關於評選委員之評分表,是否提供廠商查閱,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查閱。」
Q︰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時,機關應否提供?
A︰(一)關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得否公開乙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至於開始評選後是否公開名單並無規定,由機關自行決定。
(二)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索取評選案件審查結果相關資料部分,相關規定如下:
1. 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3.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及其他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查閱。機關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應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三)至於民意機關或廠商要求公開展覽建築師作品或索取服務建議書部分,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Q︰委託專業老師帶領製作之兒童劇團公演,可否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A︰委辦經費如為公告金額以上者,若有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情形之一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建議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參考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
Q︰最有利標標案是否一定要利用系統遴選功能產生評選委員名單?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一)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Q︰標案簽准後於傳輸招標公告前,方知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招輸招標前置作業難以預知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建議系統允許後續修正或前後不同之案號可串接?
A︰前置作業系統允許於招標公告傳輸作業前,修正最有利標前置作業之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
Q︰委員遴選需用憑證IC卡加解密,因需求單位不一定有憑證IC卡,機關憑證IC卡需求量會巨增,系統推動應配合憑證IC卡申請之時程?
A︰該系統提供「下拉式選單」選擇承辦採購人員之公鑰(以卡號及持卡人姓名選取)供加密使用,需求單位可不必持有憑證IC卡,無須額外申請憑證IC卡。
Q︰利用系統產生委員名單後,因取消採購等情形,該名單是否可不用?
A︰該系統產生名單後,如不完成後續招決標作業,系統流程雖允許,但該情形如常發生,查核系統將提供警訊予稽核單位注意該情形。
Q︰遴選多由需求單位執行,系統帳號與密碼無法提供分項授權予使用者僅有遴選之權限,系統資安將受考驗?
A︰配合已完成之電子採購系統統一權限控管功能,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可使用不同帳號授予不同權限。
Q︰系統是否考量提供分項複數決標相關功能?
A︰系統允許分項複數決標標案可沿用前次遴選委員名單或重新由系統產生遴選委員名單之機制。
A︰該系統提供不同機關代號之續接機制,於評選委員遴選時輸入「代辦機關代碼」及「代辦機關案號」。
Q︰各機關對「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操作不熟悉,是否可舉辦教育訓練課程?
A︰各機關可至練習區試用與練習,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系統操作手冊,並轉知所屬全力配合本系統之推動,系統操作上如有問題,可向系統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諮詢。
機關如須自行辦理「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教育訓練課程,可將受訓者集合起來,提供電腦教室,工程會協調提供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