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三鹿奶粉中為什麼會有三聚氰胺?

 

作者﹕朱學淵

資料轉錄自:

http://www.epochtimes.com/b5/8/9/17/n2265844.htm

 

【大紀元 917訊】大家也許還沒忘記2007年中國徐州一家出口美國貓狗食物的企業在寵物食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來冒充蛋白質導致中美關係軒然大波的事情吧?三聚氰胺,是一種很常見的塑料化工原料,其分子最大的特點,就是含氮原子很多,這特點本來也沒啥好說的,這種化工原料多如牛毛,這特點也不足以讓三聚氰胺如此有名。

 

我們知道,食品工業中常常需要檢查蛋白質含量,但是直接測量蛋白質含量技術上比較複雜,成本也比較高,不適合大範圍推廣,所以業界常常使用一種叫做「凱氏定氮法(Kjeldahlmethod)」的方法,通過食品中氮原子的含量來間接推算蛋白質的含量。也就是說,食品中氮原子含量越高,這蛋白質含量就越高。這樣一來,這名不見經傳的三聚氰胺由於其分子中含氮原子比較多,於是就派上大用場了。

 

三聚氰胺(melamine)是一種有機含氮雜環化合物,學名1,3,5-三嗪-2,4,6-三胺,或稱為2,4,6-三氨基-1,3,5-三嗪,簡稱三胺、蜜胺、氰尿酰胺,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途是與醛縮合,生成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生產塑料,這種塑料不易著火,耐水、耐熱、耐老化、耐電弧、耐化學腐蝕,有良好的絕緣性能和機械強度,是木材、塗料、造紙、紡織、皮革、電器等不可缺少的原料。它還可以用來做膠水和阻燃劑,部分亞洲國家,也被用來製造化肥。

 

三聚氰胺的最大的特點是含氮量很高(66%),加之其生產工藝簡單、成本很低,給了摻假、造假者極大地利益驅動,有人估算在植物蛋白粉和飼料中使蛋白質增加一個百分點,用三聚氰胺的花費只有真實蛋白原料的1/5。所以「增加」產品的表觀蛋白質含量是添加三聚氰胺的主要原因,三聚氰胺作為一種白色結晶粉末,沒有什麼氣味和味道,摻雜後不易被發現等也成了摻假、造假者心存僥倖的輔助原因。

 

1994年國際化學品安全規劃署和歐洲聯盟委員會合編的《國際化學品安全手冊》第三卷和國際化學品安全卡片也只說明:長期或反覆大量攝入三聚氰胺可能對腎與膀胱產生影響,導致產生結石。

 

三聚氰胺最早被中國的造假者用在家畜飼料生產中,飼料中添加了這玩意,儀器一檢測,氮原子很多啊,一推算,蛋白質含量也很高,生產者順理成章地就省下昂貴的蛋白粉開支了。三聚氰胺雖然有毒,但是牛羊體積都比較大,腎功能強,能順利代謝毒素,吃了,好像也沒啥死牛死羊的事情發生,於是也沒人去關注。順理成章,造假者擴大應用範圍,順便把三聚氰胺用於出口美國的寵物飼料中,當然不幸的是,貓狗等寵物體積比牛羊小多了,代謝能力差,這三聚氰胺的毒性的影響也就大了,結果毒死了貓狗,驚動了美國洋老太爺,最後三聚氰胺這種東西也進入美國的FDA的視線。

 

據說當時美國人發現三聚氰胺後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為啥添加這玩意,還以為是老鼠藥污染造成的。記得當時美國新聞媒體報導都是懷疑中國糧食倉庫看管不嚴,造成老鼠藥污染。後來終於有知情的中國人忍不住,偷偷告訴美國人這食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的奧秘,高手雲集的美國學術界這才恍然大悟,明白過來這複雜的高科技造假過程。

 

大家注意這次三鹿奶粉事件,受「污染」的都是最便宜的18塊錢一袋的嬰兒奶粉,顯然,三鹿為了佔領農村奶粉市場這塊最後的肥肉採取了低價傾銷戰略,但是賣這18塊錢一袋的奶粉連本錢都不夠,大量生產豈不虧老本了嗎?於是三鹿為了節省成本,在奶粉中添加廉價大豆蛋白粉來替代奶粉,這大豆蛋白粉本來也沒啥大事,但是,恰恰這次裡面被添加了偽造蛋白質的三聚氰胺這高科技玩意,於是最終製造出這起轟動全國的三鹿奶粉事件。當然,成人奶粉中肯定也添加了這種高科技玩意,因為成年人的代謝能力比嬰兒強得多,除了特殊的病人,自然也不會有中毒事件發生。

2008年9月25日 星期四

哇,剛好一萬人次

感謝大家來捧場喔!

最近每天為房事做到好晚...

總算把第一間房間給租出去了...

好累,不過看著自己精心布置的房間...好有成就感

早上還發生一件很糗的事...

因為把房間門鎖起來...卻誤以為有人闖空門進駐到新房子內...嚇死了

還打了110,找了鎖匠來開門...

等到警察鎖匠都走了,才在角落發現房間鑰匙...

只好趕緊換大門鎖...

建議買新房子的時候還是先換鎖...免得像我這樣疑神疑鬼的...

2008年9月10日 星期三

開學了,內外都忙...

上班忙、下班忙、忙接送小孩上才藝課、忙管理小套房施工、偏偏遇到工作沒效率的人,真累...盯人施工、還得使出奪命連環CALL,現場施工盯到晚10點多....

不過總算有代價,雖然裝潢還沒好,昨天來看的房客看到了我的用心,已經有二間被預約了...

哈哈,看來以後可以轉行會失業了

下次就可以放上我的作品了...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日本怪獸家長

作者:劉長菁       出處:親子天下

經常向老師抗議、抱怨,刁蠻不講理,處處干涉學校作為的父母愈來愈多,這群被
戲稱為「怪獸家長」的父母,已經成為日本教育圈的頭痛議題。

 

「老師,我家小孩在學校拍團體照都沒有站在最中間,這會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
請老師注意。」


「老師,我家孩子和小朋友在學校為了搶玩具發生爭執,學校應該撤離那件玩具,
以免再發生相同爭執。」


以上兩則訊息取自日本《每日新聞》。日本媒體甚至轉述,學校表演「白雪公主」
話劇,家長不願自己的孩子演小矮人,所以舞台上佔滿了二十幾個白雪公主。


經常向老師抗議、抱怨,刁蠻不講理,處處干涉學校作為的父母愈來愈多,這群被
戲稱為「怪獸家長(monster parent)」的父母,已經成為日本教育圈的頭痛議
題。


日本法政大學教授尾木直樹分析,所謂的怪獸家長有五大種類:


1.學校依存型(任何事情都推給學校)。


2.自我中心型(凡事只考慮自己,要求學校順應自己的時程安排活動)。


3.暴力型(以暴力或倚杖暴力團體名義對學校施壓)。


4.權力主張型(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理由,推托學校的安排或要求)。


5.抱怨型(經常提出不合理抱怨)。


日本作家皆川秀一指出,日本教師自願請求退職率以及自殺率逐年增加。許多教師
無法承受各式各樣怪獸家長的不合理要求與抱怨,選擇結束教師職業甚至結束自我
生命!


因此,日本部份教育委員會,甚至製作《擊退怪獸家長指導手冊》,統一發送給全
國教師,指導老師該以怎麼樣的心態面對各種棘手的怪獸家長問題。

2008年9月3日 星期三

多益

 

最近在評估兒子的英文補習班,看了好多家,是要找中師、還是外籍師好呢?

不知是否有人要發表一下...

 

部落客廣告在徵文...不過我沒有考過多益,所以不知如何發表,聽說多益比較好考,不知是否真的?

應該找機會來考考看,是否有人要先來提供一下感想呢?

以下是相關內容,歡迎回應喔

多益測驗屬於紙筆測驗,時間為兩小時,總共有二百題,全部為單選題,
分作兩大部分:聽力與閱讀,兩者分開計時。

第一大類:聽力

總共有一百題,由錄音帶播放考題,共有四大題。考生會聽到各種各類英語的直述句、問句、短對話以及短獨白,然後根據所聽到的內容回答問題。聽力的考試時間大約為四十五分鐘。

 

  • 第一大題:照片描述  十題 (四選一)
  • 第二大題:應答問題 三十題 (三選一)
  • 第三大題:簡短對話 三十題 (四選一)
  • 第四大題:簡短獨白 三十題 (四選一)

第二大類:閱讀

總共有一百題,題目及選項都印在題本上。考生須閱讀多種題材的文章,然後回答相關問題。考試時間為七十五分鐘,考生可在時限內依自己能力調配閱讀及答題速度。
 

  • 第五大題:單句填空 四十題 (四選一)
  • 第六大題:短文填空 十二題 (四選一)
  • 第七大題:單篇文章理解 二十八題 (四選一)
    雙篇文章理解  二十題 (四選一)

考生選好答案後,要在與題目卷分開的答案卷上劃卡。雖然答題時間約為兩小時,但考試時考生尚須在答案卷上填寫個人資料,並簡短的回答關於教育與工作經歷的問卷,因此真正待在考場內時間會較長。 

世界是平的!英文即戰力! 你的職場英文經驗好嗎? TOEIC OK多益情報誌》誠摯地邀請各位職場菁”英”來和我們分享你的職涯英文初體驗..不論是爆笑、奮戰打拼還是達陣成功,我們都想知道!請以圖文並茂和生動有趣的方式於個人部落格中發表一篇過程&感想和我們分享這個難得的經驗,歡迎大家踴躍報名~!100名現金紅包要送給最佳分享者!

 

【文章標題】:

TOEIC職場菁“英”初體驗

 

【寫手操作方向】: 以下四個主題任意選一個主題,並發表一篇推薦文章。

*第一次英文面試…..

*第一次英文簡報…..

*第一次跟外國客戶講話…..

*第一次考TOEIC.

 

【文章注意事項】:

字數:至少300字以上

推文中必完成以下四項條件,才算完成:

(1) TOEIC OK多益情報誌》官網: http://www.toeicok.com.tw

(2) 關鍵字: "英文"、”TOEIC”、”多益”、”英文能力管理”

(3) 文章追蹤碼:請於後台領取

(4) 活動貼紙

貼紙程式碼:

 

【評選指標】:

1.文章內容品質和豐富性(佔30%

2.完成活動貼紙串連(佔20%

3.文章回應/討論人氣(佔20%

4.文章瀏覽人次(20%)

 

 【回饋獎勵】:

 1. 最佳推薦分享前20--可獲得市價780元以上TOEIC書籍一本/

 2. 最佳推薦分享前100--可獲得100元獎金

註:如未達推文必要的四個條件,文章內容不符者,將不列入得?單。得?名額若未滿100名也將從缺不補。

 

【活動注意事項】:

1. 凡同意參加此專案者,請於部落客廣告管理中心填妥您的寄送資料(地址、電話,寄送區限台灣區),此資料將提供相關單位,作為寄送之用,為確保寫手權益,請於報名時確認地址及電話是否正確,以避免地址錯誤導致試用品或獎品無法送達。未填寫者,若獲得名次,將喪失獲獎資格,由下一位得獎者遞補喔!

2. 參與本次推薦活動之部落客,其部落格推薦文章,將同意無條件提供《TOEIC OK多益情報誌》,做為本活動之轉載刊登、連結或引述部份內容之運用。(廠商的任何轉載或引述都會以著作權為原則,註明文章來源處。)

3. 推文獎金將於11/17() 列入個人部落客廣告帳戶中。

 

【其他最新須知】: http://www.bloggerads.net/01_ads_news.aspx?newsid=64

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方位、顏色、家具,如何趨吉避凶?運用「八宅密碼」、配置客廳好風水

更新日期:2006-12-06 資料來源: 窩雜誌 

客廳是居家休憩與接待賓客的場所,其吉凶好壞則會影響到居住者的人際關係。除了為接待客人的場所外,客廳也是凝聚一家人團聚談心增進感情的地方,是除了個人房間之外,最重要的公共空間,其吉凶影響不若個人房間只針對個別使用者的而已,客廳的風水配置優良與否,其影響將遍及家中所有成員:對內則影響感情融洽與否,對外則攸關人際發展是否順遂;而從觀察客廳的規劃配置,便可對於這家人整體的氣氛與運勢有初步的了解。

文/李昭穎

雖然古訣上陽宅風水的三大要素為所謂門(大門)、房(臥室)、灶(廚房),特別如風水學重要之著作 「陽宅三要」,全書便是從這三大範圍著手通篇論述。但基於現今使用的差異性原則,客廳又稱之為「起居室」,為一家人每日除睡覺之外最常出沒的地點;加上一家之客廳往往為進門所立即可見的空間,時為現今陽宅配置與室內設計中,極其重要不可不審慎規劃的室內空間。

以下就客廳之風水規劃配置從三個層面來做建議 :

一、方位上的選擇:

上期之內容對於陽宅重要學派「八宅明鏡」曾作過一番介紹,所以我們可以從房子的座向來選擇將客廳配置在家中的哪個位置,如果是已經配置好的空間,那麼也可以根據房子的座向以及客廳的位置來判斷其方位的吉凶,以便透過一些方法來達到趨吉避凶的目的。

STEP1:
使用指南針測量判斷家中房子屬於八宅密碼中的哪一個,以大門的方位為「向」

東四宅:
坎宅(正北):本宅坐正北向正南。
震宅(正東):本宅坐正東向正西。
巽宅(東南):本宅坐東南向西北。
離宅(正南):本宅坐正南向正北。

西四宅:
坤宅(西南):本宅坐西南向東北。
乾宅(西北):本宅坐西北向東南。
兌宅(正西):本宅坐正西向正東。
艮宅(東北):本宅坐東北向西南。

例子A : 家中大門 (站立於家裡中心點來判斷)位在中心點的南方,所以可以知道房子是坐北向南(大門的位置),所以為東四宅中的「離宅」。

例子B : 家中大門(站立於家裡中心點來判斷)位在中心點的西南方,所以可以知道房子是坐東北向西南(大門的位置),所以為西四宅中的「艮宅」。

STEP 2:
透過八宅密碼,來配置吉利的客廳位置或者,從八宅密碼以及客廳的所謂位置來判斷客廳的吉凶屬性。

例子A為「東四宅」中的「離宅」,所以查下表可知,
客廳適合規劃在房子的正東方(生氣方)、正北方(延年方)、東南方(天醫方)或者是正南方(伏位方)。

例子B為「西四宅」中的「艮宅」,所以查下表可知,
客廳適合規劃在房子的西南方(生氣方)、正西方(延年方)、西北方(天醫方)、或者東北方(伏位方)。

東四宅客廳吉利方位判斷選用表

吉利方位

坎宅

離宅

震宅

巽宅

大吉 / 生氣方

東南方

正東方

正南方

正北方

次吉 / 延年方

正南方

正北方

東南方

正東方

中吉 / 天醫方

正東方

東南方

正北方

正南方

小吉 / 伏位方

正北方

正南方

正東方

東南方



西四宅客廳吉利方位判斷選用表

吉利方位 乾宅 坤宅 艮宅 兌宅
大吉 / 生氣方 正西方 東北方 西南方 西北方
次吉 / 延年方 西南方 西北方 正西方 東北方
中吉 / 天醫方 東北方 正西方 西北方 西南方
小吉 / 伏位方 西北方 西南方 東北方 正西方

二、顏色上的使用

根據STEP1、STEP2的查表,可以從居家的八宅密碼找出適合的位置規劃作為客廳,然後根據實際情形來選取吉方中的生氣方、延年方、天醫方、或者是伏位方。確認客廳屬於哪種吉方後,可以透過查底下表格來選取適當的顏色以及材質做為裝潢上的參考。

STEP 1:測量方位得知居家之八宅密碼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
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當心乞丐趕廟公!房屋租賃糾紛面面觀

 

當心乞丐趕廟公!房屋租賃糾紛面面觀

 
撰文者/ 黃坤鍵律師


石小姐工作多年,累積了一些積蓄,本來買了一間公寓準備裝潢後賣出去賺轉手的價差,誰知到碰上房地產景氣曖昧不明,買氣銳減,眼看銀行利息一個月一個月的支付,但是來看房子的人卻少的可憐,於是石小姐就聽從長輩的建議,將裝潢好的房子先行出租,以租金來繳付銀行利息,這樣至少不用擔心銀行利息會壓的自己喘不過氣來,而且裝潢好的房子,租金扣掉銀行利息後每個月還剩的一萬多元,也是不無小補。

於是,石小姐便透過網路上的租屋網站,將房子租給某社會新鮮人小侯。當時,她看小侯一副文質彬彬的模樣,也就放心地簽了一年的租期,每月租金3萬5千元;而一剛開始小侯也的確是規規矩矩的。這樣過了一年之後,石小姐與小侯雖然都沒有另外簽訂新的租約,但是因為暫時也沒有出售的計畫,而且每個月都還可以淨賺一萬多元,所以石小姐也就繼續收小侯的租金。

沒想到,過了半年以後,小侯開始經常帶朋友回來狂歡,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不講,而且租金繳付也開始不正常起來,有時候兩個月交一次,有時候一次只交半個月的租金。

石小姐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告訴小侯不想再把房子租給他了,並表示要收回房屋,沒想到小侯竟然告訴她,除非支付一筆「搬家費」,否則他就要繼續住到底……。

石小姐很生氣,沒想到竟然有這種人?!她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分析:
房屋的交易不外乎兩種類型,一為買賣,二為租賃。而許多人認為留著房子收租金,每個月都有穩定的現金收入,比較安心,所以現在人很多都夢想成為所謂的『包租公(婆)』,但是房屋租賃其實也蘊藏許許多多的問題與陷阱,所以經常有人像向筆者詢問關於租賃糾紛問題:舉凡租約到期但房客卻賴著不走、房客不付租金、或者是房客背著房東將房子轉租給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等等,讓當房東很頭痛的問題。究竟,這些問題應循何種法律程序、來保障房東的權益呢?

一、不定期租賃,房東難收回房屋:依照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藉口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所以,任何房客要求的搬遷費、補償費…等,都是於法無據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說,如果在定期租約的租期到期後,房客繼續使用房屋,而房東也不表示反對的意思時,法律上就認定此時租賃雙方的關係為所謂的『不定期租賃』,而這種不定期租賃基本上對於房東是相當不利的,因為按照土地法的規定,這種不定期租賃,既然是『不定期』,所以沒有說到了什麼時間房東就可以收回房子的的期限,而房東如果要收回房子反而必須要符合土地法所規定之要件時才可以收回房屋(註1)對房東可謂相當不利。
註1:土地法100條
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而這裡要特別提醒各位讀者注意的是,法律上對於「不定期租賃」的成立,並不以房東繼續收取房客的租金為要件。法律上對於不定期租賃的發生,要件是房東對於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不表示反對』,亦即,即便房東在租期屆滿後沒有繼續收取租金,但是只要房客繼續使用房屋,而房東卻沒有立即反對時,就會成立所謂的『不定期租賃』,因此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一定要積極行使法律上權益,立刻表示不再續約的意思,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權益。

例如:在租約到期前就告知房客不再續約,或在租約到期後立即表示要將房屋收回(為了訴訟上的舉證,最好以存證信函寄送給房客)。

二、房客不付租金,一定要先催告繳交租金:
另一種常見的租賃糾紛就是房客付租不正常甚至不付租金想住霸王屋,而這種情況按照我國民法第440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按照前揭規定,當房客不付租金的時候,原則上房客遲付租金的總額已達兩個月的時候,房東就取得了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但是各位讀者要注意的是,依法律的規定,房東在房客沒有按時繳納租金的時候,不是累積未繳之租金達二個月時,房東就『當然』、『自動』的取的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而是必須要於房客未繳納租金的時候,房東有先催告房客繳納租金時,才會在累計未繳租金之數額達二個月時,取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經常發生的,就是遇到不負責任的房客,他可能把房子的設施破壞,或欠下大筆水、電、管理費後,在租約到期後,房屋空著,就「跑路」了,不敢來取回押金。這時候,房東通常會很擔心,如果擅自闖進去清理房客的物品,搞不好房客回過頭來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或「竊盜」。

其實,您並不用擔心,因為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人本來就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若您真的擔心會有法律上問題,建議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三、為了避免使用房屋對象複雜,房東切記於租
約中約定『不得轉租』之限制:

租房子最怕遇到壞房客,但是就算房東在挑選房客的時候已經善盡觀察的努力了,仍然不免遇到原房客再將房子分租或全部轉租給第三者,而這個第三者就不是房東所可以掌控的了。

最後還要建議各位讀者,在把房子出租給別人的時候,切記於租約上要約定一條:『非經出租人另以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予第三人使用,否則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並沒收押金』;如此包租公(婆)們才能完整的掌握使用您房屋的人不置於複雜化。

(本文作者現為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不動產部律師、並為東森房屋專屬法律顧問,諮詢專線:02-2388-1568)

於是,石小姐便透過網路上的租屋網站,將房子租給某社會新鮮人小侯。當時,她看小侯一副文質彬彬的模樣,也就放心地簽了一年的租期,每月租金3萬5千元;而一剛開始小侯也的確是規規矩矩的。這樣過了一年之後,石小姐與小侯雖然都沒有另外簽訂新的租約,但是因為暫時也沒有出售的計畫,而且每個月都還可以淨賺一萬多元,所以石小姐也就繼續收小侯的租金。

沒想到,過了半年以後,小侯開始經常帶朋友回來狂歡,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不講,而且租金繳付也開始不正常起來,有時候兩個月交一次,有時候一次只交半個月的租金。

石小姐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告訴小侯不想再把房子租給他了,並表示要收回房屋,沒想到小侯竟然告訴她,除非支付一筆「搬家費」,否則他就要繼續住到底……。

石小姐很生氣,沒想到竟然有這種人?!她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